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刑事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我们应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反思现状,全面评估新刑诉法实施可能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带来的影响与改变,并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完善的方案,为接下来正式落实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鉴定材料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亦应经质证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为更好的审查判断鉴定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具有现实必要性。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进一步细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由于过去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缺失及程序性规则缺位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庭审常态,出庭作证则为个例。
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平均比例不超过5%。
譬如,以我市某个基层法院为例,刑诉法修改前,近五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还是空白。
新刑诉法修改后,截止目前,已有1例。
而且值得欣慰的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重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而设置的。
在这个制度中,证人、鉴定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相关的解读和理解,并探讨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原理和目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里的公正性,既包括法官的公正,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证人、鉴定人的公正。
因此,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证人、鉴定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和测试结果来作出真实、客观的证言,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可以说,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误、判决公正、公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案件的事实,确保判决不受偏见的影响。
因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和难点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不同的证人和不同的案件,其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
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痕迹、病理学特征等证据,这对于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罪行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然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许多证人、鉴定人出于恐惧或者个人信仰原因,不愿意出席审判或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令案件审理存在困难。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鉴定人接受法院授权进行证言时,必须亲自到庭,经过法庭授权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
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法庭上,鉴定人亲自到场,可以展示出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得被鉴定的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得到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同时,鉴定人在出庭时可以面对被审查的事物和过程,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鉴定对象的情况,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示鉴定结果。
其次,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确保被控方的权益。
在证据的鉴定中,被控方有权要求听证并询问鉴定人。
在鉴定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被控方可以在现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就鉴定结果提出问题和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障被控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法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保证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经过认证的鉴定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需要法庭对其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而鉴定人亲自到场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可以确保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引发的各种疑虑和误解。
最后,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通过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更好地引导司法实践,增强法治可信度,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实施,从而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际意义,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鉴定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法庭工作,科学判断并准确表述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加以验证。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维护司法公正。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鉴定意见的片面性而导致的误判。
3. 促进司法透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鉴定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鉴定人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缺失。
2. 鉴定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
部分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庭审应对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其作证效果。
3. 鉴定人作证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庭审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
四、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率。
2. 加强培训教育。
应加强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庭审应对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作证能力。
3. 规范作证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作证程序规定,确保庭审过程中有序进行。
4. 强化监督机制。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鉴定人作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五、结论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案件中,鉴定人作为专业知识与技术的持有者,其作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出庭作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案件事实:鉴定人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涉案物证、痕迹等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2. 保障司法公正: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有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保障司法公正。
3. 提高司法公信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往往不愿意或很少出庭作证。
2. 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充分: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充分揭示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格:部分不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也能参与鉴定工作,导致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性。
2. 加大司法实践力度:加强司法机关对鉴定人的管理,确保鉴定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鼓励并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提高出庭率。
3. 加强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应充分行使质证权,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剖析和质疑,以揭示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严格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参与鉴定的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
五、结论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其职责是为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和科学依据。
在司法庭审过程中,司法鉴定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帮助司法工作者做出正确判决。
本文将阐述和探讨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一、为什么需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程序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与其他证据材料并列的重要证据。
但仅有鉴定报告并不能完全说明事实真相,对于案件来说,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是尤为重要的环节。
首先,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对鉴定报告中的细节做出更详细的解释,更好地说明案件事实。
