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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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其中,商品混凝土指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具备规定强度、细度模数、坍落度等性能的混凝土产品,以供外部销售为目的。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率。

第六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生产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和生产线设备,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足够的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2.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应具备相应资质,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生产企业应当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4.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配制商品混凝土,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原材料的选用、配比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和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运输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运行状况良好,装载容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2.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过程和安全要求;3.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4.商品混凝土的装载、卸载过程应当安全、高效,避免材料的污染和浪费。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管理,依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配合比、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生产、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生产、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配合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3. 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采用不规范的生产工艺。

4.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控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划定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

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生产质量。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合比,明确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确保配料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加工和混合过程,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方便跟踪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运输。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经过标准化生产、供应、使用的混凝土。

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安全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配比,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质量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供应网络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供应的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混凝土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商品混凝土的性能指标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封罩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密实度和防水性能。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砼构件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砼构件生产、加工、质检等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砼构件的质量管理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条砼构件质量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素材管理、工艺管理和检测验证环节。

第五条砼构件的生产、加工、质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加强自身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加强砼构件质量安全防范,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砼构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砼构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分为:砼构件生产单位、砼构件加工单位、质检机构。

第八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部门,设立质量管理岗位,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砼构件加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砼构件质量管理工作,协助生产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检机构应设置质检部门,配备质检人员,负责对砼构件的质量检测和验证等工作。

第三章砼构件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砼构件生产、加工、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生产产品,不得违章生产。

第十二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砼构件加工单位应加强工艺管理,确保生产工艺符合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砼构件质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和验证。

第十五条砼构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整改。

第四章砼构件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确保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砼构件生产及加工过程中应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砼构件质检机构应加强对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砼构件,应及时追溯、召回,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04商砼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04商砼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伊州质监[2011]04号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直各县、市、口岸质监站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确保建设工程混凝土的浇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备案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检查力度,并建立监督档案等。

三、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如遇有问题及时与州中心站联系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完善《规定》提供依据。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我州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1.商品混凝土生产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应的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等。

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等手续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商品混凝土使用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供货合同,并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依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时,应同时随车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向使用方进行技术交底。

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技术交底资料)应载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灰比;塌落度;所用水泥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掺合料、掺加剂的厂家品种和用量;混凝土搅拌时间及出盘时间;符合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验配合比以及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进行调整后的施工配合比等资料。

5.商品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均应具有产品出厂(场)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复检报告。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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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号《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16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16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16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立登记及资质问题的相关规定(2012 年 4 月 12 日收集整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该具备法人资格。

申办此类企业不需要前置审批,但企业类型必须是公司或非公司法人,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可以括上“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经营” 。

同时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意见。

附件 1: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 2 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 3 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 2 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 3 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4、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 万元以上。

5、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3000 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4500 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构件生产或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商品混泥土公司管理制度

商品混泥土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生产、销售、运输、财务、行政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经营、诚信为本、服务至上、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生产商品混凝土,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产前,生产部门应做好原材料的质量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生产流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七条生产完成后,对混凝土进行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部门应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反馈给生产、运输等部门,确保生产、运输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销售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确保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部门应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运输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章行政管理第二十条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门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门应做好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稳定。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混凝土管理规定文件(3篇)

混凝土管理规定文件(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确保混凝土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供应和使用。

第三条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管理第五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混凝土生产许可证》;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生产设备;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4.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六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

第七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检验项目包括:1. 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2. 原材料的物理性能;3. 原材料的化学成分;4. 原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第八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生产过程控制包括: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2. 原材料计量;3. 混凝土搅拌;4. 混凝土运输。

第九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出的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1. 混凝土强度;2. 混凝土抗渗性;3. 混凝土抗冻性;4. 混凝土耐久性。

第十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进行处理,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三章混凝土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混凝土运输许可证》;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运输车辆;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 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和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完好,不得装载其他物品。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立登记及资质问题的相关规定(2012年4月12日收集整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该具备法人资格。

申办此类企业不需要前置审批,但企业类型必须是公司或非公司法人,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可以括上“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经营”。

同时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意见。

附件1: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3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3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

5、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1、构件产品年实际产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设备生产能力达4500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构件生产或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的管理。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应当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为目标,依法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二)依法销售,确保商品混凝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依法使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三)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定期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二)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指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三)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四)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质量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和维护;(六)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的关键参数和质量指标。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销售团队和销售网络;(三)配备专职销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销售经验和市场嗅觉;(四)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销售环节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二)遵循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混凝土;(三)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施工许可证;(二)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四)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工地安全管理。

商品混凝土行业法律规定(3篇)

商品混凝土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商品混凝土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标准的技术人员;(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生产设备;(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混凝土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储存和使用制度,确保原材料质量。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从事商品混凝土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混凝土销售标准的技术人员;(四)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混凝土销售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书销售商品混凝土。

(完整word版)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及技术要求

(完整word版)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及技术要求

(完整word版)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及技术要求附件1一、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要求1.供应商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

2.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和技术(包括设计、生产、试验室和服务等)能力:1)砂石贮料仓、料斗必须加盖雨棚;料场的原材料均分仓贮存、专料专仓,具有明显的标识,物料的贮存地面必须有排水的砼硬化场面且排水畅通;砂石料有有效的冲洗设备。

2)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需按生产厂家及批次、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有有效的降温、防潮和防止其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3)减水剂储存罐有搅拌设备,拌合场有有效的除尘降噪设备和措施。

4)具有专项试验室,能满足原材料、混凝土各项试验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有材料留样措施,原材料检测设备、流程满足规范要求。

5)传输设备:生产场地内的所有传输带均须有密封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生产环境:生产环境必须按照政府相关要求执行,生产场地不得出现积水,保证排水畅通,并做好生产场地的硬化工作,保证生产环境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7)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符合供货要求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所有车辆上必须安装GPS定位设备,确保可随时查询到车辆所在位置。

针对项目情况,在遇到交通拥堵等情况后需有有效措施进行协调。

3.合格供应商自觉接受土建施工承包商、土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督,遵守选招人现行或今后制定的关于温州市域铁路工程甲控商品混凝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考核要求及相应处罚。

原材料检测、验收、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建设工程规定要求,并且原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严禁混放混用。

4.合格供应商进行的试件取样、取样频率和强度检验应符合相应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满足建设工程规定要求。

5.合格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和技术要求生产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来源、规格、品种、生产厂家、测试资格等在正式生产前必须报监理审核;配合比必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平行验证,验证配合比时对应原材料应同时验证(相同原材料验证一次,有效期一年),针对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地下连续墙、桩基础等重要工程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每年进行一次第三方检测。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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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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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发布时间:1993年10月12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建设部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一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一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

第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

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企业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情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条企业变更,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批准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有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准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在申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已审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有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已审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针对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人员素质,生产规模及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发生的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资质等级标准时,对其资质等级上浮或下调、对其营业范围扩大或缩小。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建字第18号《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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