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国际经济法冲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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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

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

法考最后冲刺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国际法1.国籍●中国人的孩(除爸妈定居国外且出生有外籍)●爸妈无籍或不明定居中国,出生中国●公安部;入中国,不留外●丧失●定居国外+取得外籍●公务员、现役军,不得退●冲突●有中国籍按中国,不认外国国籍●外AB国籍:1经居地2(经居地在C)按密联地●无国籍,经居地2.出入境●管理机构●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居留县公安●入境●免签●免签协议●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24h●拒签(无须理由)●强制出境未到期,病害材料有问题●停居留●非法入境:出邀请函的单位/个人负责●非法拘留:24h住宿登记●非法工作:工作许可or工作类居留证or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出境●限制:刑,民(法院决),欠薪省部决●强制:限期、遣送、驱逐3.引渡●应拒绝:(本国)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外交部●引出:高院裁,最高核●引入承诺: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罪名特定,经引出国同意才能转引渡4.缔约程序●重要类: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人常重要批加定,其他都国务院定,主席重要批准签,其他都是外长签5.海洋法●领域划分●内海●外国船经许可进●港口刑事管辖:扰安宁,害国民,重大领事船长求●领海无害通,禁军不停浮●毗连区(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法管)●专属经济区●资源勘探开发●违反拘,速通知,担保放,不体罚●公海●本国紧追公临检,紧追信号不中断●军政追检非军政●大陆架200,350●不占领,提证据●200外发展中可免费●总结●领海岛水峡同国,无害船,峡不同,过境船机6.外交领事特权豁免●领可征用,都不征收●外交●完全刑事管辖豁免”管“(国明示放弃)●完全免除作证义务●私事可管●不动产、继承、专业商业活动、被反诉●除在犯罪,人身绝对不得侵犯“抓”●领事●公事才管辖豁免、才无作证义务●重罪、执生效可以抓●无线发报经许可,信差不侵犯人身●外交邮袋无阻碍,领馆不拆就滚回●特别使团●身份是外交,待遇同领事,派遣要经接受国同意二、国际私法1.民商口诀●法院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学说之争。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欧洲代表学者:(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朱亚尔、弗洛里、(奥)霍亨维尔顿、(日)金泽良雄。

广义:是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美国代表学者:杰塞普、斯坦纳、瓦茨。

区别主要存在于:主题、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是否包括民间商业惯例和国内法)评价:广义说立足于实践但体系庞杂,狭义说学科划分清楚但缺少个人利益的保护,我们采广义说。

个人观点:支持广义说,理由: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传统的学理分科方式,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

并且认为调整范围应同时包括国际经济交易的私法、政府管理国际经济交易的公法规范、国际法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约束规范。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发达国家主导—南北合作—立法技术成熟完善。

①二战:“北北合作”,标志国际经济体制三大支柱的建立②60-80年代:迅速发展时期—南北合作③80年代以后:全面发展时期(全球化)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有两种:发达国家采统一制,发展中国家采分流制)、及其辅助性渊源。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6、国家财产及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的概念、主要内容(管辖豁免、执行豁免),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 -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国家私法考试里占分相对比较多,今年预测考分约占20分左右。

重点考查部分异常突出。

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贸易。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覆盖的知识面较广;包含四个方面的关系,货物买卖关系,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运输关系,重点考查国际海上运输问题;国际海上运输保险问题,重点考查保险人的承保险别的问题;支付关系,又分为信用证、保理、托收和汇付。

(2)国际的外贸管制制度,主要是中国的。

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中国的外贸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

入世之后,大部分的世贸的规则需要完成国内法转化的,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所以重点考查的是中国的法律规定的部分,中国法律的规定部分在外贸管制制度中概括起来最重要的规则是一个法,三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

一个法是对外贸易法,三个条例是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案例和反补贴案例的两个司法解释。

(3)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几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断削减关税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国际发展中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几大原则。

同时,在世贸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是争端解决程序,在世贸组织法里有可能出现案例题。

整个外贸管制制度,包括中国的一法三条例,世贸组织在经济法的考题里一般会占到整个分值的1/3左右。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的部分,历来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法占分较多,其次看看中国的一法三条例的重点条文,再次看看其它的制度。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doc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doc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也是容易考的内容,你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一起来看看吧!202X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一)要求实际履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

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

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

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
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本文章由新起点司法考试学校提供)。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

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书第⼆、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的FCA、CIP和CPT⽬前使⽤越来越多,因此也⽐较重要。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没有太⼤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续的办理,另⼀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样,掌握的重点也⼀样。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 A.卖⽅⽆权要求买⽅照付货款; B.卖⽅有权要求买⽅照付货款; C.卖⽅可向买⽅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 D.卖⽅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求偿 答案应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有权(AC)? A要求损害赔偿 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D提请仲裁 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

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当事⼈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当事⼈的营业地在⾮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否则公约不适⽤;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的七种情形,如果是公约也不应适⽤。

