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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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责任部门: 规划管理处3、管理目标: 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 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6、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三、五、七、八条(3)《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7、设立理由: 选址布局关系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的配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第一阶段初审(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 拟建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各一份。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等;③环保评估意见及处理方案一份;④外资、合资项目, 外埠迁兰或外地驻兰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等, 还需有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一份;⑤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⑥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3)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审查上报(1)申报资料各部门征询意见函(2)办事程序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核发(1)申报资料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②1/500兰州市坐标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 地形图经核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

(2)办事程序: 提出选址意见、规划要求—局业务会审定—核发(3)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9、收费标准: 不收费10、监管措施有效期半年, 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项目未批准立项者, 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05 兰州新区设计说明14.2.23

05 兰州新区设计说明14.2.23

目录一、总平面规划设计说明............. (1)二、建筑设计说明 (3)三、给排水设计说明 (4)四、电气设计说明 (6)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专篇 (7)六、消防专篇 (8)七、劳动安全专篇 (9)八、安全保卫专篇 (9)九、建筑智能化专篇 (10)十、经济技术指标 (11)十一、投资估算表 (12)第一篇总平面规划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1、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2、规划设计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⑷《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⑸《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管理办法》3、建筑设计规范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⑶《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⑸《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⑺《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年版)⑻《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⑼《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325-2010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二、项目概述1、项目规模兰州新区碧桂园首期地块项目规划总用地207亩,规划有低层住宅146户,多层住宅45户,高层住宅1424户,商业6590平方米,综合楼4900平方米,托儿所450平方米,容积率1.52。

2、项目位置地块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项目的东南北边均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便利。

距兰州市区约50公里,距离中川镇约5公里,距离兰州中川机场约7公里。

地理区位及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兰州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大改版20171213

兰州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大改版20171213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大改版)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施行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范围内,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须同时提交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计算前,应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收集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

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报批图。

第六条日照计算数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建筑日照计算数据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1/2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3、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学生宿舍楼半数以上房间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4、老年公寓(含1/2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5、对参照住宅套型设计、套内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的公寓,日照要求参照宿舍类建筑标准。

6、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遮挡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造成日照时数减少,但仍满足上述规定的,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甘肃(兰州)-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兰州)-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间距要求

日照间距要求

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L=α×H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

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

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城市建筑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兰州市制定了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建筑日照的监督和管理。

一、总则1.建筑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2.建筑日照分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日照符合相关标准。

3.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

二、资质要求1.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能够进行准确的测量和分析。

2.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建筑日照分析的方法和要求;具备必要的测量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准确的日照分析。

三、日照分析程序1.日照分析应当结合建筑物的功能和设计要求进行,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朝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日照分析应当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日照分析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的立面和周边环境的日照情况进行测量和分析,包括阳光照射时间、阴影覆盖范围等指标。

4.日照分析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建筑物的日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日照分析报告1.日照分析完成后,应当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分析的方法和程序、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评价建议等。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建筑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署和盖章,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以便进行后续决策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与管理1.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分析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于违反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日照分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日照分析说明1

日照分析说明1

目录一、项目概况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三、日照分析软件合格证书四、建设单位承诺五、设计单位承诺六、日照分析说明及结论七、日照分析图纸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工公寓楼建设单位: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地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详附件)三、日照分析软件合格证书(详附件)四、建设单位承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承诺对兰州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出具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工公寓楼”《日照分析报告》(2011-08-05)中所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盖章)2011年8月5日五、设计单位承诺兰州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承诺在编制对出具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工公寓楼日照分析报告》(2011-08-05)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第 5.0.2 条中的规定,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5.1.3 条中的规定的要求,《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

对日照分析报告所引用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设计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盖章)2010年8月5 日六、日照分析说明及结论1、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GB50180-93 第5.0.2 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5.1.3 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日照分析基础数据总平面图(详见附图1)根据建筑设计总平面方案:图中主体建筑为1#楼,性质为新建教工公寓楼,层数30层,建筑主体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为86.05m ;图中客体建筑为2#-7#楼。

其性质详见附图;7#楼为拟拆除建筑,在主体1#楼动工建设前拆除。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权益,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计算机技术,在日照标准日,分析研究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己建建筑及场地的关系,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日照分析计算使用的软件须为住建部鉴定认证通过的软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筑(场地)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正负零、外轮廓、套型、窗户等改变时,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规划报批图。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时,应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模拟日照计算。

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参考。

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资格和分析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保证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深度要求,确保依法公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第三条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规范、清晰,报送成果应包括书面成果和电子成果。