其次,鉴定人作证可以为法官、律师以及陪审团等参与案件的人员提供更多信息和反馈,有助于他们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最后,鉴定人作证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解释和说明的机会,可能减轻或消除被判决的惩罚。
二、司法鉴定人作证的程序和标准司法鉴定人作证的程序和标准在各国司法程序中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遵循类似规定:1. 出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确定。
2. 鉴定人应当对自己的资格和经历进行介绍,在法庭上接受有关方面的提问。
3. 鉴定人应当自主作证,与任何一方保持独立,遵循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标准。
4. 鉴定人可以引用相关资料供法律代表或法庭参考,但必须由法官授权。
5.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如果鉴定人不准确或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并受到处罚。
三、如何筛选和辨识真正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保障其专业水平和行为合法性。
下面是筛选和辨识真正的司法鉴定人的一些方法:1. 深入了解鉴定人的资质和背景信息,包括专业技能和经历。
2. 检查鉴定人的证书和执业证明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
3. 与其他律师和法律专家交流,了解他们的看法和经验。
4. 考虑委托私人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可以鉴定和评估司法鉴定人的资质,为案件提供更好的证据。
四、司法鉴定人作证的未来趋势随着司法技术的发展和司法鉴定人的角色不断强化,司法鉴定人作证将面临更广泛和复杂的挑战。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人的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的必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质量不高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鉴定人作为专家,其意见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法官理解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鉴定人不出庭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繁忙、担心安全问题等,导致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此外,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鉴定人出庭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使得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二)鉴定意见质量不高部分鉴定人的专业水平有限,或者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鉴定意见质量不高。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认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在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鉴定人的证言被误解或忽视,从而影响案件的认定。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这导致司法机关对鉴定人出庭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使得部分鉴定人缺乏出庭的动力。
(二)司法资源有限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部分地区司法机关难以保证所有需要鉴定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这可能导致部分鉴定意见质量不高或无法及时出具。
(三)社会环境影响部分地区社会环境复杂,存在对鉴定人的威胁和干扰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或提供真实意见。
五、解决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同时,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_兼论新_刑事诉讼法_的相关条款_陈邦达
①笔者以鉴定人出庭作为相关标题和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检索从2005年至2012年3月16日将近7年的期刊论文,符合条件的文章共有131篇,如有论者认为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对实现鉴定意见的法律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陈邦达(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
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以案件具备其出庭必要性为前提,在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如若忽视质证效果而一味强调鉴定人出庭,无异于叶公好龙。
深刻洞察制约鉴定人出庭之因素,理性评估出庭作证之效果,客观认识质证功能虚化之成因,才能有助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科学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出庭率;质证;效果中图分类号:OF73;DF8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3.004文章编号:1671-2072-(2012)03-0019-06Discussion on the Expert Testimony in Court—Also o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CHEN Bang-da(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4,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any unjust and incorrect cases were caused by wrong findings about the facts incurred by defected forensic appraisal reports.The phenomenon that appraisers are not testified in court trials attracts much criticism from the soci -ety.It is strongly urged that appraisers appear in court.However ,appraisers ’appearing in court should be based on necessity.Until the inquiry rules are formed ,it will not be a wise decision if we establish compulsory rules to solve this problem.We should analyze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appraisers ’testifying in court ,evaluate the effect of this mechanism ,and find out the reasons for its weakness ,so as to establish a sound mechanism for appraisers ’appearing in court.Key words:expert testimony in court;appearance ratio;cross-examination;effect收稿日期:2012-03-2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041);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2010)学研029]作者简介:陈邦达(1981—),男,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法庭上,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并提供证言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与法庭的交流与沟通,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引发的误判问题,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将探讨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第一个问题是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有时鉴定人可能受到某方面的干扰或压力,导致其鉴定结论不够客观和公正。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严格的鉴定人资格审查、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加强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义务意识。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人证言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一些鉴定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其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是,确立鉴定人的资格标准和培训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试,并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鉴定人证言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第三个问题是鉴定费用的高昂。
一些鉴定人根据自身的知名度和经验开出的鉴定费用高得离谱,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此时,一些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规定鉴定人收费标准,建立鉴定费用公示制度,以及鼓励私人鉴定公司出现,提高鉴定服务的可供性和可承受性。
下面我们引入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方案。
案例一:美国无辜者之死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因证言不实导致错判,甚至有人被判死刑。
美国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实行无罪赔偿和脱罪机制,对被误判的人进行赔偿,并对鉴定人的资格标准和培训进行了加强。
案例二:泰国皇室葬礼安保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证言被质疑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泰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强调鉴定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加强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和考试,以提高其专业性和可信度。
案例三:中国IPR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开出的鉴定费用高昂,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发布收费标准和鼓励私人鉴定公司的出现,以提高鉴定服务的可供性和可承受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能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优化。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多次鉴定,但最终对被告人的量刑仍未做出充分的考量,依然存在诸多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更加关注其证言的可信度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证明力度不足的情况。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以某起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因违约事宜被起诉,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但由于程序不规范,鉴定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容易被质疑,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规范鉴定人出庭程序,明确证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证言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资质需要有更严格的审核。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鉴定人因存在重大瑕疵而被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案件审理进程陷入困境。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核鉴定人的资质,防止个别人员携带不规范或者不专业的证据进入庭审环节。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中,由法院授权的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专业鉴定证言的制度。
