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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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目录

前言 (3)

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4)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7)

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

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9)

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9)

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9)

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0)

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11)

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11)

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11)

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13)

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13)

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6)

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7)

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17)

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18)

5.1 企业形式 (18)

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19)

5.3 收益分配 (20)

5.4 税收方面 (20)

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21)

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21)

6.1 募集范围广泛 (22)

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22)

6.3 决策效率高 (22)

6.4 免于双重征税 (22)

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22)

6.6 资金安全性高 (23)

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23)

7.1 公开上市(IPO) (24)

7.2 并购(回购) (25)

附表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 (28)

附表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29)

附表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29)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近年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成为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受关注的主体之一。据清科集团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15,847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09万亿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仅为上市公司、产业集团等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也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本文探讨了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三种类型及其运作特点,并对三种类型私募基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1.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作为国外主流模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是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基金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只承担极少部分出资,通常为,全权负责日常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所能够预期的报酬来自于获得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外,还向投资者收取基金管理费用。“他们掌握基金的管理和投资等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也为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真正投资者,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是由他们提供,其所获得收益由一定比例的资本收益组成,他们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及两类合伙人的责权关系,出资份额,退出机制等。另外,简便的设立方式,灵活的约定,基金管理者承担更

多的责任,避免重复征税等等明显优势也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特点。因此,在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模式已被有限合伙制取代。同时,我国《合伙企业法》已经在制度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性。

1.2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专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人共同组成的法人型基金,基金的设立方式一般是注册成立一家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业投资公司,将基金公司整体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运营,由投资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出资加入基金,一般不设经营团队。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稳健严谨是公司型基金所具有的特点,由于其在设立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较少更易于被投资人接受。在法律上,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地位,并可以独立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其财产也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个别股东的退出不会影响其作为公司法人继续存在。公司的大部分重要决策权掌握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投资人能获得较大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完全根据有关契约的约定来设置和安排基金的运转,由管理人全权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这种

基金组织形式在国外较为多见。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但往往民间资本在投资时都会优先考虑此种投资方式,原因在于其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而纯粹的契约制基金可以完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诚信风险太大,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与国情,同时,这种模式也极易牵涉到非法集资等诸多法律问题。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2.1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图:有限合伙制基金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示意图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合伙人会议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双方根据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和LP 的权力义务。GP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主要依靠管理费收入和项目退出的业绩分成收入,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对基金运作有监督的职责,LP以其出资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零号,目前是市场主流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2.2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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