8、我国加⼊1980年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99年新《合同法》有冲突,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需采⽤书⾯形式⽅才有效?尽管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对1980年公约所作出的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商人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2、现在编纂成册的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有:(1)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3、国家豁免权原则【理解】P10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当然对于这种豁免权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财产,除非该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否则不得强制该国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2)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做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该国明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时,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做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

中国是其创始成员之一。

5、IMF的宗旨和主要职能【理解】P12IMF的宗旨: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IMF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贷款,使其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困境等。

IMF的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36、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但由于对运输中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交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

这里是指风险自什么时起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转移,但是如果货到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已经转移。

这样看表面上对买方不公平,但操作性最强,因为买方在受让货物时同时受让货物的保险合同,他更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公约做此强制性规定。

3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如果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其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而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8、在中国公司甲与外国A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甲忠实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比提单先到,A用提单副本加保函领去了货物并销售,没有去付款赎单,甲向信用证开出行交单提款,开出行承兑后以A不付款赎单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开出行由于金融风暴被宣布破产,此时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甲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同时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调整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单,因此其为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损失后持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39、互惠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另一方的优惠应该立即、无限制、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缔约方提供给另一缔约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该也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不得歧视任何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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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

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3.保险:保险险别;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

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一、贸易术语考试方式: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注1:以E、F及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

注2:以D开头的由卖方来承担保险费。

二、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考点:1.公约的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

复习规律:与合同法一起复习。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2)如有多个营业地时,与合同的履行的地最为密切的营业地。

附加条件是看当事人是否知道该营业地的存在。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技贸结合或技贸工结合的判断。

看哪个部分的销售额大。

公约的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提出的保留公约是不可以改变的。

2.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内容要十分确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承诺:(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有效期间内作出。

逾期承诺是否有效:①对于逾期的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失效。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的修改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2.质量担保;3.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4.知识产权的担保:(1)地域限制;(2)知情权限制;(3)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做出的货物。

风险转移:1.所有权转移时间不等于风险转移时间、交货时间也不一定等于转移时间;2.一旦风险转移时间确定,转移的是损失,或索赔权。

风险的范围:一切使得货物发生灭失的事件或行为,都算作是风险,除买方与卖方的主观行为。

违约责任:1.卖方违约: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替代物,或解除合同。

2.分批违约:一批违约本批无效、一批违约。

3.损害赔偿:损益相等原则。

4.免责:公约第79到80条的规定。

要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

免责的通知:一旦发生情况,遭受到风险的一方需要即时通知另一方。

保全货物:在任何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有保全货物的职责。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考点:提单、保函、承运人的责任制(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具有流通性。

提单与保函的关系:1.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2.倒签提单保函换倒签提单永远都是恶意的,因为在时间问题上实施了欺诈。

3.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二)承运人责任制重点:《海牙规则》、《海商法》。

承运人对下列事项负责:1.对船的负责: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船舶到海上时,遇到了一些情况,承运人是免责的。

2.管货的负责:全程负责制: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3.选择合理航线,不得恶意绕行。

承运人责任制:对船、对货、对航线三件事负责,其他一切免责。

(三)《汉堡规则》的修改1.取消了承运人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疏忽与过失的免责、承运人对火灾负有责任;2.运输延期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运费总额为限;3.责任期间的改变,交到接原则;4.肯定了善意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5.货物的范围。

其他考点:运输单据:海运单其他运输方式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险别基本险别:1.平安险。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与全部损失。

(3)一次航程中既遭受了意外事故又遭受了自然灾害,在双重作用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部分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缺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后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1.一般附加险。

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异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包括:(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考点:托收、信用证一、托收1.《托收统一规则》定义的“有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

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银行在整个的托收关系当中,他的地位仅限于代理人,对于是否能够取得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除非在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概不理会来自托收的当事人或者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或者银行的指示。

3.银行免责的情况:(1)对收到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2)对于寄送途中延误、丢失及翻译的错误,不承担责任;(3)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并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二、信用证UCP600号修订的内容、信用证流转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号修订的内容(1)取消了可撤消的信用证的规则;(2)审单时间的缩短;(3)明确了议付的概念;(4)关于退单的规定。

2.信用证的流转关系(1)基本理念:一旦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与卖方就形成了单据买卖关系。

(2)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3)银行的免责。

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提出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2)法律依据:当事人有约定,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3)欺诈行为:伪造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串通其他第三人提供假单据;(4)法院即使发现欺诈,但开证行已经善意交付款项,法院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二部分外贸管制制度(第五章、第六章)具体来讲,第二部分分为两类问题,一类是中国的外贸管理制度,一类是世贸组织问题。

第五章中国的外贸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法的内容1.中国的外贸经营者制度(1)全面放开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2)主体增加了自然人,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

(3)某些特定的产品的经营资格仍然实行审批制。

考点一:作为经营者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考点二:外贸法第16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贸易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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