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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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

第三条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的核准;(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报告、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三)负责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异地商会服务行为以及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异地商会监督管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粤民规字〔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规字〔20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我厅修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青岛市国内合作办,威海、聊城市经济合作局,各异地商会: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的名称应为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投资企业协会(商会)或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商会。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以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原籍地和山东省两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宗旨,主要职责是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际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组建原则是登记在省、一省一会。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企业在山东省只能成立一个全省性省际异地商会。

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某行政区域(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入驻原籍地之外的我省某行政区域(注册地)兴办的企业,在注册地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会员交流,提供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异地商会依法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

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异地商会的名称、活动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条异地商会名称的规范格式为: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省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江苏省某某(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

设区市、县(市、区)级异地商会应参照上述格式进行名称规范。

异地商会名称中原籍地行政区划名为相应的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非行政区划名称。

第六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注册地)只能成立一个由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同一行政区域内某一异地商会名称中的原籍地行政区划不得与另一异地商会的原籍地行政区划存在隶属关系。

第七条异地商会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原籍地在注册地投资,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力、代表性和经营记录良好的5家以上企业发起,且会员企业30家以上;(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四)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发起企业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应为专职。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市可以设立省级异地商会和地市级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

第三条上海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主管部门。

涉及异地商会原籍地相关事务应当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作用,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三)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对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年度检查、整改等事项提出意见;(二)指导异地商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监督工作;(三)指导异地商会开展促进两地合作交流活动,指导异地商会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六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个以上发起企业,发起企业在来自于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应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在本市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货币形式且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

最新异地商会办事指南资料精品文档异地商会办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精品文档1、发起成立申请书。

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

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

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

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

异地商会的发展与管理

异地商会的发展与管理

全 国各地 经商办企业 ,在外温州人在温 州和 当地有关部 门的
指 导 下 , 自发 形 成 了群 众 性 的 社 会 团体 — —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 至 2 0 年 ,全 国 各 地 共 组 建 了 1 9 异 地 温 州 商 会 ,这 些 商 09 7家
3 f圈管理研究 0 I{
会开展 了会 员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行业 自律、调解 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活动 ,还充当 了所在地政府与 温州私 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之间 的桥梁 ,并成为温州各级政
府 对 在 外 刨 业 的 温 州 人 进行 组织 协 调 的渠 道 。
展 与管理过程中一个值得研究重视 的问题。本文试就异地商
强 ,会 员一 般 比较 信 服 ,既 能 有 效 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又 化 解 了潜 在 的 危 机 。
不 断发展 ,各地 异地 商 会发展较 快 ,异地 商会 的数量 、种
类 、会 员越 来越 多 ,其影 响也越 来越广 泛 ,从2 0 年 起 , 08
广 东 、 山 东 、 山 西 、 浙 江 、 福 建 、 内 蒙 、吉 林 、 辽 宁 、 湖
四、异地商会的管理
异 地 商 会 是 2 世 纪 9 年 代 中期 开 始 出 现 并 迅 速 成 长 起 0 0
首 先是 经济交流合作 的作 用。异地 商会为家 乡和所在地 两地经济往 来穿针引线 ,牵线搭桥 。成 为推 动 当地经济发展 的一个抓手 ,有 了异地商会 ,使 当地 政府就能更好地 了解 外 地商人 在本地经商办企业情况 ,能更好地 听到企业 的一些 呼 声 、要求 ,以便改进服务 ,使 外地 商人 能扎下根 ,更好地 发 展 。而 一些在外地经商办企业 的人 员 ,在异地他 乡经过几年 的发展 ,积 聚 了较强 的实力后 ,根据 目前企业发展 的方向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3
•【文号】民办函[2001]121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异地商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121号2001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设立“异地商会”问题。

现通知如下:
设立“异地商会”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对此,民政部正在进行调研。

各地可对本地区审批"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设立“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异地商会”的地位、作用,设立“异地商会”的利弊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民政部将在近期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上述问题。

研讨会日期另行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黔民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的通知(黔民发[2014]2号)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全省性异地商会: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异地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异地商会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异地商会应按照指引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作适当修订或补充。

贵州省民政厅2014年1月22日贵州省异地商会治理指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异地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异地商会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规范组织机构异地商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运行、自谋发展。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规定。

会员数在100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应具备代表性,按一定比例设置且最低人数不少于50人。

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认定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会员名册为准,但丧失会员资格的除外。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浙民民〔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民〔2015〕2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实施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12月25日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异地商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各级承担经济合作交流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是本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

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深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异地商会: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0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党建及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

第三条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04【摘要】<正>SDPR-2014-0110011鲁民[2014]9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发起组【总页数】7页(P77-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 [J],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辽民发[2011]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 2011年3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外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在各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或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全省性异地商会和全市性异地商会均属独立法人,相互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县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不单设经济合作机构的市应由承担区域经济合作职能的相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负责对异地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研讨活动、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进行指导;(三)负责对异地商会的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事项进行审查;(四)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五)负责对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六)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七)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深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2009〕1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外省市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工商经济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的联系为手段,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驻深办事处依各自职责依法对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

市属其他单位和各区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或其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

第五条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深圳市”字样并加上原籍省名或原籍地市名。

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不得在深发起设立异地县区级以下(包括县本级)异地商会。

第六条设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八个以上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具有公正性、代表性的单位发起。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做事指南办理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以前,请您详尽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商定俗称地区、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创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自发倡始构成,以祖籍地行政地区名称为基本特点,以推进公司所在地与祖籍地经济合作沟通为主旨的非营利性社会集体。

异地商会建立、更改、注销登记,依照《社会集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对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方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有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全部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

除名称早先赞同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有关业务办理,请经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有关业务咨询电话: 0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照,详细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建立登记异地商会建立,有以下贱程:(一)名称早先赞同。

主要提交以下资料:1、倡始建立申请书。

讲明倡始建立该异地商会的必需性和可行性,有8 个以上倡始单位联名申请。

倡始单位是祖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拥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公司。

2、章程草案。

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改正完美,主要填写主旨、业务范围部分。

3、倡始单位状况介绍。

单位倡始的,倡始单位提交《社会集体倡始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财富欠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资料加盖倡始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早先赞同申请表》。

5、祖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建立商会的函。

(二)先期准备。

倡始单位获得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后,在 6 个月内展开以下活动:1、组织召开倡始单位会谈会,确立筹办组负责人、筹办组办公地址、活动资本及捐资人/ 单位。

倡始单位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定策(全部到会的倡始单位在会议定策上署名确认)。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322)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322)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3/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3/22)各市民政局、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为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其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外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在各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或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社会组织异地活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异地活动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异地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在异地活动期间的管理行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组织在国内和国外进行的异地活动管理。

第三条异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在本地以外的地方组织或参与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考察、交流等。

第四条异地活动管理应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在进行异地活动前充分了解活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尊重和遵守异地活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异地活动期间,社会组织应当遵循地方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确保异地活动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社会组织有义务对参与者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积极开展合作,促进交流,传播先进文化和理念。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每个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异地活动的统筹和安排。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异地活动的各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地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组织的相关部门报告活动进展和问题情况。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活动数据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管理经验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第十八条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异地活动。

第十九条参与者应当遵守社会组织的活动规定和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和作风。

第二十条参与者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不得进行损害当地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参与者在异地活动期间,应当服从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安排,听取指挥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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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

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

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三)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四)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共同发起的申请书,各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章程草案;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拟入会《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经初审、复审、审定,准予名称核准的,发出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准予名称核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

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发起人会议,明确发起人相关责任和义务,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名称核准: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筹备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准予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商会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并表决通过商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监事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并附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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