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海渔[2010]27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0〕279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政府的部署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为推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构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安委办的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落实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促进渔业船舶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全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活动对象本意见所指的渔业船舶,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的44.1KW及以上的机动渔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闽海渔[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闽海渔〔2010〕33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46号)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厅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渔业生产(含远洋渔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安全等,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㈠防灾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具体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包括防台风、渔业安全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㈡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㈢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安全工作。
㈣计划财务处指导监督厅属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㈤渔业处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工作。
㈥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㈦人事教育处指导监督厅属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关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负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202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2020)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结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局领导分管业务范围,现将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林锡能(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林月玲(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对分管业务范围和分管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
邱章泉(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组织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体系建设、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和分管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
罗长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翁新平(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方面政策法规制定、咨询等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和分管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
罗志涛(二级巡视员):负责海洋灾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和分管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8月5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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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6]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6〕12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厅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80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请于1月18日前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通过OA系统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徐景芳,联系电话:87871231。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1月14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80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闽海渔[2008]39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
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闽海渔[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海渔〔2011〕229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对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制定全省海洋与渔业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政策措施、中长期工作规划,审核涉及全局性、敏感性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福寿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组长:李钢生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主任成员:潘志敏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处长周萍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李涛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处长钟声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处长罗志涛省海洋与渔业厅防灾减灾处处长高文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刘常标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处长陈苏丽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吴奋武省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外经外事处处长卢振忠省海洋与渔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曹修纲省海洋与渔业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石国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纪哨雄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监察员林海华省海洋预报台台长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并作为厅新闻发言人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要点,协调全省海洋与渔业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日常工作。
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李钢生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房月英省海洋预报台副台长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闽海渔[2008]418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闽海渔〔2008〕41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的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以下简称《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贯彻意见,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责任人。
三、坚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确保《纲要》落到实处。
四、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队伍的领导,定期听取《纲要》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十二月四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2012)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纲要。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廉洁、执法有力、准军事化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通过5年的努力,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有显著提升,基本形成集中统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精干高效的海洋与渔业执法体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重新调整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重新调整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闽海渔[2011]313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重新调整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闽海渔〔2011〕313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因厅人事变动,需要对厅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经厅党组研究,厅领导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刘修德厅长:主持全面工作。
张福寿副厅长:分管人事、政策法规与规划、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应急指挥、执法、渔业保险工作。
分管处(室)和单位包括厅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防灾减灾处、渔政渔港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预报台、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省渔保办。
黄世峰副厅长:分管综合协调、海洋管理、勘察设计工作。
