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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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五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进行梳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所得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生物养殖。

(三)不享受优惠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

3、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2)精炼植物油。

(3)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

(4)加工的各类中成药。

(5)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

(6)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

(7)罐装(包括软罐)产品。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

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二)不享受优惠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不享受优惠

1、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

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2)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不享受优惠

1、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3、要求单独核算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4、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五、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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