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谁说了算
女职工最新退休年龄规定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退休女职工的互助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十七、退休女职工的荣誉与表彰
1.对于在退休前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退休女职工的评先评优活动,弘扬她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4.女性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适当降低退休年龄。
三、退休年龄认定
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女职工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工种、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3.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对退休女职工的荣誉与表彰,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宣传,提升社会对退休女职工的尊重和关爱。
本规定旨在明确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及相关政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退休年龄、退休程序、退休待遇、再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鼓励退休女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提升退休生活的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女职工的退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退休女职工的待遇调整
1.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女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评估退休女职工的待遇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退休女职工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十五、退休女职工的信息公开与透明
1.鼓励退休女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四十一、退休年龄与宗教信仰
尊重退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其依法参加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为退休人员提供宗教服务,满足其精神需求。
四十二、退休年龄与遗嘱规划
鼓励退休人员依法进行遗嘱规划,保障其遗产分配意愿得到尊重。司法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遗嘱咨询和公证服务。
民法典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仅明确了退休年龄的基本制度和例外情况,而且涵盖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社会福利、健康管理、终身学习、社区服务、家庭责任等多个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有尊严、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同时,退休人员也被鼓励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发挥余热,实现自我价值。这一系列规定和政策,为我国退休年龄制度构建了全面、人性化的法律框架,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十四、退休年龄与家庭责任
国家倡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关心和照顾退休老年人的生活。家庭应当为退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十五、退休年龄与终身学习
国家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终身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教育部门和各级老年大学、培训机构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
三十六、退休年龄与政策评估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退休年龄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三十七、退休年龄与国际合作
国家积极参与国际老年事务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退休年龄政策水平。国际合作部门应当推动国际老年政策交流,促进全球老年事业的共同发展。
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迟退休至60周岁;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延迟退休条件。
二、退休待遇
2.1女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提前退休的女职工,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规定
4.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4.2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4.4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退休年龄的调整
4.1国家根据人口结构变化、养老保险基金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2.3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退休程序
3.1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2提前退休的女职工,需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3延迟退休的女职工,需与单位签订延迟退休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2退休年龄的调整方案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3调整退休年龄时,应充分考虑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4.4退休年龄调整的具体办法,应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女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退休年龄与工龄的关系
5.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与工龄挂钩,工龄越长,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
9.3退休女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内容应注重实用性、趣味性和针对性,包括健康养生、法律知识、心理咨询等方面。
2024女性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1.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保退休职工遗属待遇的落实,及时为遗属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退休职工去世后,对遗属给予适当的慰问和帮助。
二十三、退休职工的信息化管理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推进退休职工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退休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退休职工的互助与合作
1.鼓励退休职工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退休职工建立互助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退休待遇
1.女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2.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
3.女性职工在退休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职工,可申请提前退休。
十五、退休职工的住房保障
1.退休职工符合条件的,有权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2.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退休职工的住房需求,提供相应的住房支持。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上对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照顾,改善退休职工的居住条件。
十六、退休职工的信息公开与监督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公布退休职工的相关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十五、总结
本规定旨在保障女性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后的再就业、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心理健康、文化生活、权益保护、互助合作、表彰奖励、遗属待遇、信息化管理以及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女性退休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和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女性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此基础上,推动形成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孝老的良好风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女职工55岁退休规定最新文件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女职工准确理解新政策。
5.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上级部门。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女职工退休管理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文从退休年龄、退休程序、退休待遇、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社会参与、健康管理、信息管理、争议处理、政策宣传与培训、监督与检查、政策调整与完善以及实施日期与过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女职工本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推动退休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不断完善退休制度,确保女职工享有公平、公正的退休待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女职工符合国家延迟退休政策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正常退休年龄基础上,延迟退休至60周岁。
三、退休程序
1.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女职工本人,并办理退休手续。
2.女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人员名单、退休时间等相关信息。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女职工正式退休。
十五、实施日期与过渡措施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女职工,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再追溯调整。
3.本规定实施前的女职工,如在本规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按照本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在过渡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政策衔接和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2.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学习退休政策,确保女职工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退休政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退休女职工的心理健康水平。