分管处(室)和单位包括厅办公室、资源环境保护处、海域和海岛管理处、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设计院、省人民政府驻浙江渔业生产指挥部。
陈泽銮副厅长:分管计划、财务、渔业管理、科技、企业工作。
分管处(室)和单位包括厅计划财务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科技外经外事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研究所(省水产资源调查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厅属企业单位。
黄建生纪检组长:主管驻厅纪检监察,分管直属机关党委、教育及老干部工作。
主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分管处(室)和单位包括厅直属机关党委(含工青妇)、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省水产干部学校、省海洋技术学校。
梁火明副巡视员:协助陈泽銮副厅长分管的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闽政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职责。
(六)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
(七)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本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三)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闽海渔[2011]455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1〕45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闽海渔〔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我局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规范(附件1-10),构建完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时限要求,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落实和实施,并及时反馈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我局“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6.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7.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8.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闽海渔[2013]301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海渔〔2013〕301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吴南翔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黄世峰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泽銮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建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涛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兼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刘常标厅副巡视员兼渔业处处长叶建平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成员:李钢生厅办公室主任潘志敏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处长石国和厅计划财务处处长钟声厅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处长罗志涛厅防灾减灾处处处长高文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陈苏丽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吴奋武厅科技外经外事处处长曹修纲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哨雄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办公室主任由潘志敏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组织、指导、协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厅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3年8月9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闽海渔〔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6〕18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1月2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和福建籍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一)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其中,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具体工作由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沿海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三)沿海各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三级驾驶人员、三级轮机人员、助理船副、助理管轮、海洋机驾长证书和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内陆各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一、二级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内陆县(市、区)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内陆机驾长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六)未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市、区)的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设区市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或指定的县(市、区) 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闽海渔[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09〕271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渔业厅二○○九年八月四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实施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闽海渔[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09〕129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㈠宣传、贯彻远洋渔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远洋渔业规划;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㈣制定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监管措施,并督导贯彻实施;㈤依法负责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监督;㈥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省渔港监督机构职责㈠负责辖区内远洋渔船的登记和航行签证簿的核发,并依法承担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㈡负责远洋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开展远洋渔船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㈢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船和船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闽海渔[2011]289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海渔〔2011〕289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其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作用,结合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其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作用,结合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报道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成就,推介各地海洋与渔业工作经验和措施,普及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海洋与渔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宣传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联络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宣传信息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宣传信息具体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权
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8.07.28
•【字号】闽海渔〔2018〕138号
•【施行日期】2018.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权责事项
清单的通知
闽海渔〔2018〕13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我厅于近期调整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权责事项清单”,共涉及以下具体七个事项:
一、原清单中“行政许可”类别事项“海城使用权的审核”和“其他行政权力”类别事项“海域使用权的审批”两项权责事项进行合并,调整为“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事项,调整后事项类别为“行政许可”。
二、原清单中涉及远洋渔船、渔船船用产品的“其它行政权力”类别相关事项调出我厅权责清单,交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具体为:1、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核转报;2、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的审核转报;3、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的审核转报;4、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核转报;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的审核转报。
请各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调整合并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加强监管。
对移交其他部门执行的事项做好移交衔接及相关后续工作。
