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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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民函〔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三、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民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

所有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4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宣传与申报。

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

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民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

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

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冀政办字〔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冀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01〕6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核、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并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业管理标准,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属各异地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异地商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处理商会内部事务。

第五条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湘民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3〕4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8月6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社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

一、直接登记的对象1、直接登记对象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暂时达不到条件,发起人申请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予以备案。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登记的基本条件2、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3、行业协会的名称要体现行业特性,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设立。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设立的,可以实行一业多会,引入适当竞争机制。

同领域、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可成立联合性自律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沟通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4、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冀民函[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民函[2018]10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规定,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我厅启动了社会组织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依法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

为保证审计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该审计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8—2020年度审计项目入围单位(名单见附件),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由我厅委托入围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

三、全省性社会组织在按流程填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表时,应当按照要求填报相关审计信息并提交《审计申请书》。

我厅将按照程序确定入围单位对申请人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审计并向我厅和被审计全省性社会组织提供审计报告。

我厅将根据审计结果,并结合其它有关材料办理具体业务。

四、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仍可按原流程办理。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2015年1月20日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民政部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促进工商业繁荣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05.08•【文号】民函〔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对《意见》内容的学习。

要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要求;是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政治保证。

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结合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冀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民〔2011〕26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11〕1号)、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群工办职责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冀群组办发〔2011〕1号)等有关文件和厅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现予以印发。

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群众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挥民政部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切实将民政系统群众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决定成立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各相关处室局的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等工作,积极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组长:王保珍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组长:王保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连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小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姜文汇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陈先琴省民政厅巡视员成员:郑晓铭办公室主任孟宪申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国欣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国顺优抚处处长崔均良退伍处处长刘宝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曹双平救灾处处长刘礼宪社会救助处处长吕志忠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马新农区划地名处处长朱云鹏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闫恒方规划财务处处长王满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世通人事处处长王永霞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许祯科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机构设置、职责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巡视员陈先琴担任。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冀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1〕11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民生工作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提升河北省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有力、贡献突出的水平,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促进发展,服务农业、促进增收,服务社区、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促进保障”的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突出贡献。

二、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标准(一)遵纪守法好1、社会组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格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3、不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局面。

4、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河北省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速 读, 5
政 策
河北省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3 月1 日起实施



“ 饮水思源 ,回报 社会 ”是一 种文化 、是一种理念 ,更是一种精
河北省民政厅近 日出台的 《 河北省公益性 、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 神 世界的升华 。财智作 为劳动创业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3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有效期5 年。 《 办法 》旨 者的财智 ,通过 公益慈 善的这一社
未成年人 ( 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发放基本生活费。这项制度的建立 ,
进一步拓展 了全省困境儿童分类救助领域 ,推进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建设。
认为我们是透明的,却很难 。
— —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
童l l 挛
在针对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 、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 、服 会再分配方式 ,可成为 帮扶 贫困地
务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依据 。
区群众实现脱贫致富的共同财智。
— —
《 办法 》规定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须接受街道办事处 、乡( 镇) 人
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和 日常管理 ,其财产必须用于 《 章程 》规定的业务活动 ,
政府承担养育孤儿的责任 ,并不
意味着社会不能参与 。尤其是那些无
法进入到宫办福利机构的事实孤儿 , 民间机构通过自筹资金 , 组织人力 , 为处于困境的儿童提供养育服务 。但
是 ,民间机 构参 与孤 儿养育 ,必 须是 在政府 的监管之 下进行 。
— —
该 《 条例 》对 “ 志愿服务”的定义更加明确 。 《 条例 》第 四条规定 ,
“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登记成立 ,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 ,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 ,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 ,志愿者自愿 、无偿地以 自己的时间、知识 、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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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民[2013]1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3〕12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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