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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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 我国的领土与主权

国防教育 我国的领土与主权

勿忘国耻 理性爱国
我们有爱国的热情,但是作为我们小学生来说 怎样 表现我们的爱国热情 ,保卫我们的领土主权呢?
刻苦学习报效祖国 立身百行,以学为基。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于 学生来说,今天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以刻苦学习、增强本领的 实际行动报效祖国。
也正是这样一个时代,为学生施展聪明才智、实现报国 之心提供了良好条件和广阔舞台。为了明天更好地报效祖国, 学生们正把自己的爱国热情和理想报负融化在刻苦学习、掌 握本领之中。
中国东北三省全部被日本关东军占领,实行了14年之久的殖民统治,使东北同胞饱受 亡国奴的痛苦滋味,因此被中国民众视为国耻,9月18日在中国许多非正式场合都被 称为“中国国耻日”。
2012年9月18日 是“九一八事变” 第81年纪念日。
如果那是历史,但是同样的事情却发生在今天!
2010年9月7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冲撞一艘中国拖网 渔船。当日10时15分许,一艘有15名船员的中国拖网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 捕捞作业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船赶到现场,并冲撞渔船。随后,日方又派 出两艘巡逻船跟踪、冲撞、截停渔船。下午13时左右,日本巡逻船上的22名海上保 安官登上航行中的中国渔船,命令渔船停止航行,并宣称违反日本“渔业法”对渔 船进行检查。中方船长詹其雄被日方逮捕
主权: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 不受其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存在的 最重要的因素,是完整无缺,不可分割而独立行驶 的。
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坎坷的祖国
“九.一八”事变纪念日:也是我们的“国耻日” 九一八事变指1931年9月18日中国东北军和日本关东军爆发的 一次军事冲突和政治事件。此次事变后,日本与中国之间的矛盾 进一步激化,导致日本走上全面侵华的道路,为抗日战争的全面 爆发埋下了导火索。

第四章领土

第四章领土
•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
式有五种: 式有五种: • 1.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 先占, 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 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 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 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 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 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
第四章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 一、领土概念 • 领土是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
定部分,它既是国主权的对象又是国 定部分, 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对国家具有重 要意义。领土由领陆 领水、 领陆、 要意义。领土由领陆、领水、以及领 陆和领水的上空及底土组成。 陆和领水的上空及底土组成。
• 2.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
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 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 • 3.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 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 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入海 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 家领土面积扩展。 家领土面积扩展。 • 4.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 转移给别国, 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 主权。 主权。 强制割让
•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对于某个国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 包括大陆和岛屿。
家讲可能只有大陆或只由岛屿组成。 家讲可能只有大陆或只由岛屿组成。 但无论如何, 但无论如何,陆地总是国家领土的 最基础部分。 最基础部分。
• 领水是以陆地为存在基础的水域 ,内
陆水, 陆水,其中涉及国际问题的有几种河 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 流,即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和国际运河。 国际河流和国际运河。
• 二、领土的法律地位 •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础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领陆: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达。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四章 国家领土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隆端寺案
判决:确认窿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 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 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力量和警察力 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 理由: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泰国政府; 而泰国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 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就表示了他们的默 示承认。因此,由于泰国当局没有调查而接 受了附件1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 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2.划界规则
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
国际法学
(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110 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和边界地图通常是一致的,如 果由于某种原因相互间出现矛盾的现象,一般按照 1919年《凡尔赛和约》中的下列原则处理:(1)如 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2)如地图 与议定书不符,以议定书为准;(3)如界标位置与 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起源定向。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 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 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 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 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 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 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 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 使用等。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 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 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 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

