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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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保障机制,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退役军人数据资源,规范退役军人信息资源管理,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

2023年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初选对象公示公告

2023年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初选对象公示公告

2023年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初选对象公示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2023年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初选对象公示公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模范先进人物示范引领作用,大力营造尊重尊崇浓厚氛围,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2023年我省组织开展了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经过逐级推荐、组织考察、民主评议等程序,初步选出100名“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人选、50个“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对象、50名“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人选,拟作为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现对初选对象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政信件方式,向省评选办实名反映。

反映问题须提供当事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以便后期调查核实和反馈情况。

截止时间以电子邮箱收件时间、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公示电话:0311—66906976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号邮政编码:050051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办公室2023年11月20日初选对象公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河北省优秀退役军人(100名)(一)石家庄市王永利石家庄市爱国拥军志愿者联合会会长卢丙杰河北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闫立稳深泽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李志革国家电网赞皇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张献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张端树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侠文强市林业局副局长赵利锁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聂永飞鹿泉区白鹿泉乡水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亚波北京农科尚品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二)承德市马天龙双桥区爱国拥军联合会执行会长王冠寓美伦克拉(北京)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宝鹰手营子矿区自来水公司工程维修科科长李铁申市审计局退休职工张学松滦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国志平承德智森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张家口市孔令平河北绿健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飞蔚县宋家庄镇吕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建华张家口达生颐养大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军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保障科科长贾圣峰市第二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甄志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工业路派出所辅警路向东市蓝天救援队市区队队长(四)秦皇岛市冯立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六科科长孙宇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室主任陈宏图海港区爱国拥军联合会会长赵大成秦皇岛兵鹰创业空间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才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级调研员龚开家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政委(五)唐山市王少华滦南县鑫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永岭唐山博仁医院院长冯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行长孙永生曹妃甸区蟹龙田生态家庭农场负责人李存滦州市油榨镇孔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向帅古冶区木子家居生活馆总经理杨文浩玉田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长陈伟斌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指挥处主任潘存业丰南区工商联副会长(六)廊坊市王永东大城县里坦镇王远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方超市公安局临空公安检查站副站长孙东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杨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人吴建秋文安县左各庄镇吴淀庄村党支部书记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柳宝平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分行退休干部(七)保定市王子纯保定喆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厚海涿州市东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松岩高阳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刘喜双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闫福来定兴县北南蔡乡东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争帅国网博野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占新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铭伟市原种场农艺师庞治市蓝天救援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八)沧州市于文举黄骅市齐家务镇大科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成东新华区小赵庄乡吴官屯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建伟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综合协调部部长刘金松沧州绿宣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兆新海兴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周永强运河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体化促进会会长柳瑞成市人民检察院驻东光县于桥镇大生庄村工作队队长崔汉鹏任丘市退役军人利剑应急救援队队长(九)衡水市李宏信深州市东安庄乡西安庄四村党支部书记杨新杰安平县东黄城镇台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志旺冀州区码头李镇王明庄村村民苗鹏鹏景县温城乡苗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种茂庭武邑县退役军人艺术团团长郭学江阜城县德隆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薛玉辉桃城区路北街道红光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十)邢台市马志民市委办公室一级调研员吴建勋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劳务派遣人员张鹏河北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四政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人赵辰重柏乡县固城店镇正元寺村党支部书记贾城威河北同晟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鲲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振华广宗县葫芦乡葛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十一)邯郸市代俊军大名县金滩镇郭隆真故居纪念馆馆长刘义然河北毅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蕴恒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四级警长李晨海涉县井店镇二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连琪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志国磁县中心敬老院职工陈海岭魏县东代固镇后闫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剑松馆陶县春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霍光军肥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二级主任科员(十二)雄安新区杨国军雄安雄商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姚福军雄县昝岗镇昝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夏海滨安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副主任(十三)定州市周辉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十四)辛集市吴晓烁中科方华(辛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十五)省直单位于立丰省自然资源厅综合处处长王鑫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变电检修六班班长冯鹏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冯玉平河北广播电视台驻曲阳县石城村第一书记问光军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张本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表彰奖励办公室副主任张英晨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贾恒河北日报视觉新闻部主任记者二、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50个)(一)石家庄市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人事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信访工作科)裕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二)承德市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德腾飞中等专业学校(三)张家口市沽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桥东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崇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康保县哈咇嘎乡人民政府(四)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昌黎县安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海港区白塔岭街道秦皇半岛第二社区(五)唐山市丰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玉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六)廊坊市三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七)保定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保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阜平县城南庄镇人民政府望都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八)沧州市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运河区解放西路社区沧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海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九)衡水市武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州市前磨头镇人民政府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十)邢台市广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邢台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临城县公安局信都区人民武装部(十一)邯郸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峰峰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十二)雄安新区容城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雄县马蹄湾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十三)定州市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十四)辛集市新城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十五)省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七处省委办公厅干部人事处(保健室)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省委宣传部社会宣传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三、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50名)(一)石家庄市刘如滨新乐市人民武装部中校副部长刘朝发晋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房利领(女)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职员董永强元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二)承德市安文玉隆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怀金平(女)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副主任孟庆国双桥区财政局局长(三)张家口市马芝莲(女)怀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白彦枝(女)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孙海洁(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科科长魏现存市司法局第二公证处支部副书记(四)秦皇岛市马超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中校参谋王利强(女)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付军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五)唐山市李伟开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汪丽丽(女)路北区河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赵一川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副主任赵中辉迁西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六)廊坊市毕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张卫华广阳区委副书记曹国藩香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七)保定市马倩(女)涞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李斌曲阳县灵山镇武装部长张子阳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温丽丽(女)竞秀区韩北街道田野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八)沧州市孙建明渤海新区黄骅市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张明敬新华区人民武装部上校部长陈永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禹天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科长(九)衡水市李广宗饶阳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所长陈山根高新区平安建设工作部主要负责同志荀洪泉故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十)邢台市及军红宁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李伟宾内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负责人张凯信都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副主任武彦方(女)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分党组书记(十一)邯郸市王秋龙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范河岭曲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郑志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一级主任科员高新光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十二)雄安新区杨志涛安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张绍华容城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组组长(十三)定州市马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十四)辛集市王叶(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十五)省直单位王志超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三级调研员王艳芳(女)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事处处长兰宁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三级主任科员陈金勇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上校副主任赵健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秦皇岛支队三级警长葛国锋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冀政[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005年8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和首都地区的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落实工作。