常见的案例有,鉴定人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估值、会计审计等领域的鉴定作证。
总结起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加强证明力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资质等方面的工作,以更加完善地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加完善和优化。
以下就是该制度的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问题。
在某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指控原告的商品并非原创,但原告方提交了具有代表性的证据,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书。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其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定性、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法官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从而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认定。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鉴定工作繁重、鉴定人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出庭率较低;另一方面,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往往只提供书面意见,而很少亲自出庭接受质证。
这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得到有效验证,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尚不完善。
鉴定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
此外,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等之间的沟通机制也不够健全,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资格和资质是保证鉴定意见真实、准确的关键。
然而,当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和培训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
此外,部分鉴定人在接受委托后,未能充分了解案情、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偏差或错误。
四、解决路径(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为了确保鉴定人能够顺利出庭作证,应完善相关程序规定。
具体而言,应明确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并建立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等之间的沟通机制。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是为法庭提供专门性事实问题判断的重要主体,对于准确查明事实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逐渐加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和要求,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1.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将鉴定意见等专门性问题呈现给法庭和控辩双方,从而让法官和控辩双方充分了解证据内容及其证据能力。
这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审判。
2.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当前,我国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逐步加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鉴定人并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
这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受到质疑,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如时间、费用等,许多鉴定人并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
此外,部分案件中,由于对鉴定人的信任度不高或存在其他因素干扰,也导致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不高。
2. 鉴定人作证能力不足部分鉴定人在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但在法庭上表达和解释其专业意见时却存在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不足。
此外,部分鉴定人在面对控辩双方的质询时,缺乏应对策略和技巧。
四、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措施1. 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同时,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此外,还应加强对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2. 提高鉴定人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针对鉴定人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
包括提高其法律素养、法庭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
同时,还应定期组织专家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和评估。
简论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论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论文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成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时最大的软肋。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制定了处罚措施。
但该规定仍不够细致,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形成的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的程序保障。
据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回答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成为法庭上的“隐身人”。
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鉴定人出庭率低形成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越来越多,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鉴定人在庭审时几乎从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只是由法官当庭宣读,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采取的方法、使用的设备和依据的科学原理等诸多当事人渴望知道也本应知道的信息却不得而知,而在当事人质疑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却无法给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很难使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验证。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鉴定和误导性鉴定。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法官提供充分的依据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率较低,导致法庭无法全面了解鉴定意见的来源和依据。
其次,部分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巧,无法有效应对质证和辩论。
此外,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度存在差异。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为严格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对虚假鉴定和误导性鉴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培训与教育:对鉴定人进行法律知识和庭审技巧的培训,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统一采信标准:制定统一的鉴定意见采信标准,明确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鉴定意见的采信条件和程序。
确保同一类型的鉴定意见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采信程度一致。
4. 强化法庭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和结果等,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Uni te i q i ue r ome tl h n ur r lsa efr d, i wi o e a wie d cso fwe e tb ih c mp lo lst ov hsp o lm. e y t l n tb s e iin i sa ls o us r r e o sle t i rb e W l y u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1年第3 ( 第6 期 0e scS se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新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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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新《 刑事诉讼 法》 的相关条款
陈 邦达
( 川大学 法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6 ) 104
摘
要 :近年 来 . 事诉讼 中诸 多冤假 错 案暴 露 出有瑕疵 的鉴 定意 见造 成法 官对案 件事 实认 定错误 的问题 。 鉴 定人 不 刑 使
s o l n y e te fco sif e cn p r ies et yn n c ut v u t h f c fti c a im ,a d f d o tt e h ud a a z h a tr n u n ig a p as r ’tsi i gi o r ,e a aet e ef to hsme h n s l l f l e n n u h i
定人 出庭之 因素 , 理性 评估 出庭 作 证之 效 果 , 观认 识 质证 功 能虚 化 之成 因 , 能有助 于鉴 定意 见 的 审查判 断 , 学构 客 才 科