第四条建设用地大于30亩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度要求。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合理布置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分析交通影响,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八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九条兰州市规划区内临城市规划路、黄河、南北两山及重要地段的高层建筑、重要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作出两个以上在建筑总平面、建筑内部设计、建筑风格等方面明显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内容(一)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二)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及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11、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专业规划;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一)第一阶段——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
1、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附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申报人身份证明;
2、需落实有关问题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发《建设工程规划审 核意见通知单》;
下步提示:
建设单位凭审定的建筑方案设计蓝图到市测绘院制作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会签单》和《民用建筑 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 到国土、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三)第三阶段审批结果: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审批注意事项
1、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整个项目的总平面规划,但 只批准实施部分的规划方案。
2、申报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或已审定的规划方案及自身的 日照产生影响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3、建筑方案设计蓝图应与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 (或《建筑方案审查纪要》)及签章附图的要求一致,否则建设单位 必须重新申报建设方案。
5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
6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
(2)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
(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审查上报
(1)申报资料
各部门征询意见函
(2)办事程序 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核发
(1)申报资料
1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4、违章建筑须提供执法管理部门或规划管理部门违法建设 处理完毕通知书。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 程(试行)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    程(试行)

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1 总则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划特别容许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1.4 本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2.1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础面积下限表(m2)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1-3层≦≤35%≦≤1.1多层4-6层≦≤30%≦≤1.7中高层7-9层≦≤28%≦≤2.0高层10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2.2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规划局规章制度

规划局规章制度

规划局规章制度【篇一:兰州市规划局工作制度】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制度二○一○年十一月目录技术规则和标准类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行政管理类1、党组决策制度2、行政决策制度3、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6、岗位责任制度7、政务公开制度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9、督办工作制度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13、测绘管理制度14、信访接待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专项制度18、保密制度19、请销假制度20、值班制度21、考勤管理办法22、车辆管理制度23、档案借阅制度效能考核类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监督监察类1、综合监察制度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类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并规字[2007]143号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及基本参数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及基本参数

附件1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及基本参数一、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1.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基本情况和签字盖章。

1.2日照分析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1.3日照分析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1.4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和计算参数。

1.5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地点、周边情况等)。

(2)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

1.6日照分析计算数据来源说明。

1.7日照分析结论。

对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1.8附图(1)日照计算范围图。

应包括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地形,且需包含计算范围内所有建筑模型、栋号、高度、性质、层数等。

(2)日照分析计算图。

应包括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详细日照时数、计算高度、分析计算的每一层对应的平面户型图、地形等。

二、日照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2.1日照分析对象为国家建筑设计标准中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场地),其日照标准按各类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执行。

2.2我市中心城区旧区新建住宅自身按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一小时的日照标准执行。

旧区的具体范围为:城关中心片区、东岗片区、盐场片区、雁滩片区、七里河片区、崔家大滩、马滩片区、安宁片区、西固片区(具体界线根据《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2.3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场地),其自身的日照按照旧区标准执行。

三、日照遮挡界定3.1新建建筑致使原有建筑日照时数低于国家标准的为日照影响;新建建筑致使已低于国家标准的原有建筑日照时数降低的为日照恶化;上述两种情况均视为日照遮挡。

3.2拟建建筑对被遮挡建筑造成日照时数减少,但减少后的日照时数仍满足国家标准的,视为无日照遮挡。

四、日照分析范围4. 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

北面为拟建建筑主体高度(H)的L 44倍(最大不超过150m);东西两侧为拟建建筑主体轮廓线外75m。

甘肃 建筑 日照标准

甘肃 建筑 日照标准

甘肃建筑日照标准
甘肃省作为一个地处西北地区的省份,其建筑日照标准可能会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在甘肃省,建筑日照标准通常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气候条件制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日照标准主要参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352-2005)和《建筑晒场设计规范》(GB 50471-2007)等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日照标准要点:
1. 建筑日照时间:建筑日照时间一般要求在建筑外墙、窗户等组成部分上保持一定的阳光照射时间,以保证室内光照充足。

2. 建筑日照系数:建筑日照系数一般指建筑立面或照明设计区域的日照光线的输送比例,通常要求在一定标准之上,以确保室内光照质量。

3. 建筑遮阳设计:针对甘肃省的气候特点,建筑日照标准也会考虑进行遮阳设计,以降低夏季阳光辐射造成的热
量进入建筑内部,提升室内舒适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建筑日照标准和要求可能会因建筑类型、功能、所在区域等而有所不同。

因此,详细的甘肃省建筑日照标准还需要参考当地具体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建议在具体项目中咨询当地建筑设计和规划部门,以确保日照设计符合当地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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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
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的阴阳台及屋顶部分,包括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应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的次序和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2、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3、客体建筑自身的遮挡影响须纳入分析。

4、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点从最底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软件采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按下表执行:
注:待国家出台关于日照分析软件选用和技术参数的规定后,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满窗日照的计算宽度: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技术参
数计算起止时间
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计算点纬度
兰州,北纬36.017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网格间距
水平面5米,立面1米水平面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扫掠角15度
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6米的,按1.6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8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图三)
2、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附图四)
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窗台面。

(见附图五)
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图五)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第十一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在拟建建筑的扇形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为尚无规划方案的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按照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标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的0.5倍退让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划导则》中的最小退让要求。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落放有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并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1:500或1:1000)。

2、拟建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正负零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
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

3、附图
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500或1:1000);
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

第十四条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

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划道路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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