十九、退休年龄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1.国家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退休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大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提高退休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评估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根据人口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女职工健康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退休年龄。
2.调整退休年龄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女职工群体的意见,保证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七、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1.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时间。
4.女知识分子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
5.特殊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年龄计算方式
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计算以档案出生时间为准。
2.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3.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申请病退。
四、过渡期政策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自2024年起,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报材料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规定,计算并发放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待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九、退休后的再就业政策
1.鼓励退休女职工根据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参与社会再就业,发挥余热。
2.退休女职工再就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不得影响原退休待遇的领取。
十二、退休年龄与性别平等
1.退休年龄的设定应充分考虑性别平等原则,避免因退休年龄差异导致性别歧视。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
1.女职工在不同地区间流动就业并退休的,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及流入地的地方政策执行。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跨地区退休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十、退休女职工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退休女职工的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就业市场,提高就业竞争力。
2.女职工达到55周岁时,可自愿申请退休。
3.女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四、退休待遇
1.女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女职工的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应当为退休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健康体检、节日慰问等。
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口老龄化趋势,为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
(此部分内容已在上文展示,以下为五分之一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三、退休年龄
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统一调整为55岁。
2.用人单位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退休女职工的相关信息。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退休女职工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十八、退休女职工的参与决策
1.鼓励退休女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退休女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听取退休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如何确定女干部身份,满龄退休如何认定?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4
(2)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自愿选择退休时间。
三、退休待遇
1.女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提前退休的女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提前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积系数一次性支付。
3.对于涉及女职工重大利益的政策调整,应充分听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确保政策公平合理。
十三、退休女职工的社会参与
1.鼓励退休女职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2.支持退休女职工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在家庭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提供平台和机会,让退休女职工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继续发挥作用,丰富晚年生活。
2.调整退休年龄时,应充分考虑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工作强度及社会承受能力,确保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女职工退休年龄及程序解答(精)
女职工退休年龄及程序解答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应该从两个方面说。
一是根据国发[78]105号文件规定,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
这个文件虽然没有废止,但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人与干部有严格的区别,也就不存在不好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的问题。
二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干部、工人统称为企业员工,以劳动合同来维系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确定员工岗位,相对过去的干部、工人的身份已经打破,并记入本人档案。
因此,我认为要确定现在的女职工身份,一是看其所在的岗位;二看其劳动合同约定;三要人性化操作。
企业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不愿退休,如果职工确实在管理岗位,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国发[7 8]105号文件规定的女干部年龄退休。
如果单位效益不好,虽然过去是干部身份,且下岗多年,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人岗位,应该按工人年龄退休。
且也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
具体手续各地不同,应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为准。
不知可能起到一点参考。
补充问题回答:1、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是职工的权利也是企业义务,否则就违反了[78]104号文件精神,从单位和个人角度来说,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和个人都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是单位和个人就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退休职工就可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三是单位就可以减少一个人工资开支,减少企业生产成本。
企业如果需要,本人也愿意,可以双方协商办理留用手续,这种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办理退休手续后,企业和职工就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了。
国家干部身份的来源:1,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证为标志,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2,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标志.3,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标志)4,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标志).5,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标志)6,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公务员的原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为标志.7,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标志)8,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标志)9,1984年-1985年间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厅级以上系统人事部门批准转为干部的工人(工人转干审批表为标准).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女员工退休,年龄谁来定
女员工退休,年龄谁来定| 员工关系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涉及女员工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员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员工退休手续应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涉及女员工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员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员工退休手续应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先来看看这则案例:上诉人李某认为其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且在职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但用人单位认为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受理。
”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许会问:在这种前提下产生的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究竟该怎样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操作呢?私营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定在私营企业中,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界定哪些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合理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
