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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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税。 2.从事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

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减按10%

的税率纳税。二、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缴3%的地

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

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特区

企业,是指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下同),实行定额定率

缴税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

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在5年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

获利年度(下同)。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

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

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如钢铁、煤炭、冶金、电力等工业)和经市政

府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性行业,其范围限定于:机械制造、电子行业;能源工业(不

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

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

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业);直接为生产服务

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对生产性设备、精密仪

器的维修服务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其他行业。先

进技术企业,是指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

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

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增加出口或替代

进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特区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

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

业务的比重多大,都不得作为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享受有关减免税

优惠。但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

生产性业务的,或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

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

税收优惠政策:对上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

期限内,兼营性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其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4.对从事服

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和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

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

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

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

维护。)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

所得税。 6.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

务的行业,包括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

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

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

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如果这些企业和单位

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

税。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缴所得税,第2年减半缴纳所

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

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可减或者免缴所得税1年。 9.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或者免缴

所得税1年。 1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

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或者免缴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

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

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10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

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享受税收优惠的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

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

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

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上

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

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同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

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过去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

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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