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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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操作规则(沪联产交办【2009】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权交易行为,促进各类债权的有效流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非信贷类债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信贷类债权,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活动。

第四条债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债权转让的申请应由转让方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受理。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债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债权资产评估备案或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涉及转让债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及债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债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三)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说明;(四)按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方应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低于账面值价格挂牌的债权转让应提供评估报告;(五)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批准情况及备案。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交所 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 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上海联交所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股票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一家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股票交易所。

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是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

首先,上海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上市费、年度费和其他费用。

上市费是指公司在上市时需要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发行股票的数量而定。

年度费是指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每年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公司的市值和营业收入相关。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信息披露费、重大事项申报费等。

其次,对于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来说,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和其他费用。

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需要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

结算费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交易完成后需要向结算机构支付的费用,其金额与交易金额和结算方式相关。

此外,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交易系统使用费、信息查询费等。

最后,上海联交所还对会员单位和服务机构实行一定的收费标准。

会员单位需要向交易所支付会员费、年度费等,而服务机构需要支付服务费、信息费等。

这些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都在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中有详细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体系,涉及到上市公司、投资者、交易参与者、会员单位和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

交易所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收费标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上述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

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确实是一个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咱们上面也说了,能够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增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址的整合起到正面的增进作用,此刻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增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彼此结盟。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产管办[2005]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5.04.26【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管理规则(2006修订)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

上海联交所收费标准上海联交所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信息。

首先,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交易费、结算费、信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交易费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买卖成交费和交易过户费。

结算费是指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交收费和结算过户费。

信息费是指证券交易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市场数据费和信息服务费。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上市公司年费、退市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由上海联交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的,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和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

其次,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

交易费和结算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交易额和交易频率进行调整,交易额越大、交易频率越高,交易费和结算费相应地会增加。

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成本,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策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信息费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信息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整,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商。

再次,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激励市场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减少违规交易行为。

同时,也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因此,上海联交所将不断完善收费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作为投资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上海联交所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交易产品和服务,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沪联产交[2011]0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妥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项目继续推进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争议的主要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是中国国内首家专业从事产权交易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致力于促进国内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企业整合重组。

作为一个大型的交易平台,联交所的交易流程涉及到了多个方面,包括交易申报、报价、撮合、交易结果确认等等。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与阐述联交所交易流程的各个步骤。

1. 交易准备阶段在进行产权交易之前,交易参与方需要确保其符合平台的注册条件,例如企业执照的完备性、管理结构等等。

同时,参与方也需要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如产权证书、交易价格等等,为下一步交易申报做好准备。

2. 交易申报交易申报是指产权交易参与方在联交所上填写相关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产权种类、交易方式等等。

交易参与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交易申报,否则无法参与后续交易过程。

3. 报价与撮合接下来,交易参与方需要报出自己的交易价格。

平台将根据价格以及交易申报中填写的其他信息,如产权种类、交易方式等,进行撮合,并进行相应的确认操作。

一旦交易撮合成功,平台将向交易双方发送结果通知,并要求其确认交易结果。

如果确认无误,则交易双方会收到交易的确认函,以明确交易关系的成立和交易价款的到账。

4. 物权变更登记在交易确认之后,联交所将协助交易参与方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交易过程中的产权变更将由权益登记中心统一操作,并以产权转移确认函的方式通知交易参与方。

5. 交收结算最后,产权交易的结算过程将由联交所进行统一清算,平台将向交易双方发出结算通知,并确保双方的交易价款按时到账。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款以及发货等相应的交收过程,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总之,作为国内产权交易领域的核心平台之一,联交所的交易流程严谨、透明,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对于产权参与方和投资方而言,加强对联交所交易流程的了解和掌握,将有助于提高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实现跨财产、跨区域的价值优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沪产管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产管办〔2014〕25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试行中如有完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各类资产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法人、自然人等权利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可转让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运输工具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租赁权、经营权等相关资产权益的进场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等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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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第七条(性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

其内容包括:(一)设立目的、名称;(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三)业务运作和服务范围;(四)会员和会员大会;(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能;(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八)财务和会计事项;(九)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制订章程,应当报市产管办听取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联交所修改章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或者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市产管办制发的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产权交易规程、信息挂牌、竞价交易、合同审核、会员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产权交易业务规范文件。

联交所在日常运行中可以向市产管办提出制订或者修改交易管理制度的建议。

联交所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

业务操作规则报市产管办审核后施行。

第十条(服务功能)联交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四)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五)建立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咨询、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

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市产管办的监管。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是对产权经纪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产管办指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

产权经纪机构承诺遵守联交所章程,书面申请并经联交所同意,可以成为联交所执业会员。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联交所执业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

联交所会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会员的资格和加入或者退出联交所的条件和程序;(二)会员的业务要求;(三)会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四)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会员的管理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联交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与联交所执业会员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四)办理合同审核、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五)其他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的事项。

经市产管办确认,出让方、受让方可以直接向联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形有:(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产权交易活动;(二)其他经市产管办批准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相关审议材料。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二)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企业受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受让的证明;(四)涉及外资并购的,应当提交《外资并购申请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联交所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挂牌和举牌的程序、挂牌的期限和信息发布形式等。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应当将转让信息在联交所公开发布,首次挂牌价格不应低于评估价格,并不得擅自停牌或者撤牌。

其他性质产权的转让信息可以在联交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出让方应当披露出让产权的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以及征集受让方的条件等信息。

出让方不得在信息挂牌期间随意变动信息挂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出让条件。

首次信息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除在联交所网站上公开挂牌外,还可以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期间,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应当委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申请举牌。

联交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登记存档受让意向人的相关信息,并将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书面告知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

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进行资格确认。

联交所单方或者与出让方共同将资格确认的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意向人。

信息挂牌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受让意向人的产权挂牌项目,可以自然撤牌;或者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挂牌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挂牌。

再次挂牌的价格可以在前次挂牌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

再次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国有产权经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等程序后,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出让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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