笔者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深中法劳终字第5678号)中找到了该观点的阐述。
该判决书中载明: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
因此国家关于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并不适用于民营企业。
我们发现,这份判决中认为国有企业中尚存“干部”与“工人”之分,而私营企业中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
若私营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入,那么无论所处什么岗位,都不是“干部”。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三资、私营”企业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一,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之间进行合法调岗,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二,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自主解释(自主解释不能超过社会的一般理解)。
女职工退休年龄之争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是否管理岗位引争议2006年2月24日,甲方某医药公司和乙方许雅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6年2月25日至2008年2月23日,许雅茹担任商务经理工作。
2007年12月2日,公司为许雅茹出具《任命书》,任命许雅茹为LH销售部销售经理(SM )。
201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许雅茹继续担任销售经理。
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许雅茹的工作部门由原市场战略部-市场项目组变更为市场战略部-营业支援部,工作职级、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均不变更。
2020年6月10日,许雅茹《岗位职责》显示,其工作内容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商业政策执行与谈判、医院支持费用的商业谈判、商业公司日常拜访、客情维护工作、沟通协调商务部学术推广部具体工作、商业各项费用的审核及支付、商业流向核查、日常沟通协作、日常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1年5月11日,公司向许雅茹发送工作邮件,主要内容为:公司收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提示,2021年9月您届满5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年龄,于生日当月办理退休。
关于在退休年龄问题上您所主张的“干部身份”,现向您给予正式回复。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尽管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不断增加,仍存在一些老旧的观念和制度对其性别歧视。
其中之一就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规定。
本文将就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退休制度的背景退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老年保障、缓解劳动力供需矛盾,以及鼓励年轻一代就业等方面发挥作用。
然而,退休年龄的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尤其是对于女职工来说,退休年龄的确定更是引起了争议。
二、不同国家的1. 中国当前,中国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两个档次:企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独立工商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相较于男性的60周岁退休年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明显提前。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女性生理特点和家庭角色的关注,但同时也导致了女性在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晋升机会的减少和养老金待遇的降低等。
2. 美国美国的退休年龄规定较为灵活,没有明确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
根据社会保障法案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在达到最低领取资格年龄时退休,这个年龄通常是62周岁。
但如果愿意延迟退休,享受更高的福利,则可以选择在之后的年份退休。
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使女性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和自主权。
3. 日本日本的女性退休年龄较为保守,一般为60周岁。
虽然日本政府在最近几年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政策,但由于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减少和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依然存在。
对于女性而言,决定是否延迟退休可能涉及到家庭责任和职业发展的平衡问题。
三、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影响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差异对女性的生活和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提前可能导致女性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受限。
由于就业年限的减少,女性可能无法担任更高级别的职位,无法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华。
其次,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差异也会影响女性的养老金待遇。
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
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保障法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根据工作年限和个人意愿来确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与男职工有所不同,以照顾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育特殊需求。
我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及其背后的原因。
一、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背景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
在过去,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孩子的角色。
这导致女性在职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往往在事业上受到限制。
因此,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出台,旨在为女性提供更多的退休选择和机会,平等对待女性和男性劳动者。
二、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年满50岁后,可以选择退休。
但在享受退休权益之前,女性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
通常要求女职工在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少工作满20年,并且连续工作满10年。
这样,女性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和其他退休福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并非强制执行,而是给予女性劳动者更多自主权。
女性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并享受与男性一样的退休年龄待遇。
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女性的个人意愿和选择权,同时也避免了将女性劳动者一概视为弱势群体的问题。
三、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积极影响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的出台对女性劳动者、家庭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退休选择和机会。
女性可以选择在50岁时退休,享受生活的安宁和自由,也可以选择继续工作,追求个人事业发展。
其次,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有利于平衡家庭和职业生活。
在家庭中,女性通常扮演着主要的照顾者角色,退休后,她们可以更好地照顾家人,关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在职业生涯中,女性可以更加专注和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展现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最后,女职工50岁退休规定推动了性别平等的进步。
通过给予女性更多权利和选择,规范了劳动市场,减少了性别歧视和职场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企业能否自行决定
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企业能否自行决定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企业自行决定的案例分析案例回顾其于1991年调入原a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的固定工,并于1995年起一直处于管理岗位,1995年11月被聘为原a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1996年7月被聘任为原a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2000年7月被任命为原a市公交工贸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01年4月至2021年被连续三次聘任为原a市观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2021年6月,原a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为a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021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种岗位为中层管理人员,合同期从2021年12月1日起直至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且申请人与原公交总公司的工龄延续有效。
此后,申请人于2021年7月至今长期担任被申请人下属企业a市b区公交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享受正职待遇,并于2021年3月、2021年3月两度被选举为a市b区公交公司的工会主席且连任至今。
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一份《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以申请人于2021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
同时还免去了申请人在a市b区公交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自2021年9月开始,停发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社会保险。