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主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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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 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每个国家的领土都是以领陆为主。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 是对陆地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是对陆地的管辖权。 因此,一个国家的领陆如果发生变化,附属于领陆的其 他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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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水: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 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 和领海两大部分。领水=内水+领海 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 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内河+内湖+内海 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 3、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 气空间。 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 1959年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国家主权管 辖下的空间的具体高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综上,领土绝不仅是一个陆地平面的概念,而是涉及海陆 空三部分的一个立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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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 (二)性质: (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 他的管辖权
第四章 国家领土 State 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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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及其含义 1、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即国 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2、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综上,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只要是国家 都必须有固定的领土。 同时,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1) 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签订边界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不但简单、易行,而且比较合理有效。
(2) 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1、 边境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国家的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1、1959年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其主要内容: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实验。
(2)各国在南极洲现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2、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三种方法:自然边界法、几何边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3、 边境是国家边境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边界标志的维护、地方居民的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和边界争端的处理等。
4、 同我国接壤的陆地上领国有15个,在海上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2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我国成为 《南极条约》的协商国,同年我国在南极建立了第一个常年科学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我国有设立了-------“中山站”。
3、1926年苏联根据北极“扇形原则”制定了有关法律。
4、2004年7月28日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建成并使用。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000第一节领土(重点掌握)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的构成及相关法律制度(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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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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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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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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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
(1)取得国对所占领土实行了有效控制; (2)原属国的默认; (3)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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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时效制度是为侵略国家吞并他国领土 合法化的制度,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 历史上也没有被大部分学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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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割让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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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1、河流 2、运河 3、湖和内海(淡、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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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
(1)内河 (2)界河 (3)多国河流 (4)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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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
(1)概念: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 (2)法律地位:内河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
之下,外国船舶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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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河
(1)概念:两国分界之河。 (2)法律地位:界线两岸分属沿岸国。 (3)法律制度:界河即使可通公海,也不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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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林思运河 希腊内河,对各国船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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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尔运河
a、原属德国内河,对各国开放 ; b、一战德国战败,1919《凡尔塞和约》定为国
际性的通航运河,对所有国家舰船平等开放, 德国失去控制权; 温伯尔登案 c、1936希特勒片面废约,恢复对运河的控制; d、二战后,德国仍保持控制,但对各国平等开放。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 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 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 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 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 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 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 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 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 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 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 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 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 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 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 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 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 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 权利。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国际法第八讲

国际法第八讲

(3)群岛水域 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 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3、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 的水底和底土,有的学者 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 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 确定。
1、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2、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 为准; 3、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二、 边境制度 边境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 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一般单方面 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 建立边境制度。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
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 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 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俄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的划定、南 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问题。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
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 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 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 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
租借与租界
租界(concession)是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 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的名义,在通商口岸和城 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列强胁迫和武力威胁下 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 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租期25年 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25年……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一)边界的形成 1.传统边界线(历史边界线)——在长期历 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 围而逐渐形成的 2.条约边界线——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 多边条约来划定(非人身条约)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二)划界程序 1.定界:边界条约 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印尼与马来西亚海岛之争
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位于婆罗洲岛东北海岸的西里伯斯海, 两岛相隔15.5海里。1891年6月20日,荷兰和英国缔结了一 项专约,该专约第4条规定:“从北纬4.10°起,东海岸上 的边界应继续向东沿着这条纬线,横穿塞巴蒂克岛:该岛位 于这条纬线以北的部分应无条件的属于英国,以南部分属于 荷兰。”1969年,独立后的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就两国间 的大陆架边界进行谈判,但两国关于两个岛的主权问题存在 很大分歧。于是双方于1997年5月31日缔结了特别协议,将 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最后,法院以16票对1票作出判决: 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属于马来西亚。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先占(occupation) 1.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 土主权。 2.先占的主体——国家 3.先占的客体——无主地 4.主观要件: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 表示。 5.客观要件:在合理期间内对无主地实施有 效占有。

第三章国家领土1

第三章国家领土1

先占 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 占取。一般认为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 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 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nullius)。无主地在传 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 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 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 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时效 presc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ption
•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 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 的领土主权。
• 时效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 时效涉及的是非法占有别国的领土。
对领土的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 限制的有关条约是否是平等有效的条约.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势力范围就是西方列强依据 不平等的条约对非洲及亚洲的某些国家进行瓜分, 从而享有的政治独占或经济专权的特权.这是违反 国家主权原则的.而共管等限制如果是国家之间在 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
共管 condominium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 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 相互限制.
1939年 至今,英国和美国对坎顿岛和恩得伯里岛共 同控制.
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定约规定: “巴拉那河的水资 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
共管还是对一些有待日后确定归属的领土的一种 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如科威特和 沙特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地区,从1922年 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