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权责事项调整清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7月28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0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海渔[2010]94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0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0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海渔〔2010〕94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创建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0〕59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10年全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责任控制指标。
2010年省政府下达我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50人,比2009年控制指标数减少了10人。
结合各地情况,我厅对指标控制数进行了分解下达(见附件)。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我厅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数,结合当地实际,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厅属各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并对所属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二、完善机制,有效落实安全监管“一岗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9〕163号)精神,强化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全面落实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闽海渔[2011]70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闽海渔〔2011〕70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我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建设的意见》(闽委编办〔2010〕232号)精神,为使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做到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省厅根据各地渔港数量、渔港等级(含规划)和渔船数量等具体情况,提出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意见(见附件),请各地在推进机构落实时依据此规划设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全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序号设区市县(市、区)设置点所在村(镇)所在乡(镇)、街道渔港等级编制配备标准(名)备注1宁德(20)霞浦三沙三沙中心渔港6-7 2西洋海岛5-6规划一级3石湖下浒一级渔港5-6 4牙城牙城4拟规划二级5溪南溪南4重要渔港6北岐松港4重要渔港7下岐北壁二级渔港4 8积石长春4重要渔港9福鼎马祖嵛山二级渔港5-6规划一级10安仁佳阳二级渔港4 11樟岐秦屿4重要渔港12沙埕沙埕一级渔港6-7规划中心渔港13西岙龙安4重要渔港14渔井硖门4重要渔港15大元当店下5-6拟规划一级16福安北斗都下白石4重要渔港17马头湾坞4重要渔港18蕉城城澳三都 4规划二级19青山三都4重要渔港20漳湾漳湾4重要渔港21福州(25)福清三山(泽湖)三山二级渔港4 22沙埔沙埔4重要渔港23江阴江阴4重要渔港24海口海口4重要渔港25平潭澳前澳前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26大福(钱便澳)敖东二级渔港4 27东美流水二级渔港4 28沃底(葫芦澳)东庠 5-6拟规划一级29屿头屿头4重要渔港30玉堂白青4重要渔港31马尾闽江琅岐4重要渔港32马尾罗星4重要渔港33闽侯祥龙祥谦4重要渔港34罗源新澳碧里4重要渔港35井水鉴江 4规划二级36迹头松山二级渔港4 37连江黄岐黄岐中心渔港6-7 38苔菉苔菉6-7拟规划中心渔港39筱埕筱埕 4规划二级40东水东岱二级渔港4 41奇达安凯二级渔港4 42下宫下宫4重要渔港43长乐福星潭头二级渔港4 44松下(长屿)松下 4规划二级45漳港漳港4重要渔港46莆田(13)秀屿平海平海一级渔港5-6 47上林平海二级渔港4 48万峰南日4重要渔港49浮叶南日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50石城埭头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51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文甲山亭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52蒋山山亭4规划二级53湄洲宫下湄洲4重要渔港54下山湄洲4重要渔港55荔城东甲黄石 4规划二级56城厢下尾灵川4重要渔港57仙游辉煌枫亭二级渔港4 58涵江三江口三江口4重要渔港59泉州(20)晋江深沪深沪中心渔港6-7 60围头金井5-6拟规划一级61东石东石4规划二级62陈埭陈埭4重要渔港63石狮祥芝祥芝中心渔港6-7 64古浮祥芝二级渔港4 65东埔鸿山一级渔港6-7拟规划中心渔港66梅林永宁一级渔港5-6 67东店锦尚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68锦江蚶江4重要渔港69惠安崇武崇武中心渔港6-7 70浮山张坂二级渔港4 71小岞小岞4重要渔港72杜厝净峰 4规划二级泉港峰尾峰尾二级渔港4 73诚峰峰尾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75肖厝南埔4重要渔港76丰泽浔埔东海4重要渔港77凤屿城东4重要渔港78南安石井石井4规划二级79厦门(3)湖里高崎湖里中心渔港6-7 80翔安欧厝新店4重要渔港81刘五店新店4重要渔港82漳州(22)东山大澳铜陵中心渔港6-7 83宫前陈城一级渔港5-6 84澳角陈城一级渔港5-6 85冬古西埔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86龙海斗美港尾一级渔港5-6 87浯屿港尾5-6拟规划一级88石码石码4规划二级89海平浮宫4重要渔港90圆仔头榜山4规划二级91漳浦岱嵩佛潭5-6拟规划一级92整美佛潭4规划二级93亭里(将军澳)赤湖二级渔港4 94六鳌六鳌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95杏仔古雷4规划二级96白石霞美4重要渔港97白沙旧镇4重要渔港98下寨沙西4重要渔港99诏安赤石湾梅岭一级渔港6-7规划中心渔港甲洲桥东4重要渔港田厝梅岭二级渔港5-6拟规划一级云霄山前列屿一级渔港5-6 礁美陈岱4规划二级——结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闽海渔〔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海渔〔2021〕5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10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为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具体处室(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收集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四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具体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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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
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0]3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闽海渔〔2010〕3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46号)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厅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渔业生产(含远洋渔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安全等,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㈠防灾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具体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包括防台风、渔业安全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㈡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㈢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安全工作。
㈣计划财务处指导监督厅属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㈤渔业处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工作。
㈥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㈦人事教育处指导监督厅属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关于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负责。
其中,渔业防台风应急、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风暴潮和海啸灾害应急、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事故调查处理处置应急、异常信访应急等处置工作,由相关处室按照预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关于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立案、处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立案、处理工作由资源环境保护处牵头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与规划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相关处室(单位)按照预案具体组织实施。
四、关于违法建造渔船和渔业船舶违规生产的立案、查处工作
违法建造渔船和渔业船舶违规生产的立案、查处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牵头负责,渔政渔港监督处协助配合。
五、关于违法用海的立案、查处工作
违法用海的立案、查处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牵头负责,海域和海岛管理处、资源环境保护处协助配合。
六、关于渔船安全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
渔船安全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处牵头协调。
其中,具体渔船安全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渔业处、防灾减灾处、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协助配合。
七、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牵头负责,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处、防灾减灾处协助配合。
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
其中,原、良种场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和运行工作由渔业处(或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指导监督;渔港建设的规划编制、前期选址、项目立项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渔政渔港监督处协助配合;渔港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工作和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处具体负责。
九、关于重点项目、海洋项目和执法车船配备管理工作
申报上级部门、省财政的项目及厅重点项目和执法车船配备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
其中,项目申报工作由相关处室协助配合;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由世行办(项目办)具体负责;执法车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