建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的 机 制
关键 词 :鉴 定人 出庭 ; 出庭 率 ; 质证 ; 效果
中图分类 号 :0 7 : F F 3D 8
ey I s sr n l r e h ta p a s r p e r i o r.Ho v r p r ie s p e rn n c u ts o l e b s d o e e st . t . ti to gy u g d t a p r ie s a p a n c u t we e ,a p a s r ’a p a i g i o r h u d b a e n n c s i y
规章制度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摘要:鉴定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
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其中非常关键的质证程序。
近几年,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确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剖析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证制度所面临的出庭率低的问题,并提出详细建议,以期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促进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立法的预期效果。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4-03鉴定人出庭是司法鉴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也称之为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调查核实。
此外,在《刑诉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高检规则》中亦对鉴定人出庭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和实体的正义。
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正是着意于通过正义程序的运行机制来促进程序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
鉴定人参与到庭审中的质证环节中,有利于充分体现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利于法官摒弃以往对旧刑诉法中鉴定结论的不加判断就采纳的做法。
尤其是鉴定意见发生矛盾时,通过在法庭质证,由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依据和原理进行解析,有利于法官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且对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从而有助于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
由此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增强了鉴定活动的透明度,使得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这样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助于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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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但这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本文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鉴定意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仅是其应尽义务的体现,更是对鉴定工作的检验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有利于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法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诉讼理论上讲,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科学性,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以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理论基础,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基本上趋于空白,有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①,而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更加堪忧。
在江苏省苏南某基层人民法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320起,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有268件,占案件总数的83.75%,无一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②。
2008年度,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经过司法鉴定的6 009起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案件86件,实际出庭33件,不足0.6% ③。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是诉讼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经过法庭质证的后方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核心问题。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象。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鉴定人权利保障机制缺位。
鉴定人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其承担法律义务的表现,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
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并附带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的费用,而法律对此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补偿规定,致使鉴定人的经济补偿很难落实。
同时,刑事案件大多涉及到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问题,没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鉴定人害怕出庭作证后自己及家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到正常生活。
此外,鉴定人作证时如何能让一般人了解其鉴定意见的操作过程,而又不会泄露鉴定机构的商业秘密,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在没有相关
法律保障的前提下,鉴定人都不愿出庭。
2、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虽然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但对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出庭作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具相关的说明材料,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一般不选择出庭。
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明确规定了应当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一套配套的改革措施。
3、司法部门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定位过高。
我国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受传统模式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和的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赋予其预决的法律效力,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属性。
甚至有些当事人误认为鉴定机构隶属的机关或部门的行政级别越高,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就越强。
因此,实践中纷纷采用”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来否定”低级别”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④。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鉴定意见作为一类重要的证据,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公正裁决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绝出庭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后果,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没有一套完备的改革措施,仍无法改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现状,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
鉴定人不愿出庭的一部分原因是出庭的相关费用问题。
目前许多鉴定人都是在无偿的情况下出庭或者是补偿费用极低这严重挫伤了其出庭的积极性。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等。
同时,针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问题,适用证人安全保障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必要时可以为鉴定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消除其心理障碍。
2、完善鉴定人制度的立法规定。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外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前提下从立法上对鉴定人选任、出庭作证范围、条件、例外等鉴定人的管理体制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3、明确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但未有对鉴定人的处罚规定。
借鉴国外做法,可以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赔偿当事人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情节严重的(如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出庭作证的,或不履行鉴定人义务的),注销鉴定人资格⑤。
这样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总之,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确保
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作用。
我们应正视鉴定意见的言词证据属性,改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困境,使鉴定意见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6.
②宁红.刑事鉴定人出庭率为何低[n].江苏法制报,2008-3-20(7).
③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7-89.
④陈心歌. 论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1(5):548-561.
⑤柯昌林. 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1(3):89-92.
作者简介:刘文蓉;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