申请人认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1年11月22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人签发的《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申请人签发的厦公交[2021]77号《关于王某免职的通知》;三、恢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及原岗位职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法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四、被申请人补发2021年9月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和奖金,工资标准按人民币币种,下同8374元/月计算按照原工资7900元/月上浮10%,奖金为200000元;五、被申请人补发2021年9月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非工资性收入,按300元/月计算;六、被申请人补发2021年9月的防暑降温费240元;七、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21年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八、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9月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按原来的标准缴交。
合同岗位类别决定女职工退休年龄
合同岗位类别决定女职工退休年龄
以下是关于合同岗位类别决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合同岗位类别决定女职工退休年龄
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50岁、55岁两个档次,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谁说了算?昨天,市人社局举办的讲座解决了这个问题。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现在的劳动合同上早已没有女干部这一类别了,那么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究竟怎么算呢?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其实这与职工在45周岁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类别很有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工人岗位,那么就可以在50周岁退休,如果签订的是管理岗或者是技术岗则要到55周岁退休了。
”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谁说了算?2014-6-6 11:26|发布者: 51编辑|查看: 480|评论: 0|原作者: 张佶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分别针对女职工的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又应当怎样避免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5号】,其中载明的案件主要情况如下:上诉人李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在李某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
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很多HR们不尽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我们究竟应该怎么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实践操作呢?笔者有感而发,浅谈对这些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体系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
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76号)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
也就是说吗,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二、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谁说了算?关于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究竟有谁说了算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也是经常可见,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1、“三资、私营”企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在私营企业中,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合法地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
笔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78号】中找到了该观点的阐述。
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员工的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认定,应以其在现有用人单位中的身份为准。
被告HS电子厂为“三来一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其员工工作岗位虽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区分,但并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单位对工作人员有“干部”、“职工”的区分。
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
因此遑论赵某在原单位是否干部身份,国家关于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在赵某与其现有用人单位之间并不适用。
且赵某并未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调入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
因此,本院认定赵某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
用人单位以赵某已满50周岁,达到女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赵晏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
赵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认为国有企业中尚存“干部”与“工人”之分,而私营企业中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
若私营企业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那么无论担任什么岗位,都不是“干部”。
也就是说“三资、私营”企业中,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企业享有较大自主权。
第一,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在合法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内调动劳动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笔者再次不做详述。
第二,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着较大的自主解释权(当然这种自主解释不能超过社会的一般理解)。
例如:“保安”岗位,一般的社会理解一定是非管理或技术岗位,但若是特种保安公司的贴身保安,用人单位解释其为“技术岗位”,也完全是企业自主解释的一种体现。
第三,对于人事档案的转移调动,其实也是由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操作的,劳动者本人无法控制自身的人事档案,说到底也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2、国有企业:本级或上级组织行使干部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当然,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还涉及到一个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任免的问题。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其中指出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委组织部于2011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暂行办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及时进行记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综合来说,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应当结合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经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关系的,在调动关系文件中会载明岗位性质和相关身份属性。
3、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无论是在“三资、私营”企业,还是在“国有”企业,要证明岗位的属性,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是关键证据之一。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工作内容”是必备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工作岗位”,但其实这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判断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以实例判决做进一步具体说明:宋某系XX展览馆单位职工,1995年11月24日,宋某与XX展览馆签订了期限自1995年11月24日至1997年11月23日劳动合同书,XX展览馆聘用宋某担任管理岗工作;1997年11月24日,双方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3月9日,宋某和XX展览馆签订《XX展览馆管理岗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2011年10月9日宋某与XX展览馆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
”2011年11月16日的宋某在《退休申请》上进行签署,其中内容为:“本人是XX展览馆职工宋某,于2011年12月年满50周岁,特提出退休申请”。
2011年12月,XX展览馆向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核准表载明宋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1年12月,职工身份工人。
2012年2月,宋某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XX展览馆为第三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宋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2013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行终字第33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宋某与XX展览馆已经就工作岗位重新进行约定,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北京展览馆北京展览馆提交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后,以工人岗为宋某办理退休待遇核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宋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XX展览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管理岗位法定年龄退休。
2013年7月31日,西城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宋某的申请请求。
宋某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985号】载明:XX展览馆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应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宋某与北京展览馆已就工作岗位重新进行约定(即自2011年10月变更为工人岗),且认定宋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北京展览馆提交《退休申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