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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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具体的计算规则如下:
1.分区划定:苏州市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分区。

每个分区都有对应的容积率限制。

2.用地面积计算:首先需要计算出用地的总面积。

用地面积包括规划
用地和绿地用地两部分。

规划用地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将土地用于不同类型
的建筑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绿地用地是指用于绿化、公园、绿
地广场等开放空间用途的土地面积。

3.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指规划用地内所有建筑物的总面积。


筑物包括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

主体建筑包括楼房、别墅等住宅建筑和商
业建筑、工业建筑等非住宅建筑。

附属建筑包括车库、地下室、设备间等
辅助性建筑。

4.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除以用地面积。

计算结
果为一个比值,反映了建筑与用地的关系。

容积率一般以小数形式表示,
如1.5、2.0等。

5.容积率限制:苏州市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要求等因素,
对不同的分区划定了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容积率的限制是为了控制建筑用
地的开发强度,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总之,苏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通过对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求得建筑容积在用地总面积上的比值。

容积率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
在容积率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项目才能被允许建设。

在江苏厂房仓库容积率怎么计算 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在江苏厂房仓库容积率怎么计算 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在江苏厂房仓库容积率怎么计算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在江苏厂房仓库容积率怎么计算一、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在工业上,根据江苏《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当建筑物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二、容积率是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江苏厂房总占地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总占地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5;总占地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容积率为0.8;容积率越小,居住密度越小,相对舒服。

容积率越大则相反。

在江苏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如何计算1、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江苏厂房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江苏厂房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江苏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在2.20m以上的,按江苏厂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江苏厂房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江苏厂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在2.20m以上的,按江苏厂房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扬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扬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扬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好嘞,以下是为您撰写的关于扬州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文章:
亲人们,今天咱们来唠唠扬州市容积率计算这档子事儿。

啥叫容积率呢?简单说,容积率就是一块地上总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比值。

比如说,一块地 1000 平方米,上面盖的房子总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那容积率就是 2。

在咱扬州市,计算容积率那可得有规矩。

先说允许的哈,正常合规报建审批通过的建筑,那建筑面积都能算进容积率里。

像那种为了公共利益建的配套设施,比如小区里的垃圾站、公厕啥的,只要面积合规,也能算。

但是呢,有些情况是禁止算进容积率的。

比如说,地下室,要是它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 米,那就不能算。

还有啊,像那种露天的阳台,要是面积没超过房子建筑面积的 18%,也不算。

为啥这么规定呢?这是为了让咱城市规划更合理,不能随便啥都算进去,搞得又挤又乱。

再比如说,有些建筑层高特别高。

要是超过一定标准,那多出的部分面积也不能全算进容积率。

这是防止有人故意把层高弄很高,多占面积。

给大家举个例子哈。

假如有个小区,开发商想多算容积率,把不该算的面积都算进去了,那这小区的楼间距可能就不够,绿化也少,住起来得多憋屈啊!所以这计算规则可得严着呢。

总之,扬州市这容积率计算规则不是随便定的,那都是为了让咱们的城市更漂亮,大家住得更舒服。

咱们都得遵守这规则,这样咱扬州才能越来越好,大家生活也能更舒心不是?希望亲人们都能明白这些规则,以后看到相关的事儿心里都有数!。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指在昆山市的城市规划中所使用的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标准和方法。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关系的指标,用于评估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根据昆山市的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容积率是针对不同用地性质和所在土地区域而设定的,并在城市规划中予以规范。

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通常是以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衡量,并在城市供需平衡、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中,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 用地性质:不同用地性质对容积率的要求有所差异。

例如,商业用地可能具有较高的容积率,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而居住用地的容积率较低,以保证居住环境的质量。

2. 建筑物类型: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根据建筑物类型的不同,对容积率的限制也有所区分。

例如,高层建筑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容积率限制,以确保城市景观和防止阴影效应。

3. 用地面积:容积率的计算是基于用地面积的,因此,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会要求准确测量用地面积,包括考虑建筑物占地面积、绿化和公共空间等。

4. 城市规划目标: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也会受到城市规划目标的影响。

例如,如果城市规划倾向于增加绿地空间或提高建筑物的能效性能,可能会有相应的容积率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时,开发商和设计师应遵守规划部门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

同时,容积率并非唯一的指标,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建筑物高度、停车位需求等。

总之,昆山容积率计算规则是确保昆山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

准确地应用这些规则有助于优化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 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 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 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 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 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 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 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 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 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 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 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 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 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 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 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 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 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容积率。 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 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 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 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 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 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 享空间。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 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

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

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

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下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建筑物底层布置层高在3.6米及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第六条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 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2 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苏州工业用地建筑计容规范2019

苏州工业用地建筑计容规范2019

苏州工业用地建筑计容规范2019 工业企业项目用地规划内总修建面积与项目总用地上积的比值。

核算公式:容积率=总修建面积/总用地上积;修建物层高逾越8米的,在核算容积率时该层修建面积加倍核算。

工业用地节省集约运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别规矩或职业出产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出产工艺有特别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由于有许多工业项目由于工艺流程的约束,只能做单层的车间,而且由于修建密度的约束,核算下来的容积率很低。

土地机构有出资强度,有容积率下限要求,而大家规划上,仅仅操控容积率的上限。

容积率项目用地规划内地上总修建面积(但有必要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修建面积)与项目总用地上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指必定地块内,总修建面积与修建用地上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修造用地运用强度的一项重要目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修建物的总修建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隶属修建物也核算在内,但应注明不核算面积的隶属修建物在外。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淮安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5.29 最新

淮安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5.29  最新

淮安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工作,体现公平和公正,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申报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行政许可、规划核实等涉及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涉及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除特别说明外,建筑面积均为计入容积率面积。

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建筑层高(一)住宅层高不应超过3.3m,其中低层住宅层高不应超过3.6m。

住宅中的起居室、餐厅可适当增加高度,形成户内挑高空间。

挑高空间投影面积小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含阳台)30%,且高度不超过两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二)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m。

商业、办公等建筑中除承重墙体外且无其它分隔、单层面积达到2000m2以上的,或在不少于2000 m2之外的同层局部分隔,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同层面积20%的,且层高不超过6.0m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各类建筑设计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S=(K-1)S2+S1其中式中S: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h的比值H/h;S1:该整层水平投影面积;S2:为超高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建筑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

第五条地下和半地下空间室外地面标高指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场地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出入口的城市道路的标高平均值为准。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出入口部分除外。

(一)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原有自然地坪,改变原有地形地貌设置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仅作为停车设施以及设备用房使用,且上部景观绿化符合园林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

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

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

4米的配套车库。

3。

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3。

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3.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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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 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规定。

4.4 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4.4.2 平屋顶建筑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3 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

建筑应在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5 建筑密度 5.1 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5.2.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2 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5.2.3 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

5.2.4 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防汛泵房、配电房等市政配套建筑。

6 绿地率 6.1 在核定绿地率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6.1.1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2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3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4 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

7 建筑退界距离。

7.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7.2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7.3.2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米的踏步和坡道。

7.3.3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7.3.4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7.3.5 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

7.3.6 经规划批准的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

7.3.7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8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2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8.4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5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 术语释义9.1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9.3 空中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9.4 会所: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

9.5 公寓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

9.6 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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