国际法:第四章 领土法

国际法:第四章  领土法
五、底层领土
底层领土(territorial subsoil):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地 下水、水床、资源等。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occupation):国家占有无主地(terra nullius)并取得领土 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 有效占有: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国家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 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一)内水(internal waters) 内水可以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 等都可称为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 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 Waters landward of the baseline, over which the state has complete jurisdiction.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
(一)内水(internal waters) 5.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 运河为人工开凿的河流。如果运河位于一国领土之内,它 便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但是有些连 接海洋,构成国际要道的通洋运河,虽位于一国境内,但 受国际条约规定的制度所支配。 • 苏伊士运河(the Suez Canal)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长172.5公里,沟通地中海与 红海,是欧亚之间最短的航道,具有极重要的战略与航运 价值。 • 巴拿马运河(the Panama Canal)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沟通 大西洋和太平洋,是另一条极具经济和战略价值的国际水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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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 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
• 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 力,它是国家主权的确定和表现之一。 • 包括统治权(imperium)和所有权 (dominium)两方面。 • 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 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 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 物,除国际法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者外,有行 使管辖之权。这种管辖权不仅及于本国人,而 且及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节 我国领土边界 第六节 南北极
学习目的
• 重点掌握领土与领土主权 的概念,理解领土主权与 国家主权以及国家主权原 则之关系,评析传统国际 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掌 握边界和边境制度的主要 内容,关注极地地区特别 是南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 定。
• • • • 当两个领土归同一主权之下; 受益国单方面放弃; 长期不使用而默示放弃; 因给予的权利仅在一段时间内有效而期 满终止。 • 如果国际地役的取得是基于某种必要的 情势,则这种情势的消灭也可能合理的 消除国际地役的取得。
国家地役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 积极地役:国家依条约允许他 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 设立的地役。 • 消极地役:国家依条约为他国 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为 的地役。
3、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 国际地役:为了他国利益,根据 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 性质的特殊限制。 • 产生必要条件:该国在平等基础 上自愿提供供役地。 • 首先是根据特定的条约产生。 • 其次,这种限制具有永久性。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际地役 可能在下列情形下消灭:
2、租借(leased territory)
• 概念: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 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 在租借的情况下,出租国仍保有租借地的 主权,承租国则依条约取得某些管理权和 使用权,但不得任意处理领土本身。 • 租借往往有期限的限制;也有些租借是永 久性的,但即便如此,租让国也有权收回。 • 租借是否合法,关键是看租借条约是否基 于平等互利原则缔结。
• (二)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依据条约, 对特定国家领土所有权、统治权的限制。 • 特征: • 首先,它基于特定的条约产生; • 其次,此种领土主权的限制只针对条约限定 的国家。 • 传统国际法将这种限制分为很多种类,其中 不少都是非法的。
1、共管(condominium)
• 最初指两个以上的君主对特定的城镇或土地 行使共同的所有权。 •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均对某一领土主 张主权,但其中任何一国均不能取得主权而 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对该领土的共管形成对 该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共管地的主权对他 国具有排他性。 • 共管除适用于陆地领土之外,有时还可适用 于河流、海湾等,有时还是有关国家通过协 定对某一尚未划定的边境地区暂时共同管理。
(一)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 依据一般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领土主权的 限制。其依据是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 • 这种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 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 主权的限制。 • 2、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3、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4、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特权和豁免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领土所有 权范围
领土所有权 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 二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从范围而 言,领土是地球上一个特定的部分。领 土是国家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国家 及其人民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的消失意味着国家 的消亡。 不存在没有领土的国家。 领土与土地:领土是一个国际法 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法概念。
判断:
• 国家对领土的权力仅 限于统治权。 • 领土主权即所有权, 另外又单独存在统治 权——“领土最高权”。
• 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和不容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之一。 •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就明确规定:“各会员 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 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把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联系在一起。 • 1970年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更是具体 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避免破坏他国的领土完整、侵犯 他国的疆界以及使用武力或威胁取得他国领土等。
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内容:
• 1、领土统治权或管辖权。 • 2、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 • 3、领土不可侵犯。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 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领土的所有 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 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 • 它包括两种: • 一是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 限制; • 二是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 特殊限制。
国际法上的地役和国 内法上的地役区别:
• A、主体不同; • B、设定方式不同; • C、国际法上地役不一定非相邻 不可; • D、性质不同。
4、势力范围
• 概念: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诺允许在其某 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 意志和利益。
重难点
国家领土的组成
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
• 领土: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 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领土的法律性质。领土处于国家主 权支配和管辖之下,它既是国家主权的 对象,又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空间范 围,国家对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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