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排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时间表,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要通报批评,限期落实。

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冀民[2012]6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民〔2012〕6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直属各单位:2007年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拼搏奉献,整体推进全省民政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典型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名额为: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60个,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各设区市及省厅直属单位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成绩显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冀劳社[2006]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9.04【实施日期】2006.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6]3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省直有关部门及扩权县(市)政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联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一、学好文件,提高认识,重视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国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产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好。

二、严格掌握《通知》划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

各地要认真调查,切实摸清底数,不能扩大和缩小范围,确保尽快把《通知》规定。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冀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2017〕10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现将《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9日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被尊崇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的制定、参加短期疗养人员的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前的协议签订、入院优抚对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以及短期疗养人员的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短期疗养对象条件原则上要生活能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适合参加集体疗养。

第六条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因组织不力、沟通不畅、协调不当等原因引发矛盾和事故。

第七条短期疗养对象应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和空巢优抚对象。

对已参加过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参加疗养之前,不再安排。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石家庄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保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不断提升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工作基础,实行规范化服务管理(一)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数量和便于服务的原则,优化配置军休服务管理相关资源。

在军休干部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合理规划设置军休机构或服务站(点),为军休干部提供区域化便捷服务。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

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立党的组织,制定党委(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和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等制度,确保组织健全、工作规范。

(三)规范管理工作队伍。

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比例,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围绕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安全教育等活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军休工作队伍。

(四)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集中安置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10%标准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建设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3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登记。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其标准如下:(一)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职军官基准工资的其他军人(指专业军士、军士长和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飞行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正排职军官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计算,不得累计折算。

现役军人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奖惩工作条例》颁发以前荣立的特等功、甲等功按一等功计算;大功、乙等功按二等功计算;小功、丙等功等按三等功计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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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计划 置 城 镇 退役 士 兵
,
依 法 按 比例 接 收 安

