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应注意五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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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应注意五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为了扶持农、林、牧、渔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才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产品初加工采用四种经营方式。

受托初加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受托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比照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税。

委托初加工方式

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现行税法规定的免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所以,企业采取委托农产品初加工方式取得的项目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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