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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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1]

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1]

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

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入以及稳定农产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通常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比如,粮食、蔬菜、水果、茶叶、花卉、原木、牲畜、家禽、水产品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初级产品指的是未经加工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

如果对农产品进行了深加工,比如将水果制成罐头、将肉类制成熟食等,就不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畴了。

为什么要对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从农业的重要性来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免税政策能够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成本,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对于农民而言,免税政策直接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农产品的生产往往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价格波动较大。

免税可以让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市场角度来说,免税政策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

减少了税收环节的成本,能够使农产品在市场上以更合理的价格销售,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市场的供需平衡。

在实际操作中,要享受免税农产品政策,农业生产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销售的农产品是自产的。

这通常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养殖记录、种植记录等。

税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购买免税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企业如果要将购买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或者销售,需要按照一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既保证了免税政策的落实,又避免了税收漏洞。

免税农产品政策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农业企业因为免税政策降低了成本,更有动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这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原作者:张同刚樊剑英添加时间:2011-03-16 原文发表:2011-03-16 人气:2608 来源:中国税务报某肉联厂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猪屠宰后,一部分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用来加工火腿肠。

用来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屠宰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生猪屠宰所得是否免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于肉类初加工规定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用于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所得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定。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归纳与汇总

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归纳与汇总

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归纳与汇总目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农产品生产经营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结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基本包括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具体参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

基本包括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

具体参见《附件2:财税[2008]149号》二、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结论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所有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农业初级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财政部、国税总局《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nbsp;<p>财税字[2008]14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文件如下:</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p><p>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p><br/><p>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p><p>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p><br/><p>附件:</p><br/><p>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p><p>(2008 年版)</p><br/><p>一、种植业类</p><p>(一)粮食初加工</p><p>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第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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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财税[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及相关的申请流程。

2. 农业企业免税的背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企业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实施主体。

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企业免税政策,以减轻农业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益。

3. 农业企业免税的适合范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以下情况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农业生产企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并销售的企业;- 农业科技研发企业:从事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企业;- 农业物流配送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运输、仓储和配送的企业。

4. 免税政策具体内容根据农业企业的不同类型和规模,享受的免税政策也有所不同。

主要的免税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企业所得税免税农业企业根据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政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一定的免税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农业企业在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和农田水利设施时,可以申请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府鼓励农业企业进行设备升级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4.3. 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农业生产与其他行业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府对农产品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予以免税,同时也对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实行免税政策。

5. 免税申请流程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前,需要按照具体的流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以下是普通的申请流程:1. 农业企业根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相关政策,了解免税政策适合范围和具体申请条件。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会计实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会计实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

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三个人所得税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10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 初加工 所得税 免税

农产品 初加工 所得税 免税

我的理解是可以享受优惠。

税务人员的理解不合适。

列举的肉是广义的肉。

税务人员所理解的是狭义的肉,比如瘦肉、肥肉之类。

另外课参考在增值税税的农产品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
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2011.5.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所得税操作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财政部、国税总局《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nbsp;<p>财税字[2008]14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文件如下:</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p><p>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p><br/><p>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p><p>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p><br/><p>附件:</p><br/><p>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p><p>(2008 年版)</p><br/><p>一、种植业类</p><p>(一)粮食初加工</p><p>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风险提示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条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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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2009-2-12 10:13:00 文章来源:网络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

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⒈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⒉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⒊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⒋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⒌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⒍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⒈蔬菜初加工(1)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⒉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⒊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⒈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⒉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⒊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

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⒈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⒉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⒊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⒋皮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⒌毛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⒍蜂产品初加工。

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⒈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⒉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⒊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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