公安
教育
新 闻等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参
,
并 确 保 上 岗就 业

任何
加 的 城镇退 役 士兵 安 置 工 作 领导 小 组

单 位 不 得 以 上 级部 门 限 制 接 收
2。 。5 〕 23 号 冀政 办 函 〔 2005

4

20

各设 区 市人 民 政府 各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有 关 部 门
:
已 经 省政 府 同 意 现 印发 给 你 们 省 交 通 厅 《关 于 乡村 公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
,
请结


25
, ,
当地 政 府 要 千 方 百 计筹
2。 。5
,
通过 合法 的

措资金 现

,
务必 于

9
月 底前 全部 兑
渠 道 表 达 自己 的 诉 求
维 护 自身 的 权 益
中央 和 省 级 政 府 将 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耐 心细 致地 做 好退 役 士 兵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难

、 , 。
,
问题 要 及 时 向 省政 府报 告
,
,
( 三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要 发 扬求 真务 实 的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1983年1月13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我省农村优待工作进一步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与生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系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以及革命烈士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革命烈士的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在政治待遇上和烈属相同;在物质待遇上,孤老或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优待,不困难的不予优待。

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系指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军人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对没有上述亲属的义务兵战士,优待本人。

第二条优待标准对义务兵战士家属,一般每户每年按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至少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标准给予优待。

个别困难大的户,按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给予优待。

对缺乏劳动力或没有承包责任田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口粮有困难的,按本大队一般社员的口粮水平给予照顾。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冀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12〕9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

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

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民[2001]17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10.26【实施日期】2001.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01]172号)各设区市,县(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 )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在本省境内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冀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民〔2012〕6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直属各单位:2007年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拼搏奉献,整体推进全省民政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典型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名额为: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60个,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各设区市及省厅直属单位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成绩显著。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冀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民〔2011〕26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11〕1号)、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群工办职责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冀群组办发〔2011〕1号)等有关文件和厅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现予以印发。

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群众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挥民政部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切实将民政系统群众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决定成立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各相关处室局的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等工作,积极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组长:王保珍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组长:王保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连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小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姜文汇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陈先琴省民政厅巡视员成员:郑晓铭办公室主任孟宪申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国欣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国顺优抚处处长崔均良退伍处处长刘宝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曹双平救灾处处长刘礼宪社会救助处处长吕志忠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马新农区划地名处处长朱云鹏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闫恒方规划财务处处长王满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世通人事处处长王永霞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许祯科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机构设置、职责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巡视员陈先琴担任。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冀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冀民[2011]10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07•【文号】民函[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

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5月27日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厅涉及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全省退役军人事务改革发展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章草案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四条厅党组决定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草案的拟订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要明确牵头处室。

第五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结合新时代全省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实际需求,在深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有关政策衔接。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预测,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处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存在争议的,争取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双方的意见、理由和不采纳意见的充分依据。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为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序发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一)组建志愿者队伍。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建设。

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队伍。

市级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应不少于8人,至少包括律师3人、人民调解员2人、退役军人工作者2人。

县级法律服务志愿队伍应不少于5人,至少包括律师1人、人民调解员1人、退役军人工作者1人。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法律服务志愿队伍或者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二)强化专业力量。

重点从有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经历的律师、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招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两代表一委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等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活动。

(三)严格招募程序。

招募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必须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身心素质,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对退役军人充满感情,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活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组织推荐为主、公开招募为辅的方式择优招募志愿者。

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拟推荐表彰对象名单公示

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拟推荐表彰对象名单公示

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
人拟推荐表彰对象名单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拟推
荐表彰对象名单公示
按照人社部等5部委通知要求,我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严格按程序推选出2024年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拟推荐表彰对象,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同意,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4日—6月2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政信件方式反映,以提交正式材料为准。

反映问题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截止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311—66906976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拟推荐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河北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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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

推荐对象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根据各地推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省内拟表彰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后,确定表彰人员。

在此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各地推荐的优秀人员中,选出最具代表性的10名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参加全国表彰。

五、宣传表彰方式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报道。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变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斗志的过程,营造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评选推荐工作要本着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确保把最优秀的复员退伍军人推荐上来。

3、完善手续,及时上报。

推荐对象确定后,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附2500字左右
的简要事迹材料,并为每名被推荐人录制不低于3分钟的事迹短片(光盘)。

以上所有材料务必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退伍处。

附件:1、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河北省民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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