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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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领土主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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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主权的构成要素
领土主权权利 领土主权权利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其中 的人和物所享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 管辖权、领土完整权、领土所有权等。 这些权利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重要体 现,也是国家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重
要手段。
领土主权的体现与
02
原则
领土主权的体现
对领土的支配与管辖
领土主权首先体现在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 的支配和管辖权力。这包括领土内的自然资源、居民、经 济活动以及各类社会事务。
THANKS.
领土的完整与安全
国家有权保护其领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外来侵犯和 干涉。这包括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确保领土不受他国非 法侵占或威胁。
领土主权的国际法确认
国家领土主权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国家有权依据国 际法处理与其他国家在领土问题上的争议,维护自身的领 土主权权益。
领土主权的原则
01 02
不可侵犯原则
切合法手段维护领土的完整统一,防止分裂和割据现象的发生。
领土主权的形成与
03
确立
领土主权的形成过程
早期领土观念的形成
在人类历史早期,随着部落和国家的形成,人们逐渐产生了对特定区域的占有和控制意识 ,这可以被视为领土观念的雏形。
领土的扩张与巩固
随着国家的发展,为了获取更多资源、人口和战略优势,国家之间进行了领土的扩张。通 过战争、条约、购买等手段,国家不断调整和巩固自身的领土范围。
可能导致领土争端。
海洋资源争夺
海洋资源具有丰富的生物、矿产 和能源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大 陆架等区域的划定上,各国往往 存在争议,从而引发海洋资源争
夺战。
全球化背景下的领土主权思考
01
领土主权的相对性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 南极法律制度为:
1、南极只利用于和平目的; 2、各国可自由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并
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维持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五、南极和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地球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 极地区虽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 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但有关国家也 签订了有关条约,如1925年《斯瓦尔巴德 条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2个成员 国)、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1976年生效)、1991年《保护北极环 境宣言》等。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变更的含义 所谓领土变更,是指国家基于某种原因
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 的情况。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 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 割让和征服。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时 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 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 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 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的边界和领土主权问题
中国领土包括大陆、岛屿以及大陆和岛屿的 领海。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在东海和南 海上的许多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和南沙、 西沙、中沙和东沙等群岛)自古以来是中 国领土。
中国与15个国家相邻,陆地疆界长达22, 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中国已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 阿富汗、老挝、俄罗斯等12国签订了边界 条约和确定了边界。现正在努力通过谈判 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
2、领水。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以及与 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领土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领土以及领土内部事务享有最高权力和控制权的原则。

然而,为了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现代国际秩序对领土主权设立了一定的限制制度。

这些限制制度包括国际法、多边条约、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制裁等。

首先,国际法作为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包括了对领土主权的一系列规定。

例如,联合国宪章宣示了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以及领土完整的原则。

这一原则限制了国家在其他国家内部事务上的干预,并要求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领土争端的机制,如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仲裁。

其次,多边条约也是限制领土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多边条约来实现共同利益的保护和促进。

在一些领域,国家必须放弃一部分领土主权以参与国际合作。

例如,气候变化领域的《巴黎协定》要求各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海洋法公约则规定了各国在海洋利用和保护上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条约限制了国家在自身领土范围内的自由行动,但使之成为国际规范的一部分。

第三,人权保护也对领土主权的限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准则,对国家行为进行约束。

一方面,国家不能在其领土内侵犯人权,否则将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和谴责。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对于人权侵犯进行干预和制裁。

这些人权保护的机制和规范对国家的内政和领土主权产生了重要影响,要求国家为其公民提供基本的人权保障。

最后,国际制裁也是限制领土主权的一种手段。

当国际社会认为一些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规范或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其他国家可以对该国实施制裁措施。

比如,联合国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对一些国家实施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制裁,以迫使该国改变其行为。

这种制裁措施限制了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行动自由,迫使其遵守国际规则和准则。

综上所述,现代国际秩序通过一系列的限制制度对领土主权进行了限制。

名词解释领土主权 国籍 法的渊源

名词解释领土主权 国籍 法的渊源

名词解释领土主权国籍法的渊源
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力。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1)[nationality;citizenship]
(2)指个人具有的属于某个国家的身份
(3)指飞机船只等属于某个国家的事实或状态
引证解释
国家的典籍;史籍。

