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债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三)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按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方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低于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应提供评估报告;(五)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批准情况及备案。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5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55号)为加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便于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要求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本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由办公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产权交易部、技术交易部具体负责当年度产权交易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3.管理贯穿于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全过程,确保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4.档案管理既要维护其保密性,又要做好利用工作。
二、职责办公室是本所产权交易合同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管理上海联交所全部产权交易合同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号、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及编研等工作。
产权交易部、技术交易部负责做好当年度产权交易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经整理后完整的合同卷宗向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三、管理与组织(一)档案的归档1.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文件材料要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完备,禁用原珠笔、红墨水、铅笔。
2. 归档文件材料原则上是原件(特殊情况下经本所有关部门认定的形式也可作为归档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一份。
3. 归档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应统一规格。
(二)档案的整理1. 做好应归档案卷的整理即案卷编页、编案卷目录、装订、拟写案卷题名及填写保管期限等。
2. 对已归档的案卷进行系统整理,即进行档案的分类、编制档号、编目、入库上架,并制作检索工具,便于档案的查找。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各产权经纪组织: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四年九月九日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附件一: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交易总额(万元)差额计费率按总资产额计算差额计费率按净资产额计算1000以下(含1000)2%2.5%1000以上-2000 1.5%2%2000以上-50001%1.5%5000以上-100000.5%1%10000以上-50000 0.3%0.5%50000以上0.2%0.3%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沪联产交[2011]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21版)
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参考文本(2021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参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
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获得标的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置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产权交易涉及相关资产处理的,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作具体约定,包括对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特定时点。
(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2011]0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沪联产交[2011]025号)一、为落实《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服务工作,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暨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前未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办法实施交易;事前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以下第三至第十二条实施交易,也可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三、联交所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事宜,并制定完善内部操作程序。
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行为,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信息、创投企业投资情况、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的约定等。
联交所向其出具登记单。
五、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资质的会员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到联交所办理产权交易。
六、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递交以下文件:1、产权交易申请书;2、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3、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4、投资协议;5、估值报告(对价格有事先约定的除外);6、对转让、受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7、产权交易合同;8、交易双方及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文件、被投资企业章程;9、联交所出具的登记单;10、其他材料。
七、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妥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项目继续推进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争议的主要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简称:上海交易市场)是中国国内著名的专业化、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
成立于200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产权交易市场之一。
为了保障市场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上海交易市场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资产交易规则。
首先,在上海交易市场进行资产交易的主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者、专业中介机构等。
这些参与者需通过市场的认证和资质审核,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在市场上进行资产交易。
其次,上海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所有交易信息必须公开披露,交易过程必须透明公开,且交易价格需通过竞价和拍卖等方式确定。
市场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撮合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障交易的公开透明性。
第三,上海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中重视交易安全和风险防控。
市场要求交易标的必须合法合规,并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交易标的,市场会在交易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提醒交易参与者注意风险。
同时,市场要求交易参与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上海交易市场还鼓励和支持交易标的的专业评估和定价。
交易标的的市场价值将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
市场鼓励交易标的的充分竞争,以达到市场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上海交易市场注重投资者保护和知情权保障。
市场要求交易参与者通过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权益和义务,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场通过信息公告、交易动态等方式及时向交易参与者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之,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市场的高效运作和交易的公正公平性,既保障了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资产价值的充分发现和合理配置。
上海交易市场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04]074号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09.09
【实施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沪联产交[2004]074号)
各产权经纪组织: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019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第六条(协议项目的类别)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项目编号为G),分为四类:(一)审批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0)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文)的规定,由央企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上海产权交易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产权交易活动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集中、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协议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价拍卖。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招标转让。
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其他方式。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条在产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
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执业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
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产权交易机构印章。
第九条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沪联产交[2005]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列简称本所)英文名称: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有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列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所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服务并履行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所具有下列职责:(一)制定场内有关管理制度;(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三)依法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服务;(四)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处理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七)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展动态,制定市场战略进展规划;(八)履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九)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019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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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