《北史·李彪传》:“今求都下乞一静处,综理国籍,以终前志,官给事力,以充所须。

”唐元稹《为萧相谢追赠祖父祖妣亡父表》:“臣祖臣父,或勋或贤,义着族姻,名书国籍。


指个人具有的属于某个国家的身份。

指飞机、船只属于某个国家的关系。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

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

领土和领土主权

领土和领土主权

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人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

这一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H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

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

五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P

五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P
有“传统边界线”; “条约边界线”(大部分国
家)。
2、划界方法:
自然边界(natural boundary), 即利用河流、湖泊、山脉等天然地 形来划界。
几何学边界(geometrical boundary),即以两个固定点之间 的直线划界。
天文学边界(celestial boundary), 以地球上的经纬度划界。
常与默许、禁止反言的观点及抗议 或无抗议的效果紧密联系。
(3)添附(accretion)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 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
人为添附 有一定的限制。
(4)割让(cession)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 移给他国。
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 让。后者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 原则,被接受。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认可的 方式有所不同。
1、传统国际法承认的领土 取得和变更:
(1)先占(occupation) 国家占有无主地(terranullius)并
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条件:
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主观上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 领的意思表示,并行使主权。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2、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共管(condominium); 租借(lease of territory); 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
三、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陆(land territory); 领水(territorial water);
帕尔马斯岛是菲律宾的小岛。是西班牙人在16世 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居民根据建立宗主权 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 部分。1898年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巴黎和约》中 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 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割 归美国。美国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 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帕尔马斯岛上悬挂荷兰国 旗,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端。 美荷两国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常 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 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

第5章 国家领土

第5章 国家领土

(一)边境与边界的关系:边界两侧区域 (二)边境制度:指各国对国界本国一侧特定范 围地区的特殊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保卫国防、 缉私、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生活。 主要内容:(P179) 1、维护边界标志 2、边境水资源利用 3、边境土地的利用 4、方便地方居民往来 5、处理边境争端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 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 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 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 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 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座古 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界存在争议。 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订了一个边界条 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双方建立的混合划 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 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 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 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 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 泰国内政部长。他们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在1934-1935年间 泰国发现地图上的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有差异时仍然使用那张 地图和继续出版。甚至在1925年和1937年法暹条约谈判时 还肯定那条边界。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派兵进驻寺庙后,在 1949年和1950年间曾向泰国提出抗议,但没有得到答复。 柬埔寨独立后,曾试图在隆端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 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后,柬埔寨于 1959年10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时效
区别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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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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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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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40
2、条件
(1)取得国对所占领土实行了有效控制; (2)原属国的默认; (3)占有经过了相当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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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时效制度是为侵略国家吞并他国领土 合法化的制度,被现代国际法所抛弃。 历史上也没有被大部分学者接受。
42
(三)割让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43
1、概念
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1、河流 2、运河 3、湖和内海(淡、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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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
(1)内河 (2)界河 (3)多国河流 (4)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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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
(1)概念: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 (2)法律地位:内河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
之下,外国船舶不得入内。
12
2、界河
(1)概念:两国分界之河。 (2)法律地位:界线两岸分属沿岸国。 (3)法律制度:界河即使可通公海,也不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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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林思运河 希腊内河,对各国船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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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尔运河
a、原属德国内河,对各国开放 ; b、一战德国战败,1919《凡尔塞和约》定为国
际性的通航运河,对所有国家舰船平等开放, 德国失去控制权; 温伯尔登案 c、1936希特勒片面废约,恢复对运河的控制; d、二战后,德国仍保持控制,但对各国平等开放。

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的含义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一)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均有管辖权。

(三)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排他性的主权,非经该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和排他的。

但在实践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一)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二)受条约的限制:
1.租借。

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2.共管。

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因此,亦称为国家地役,这里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国际地役根据条约产生,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它的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海及底土)。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指允许他国在其境内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它在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保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主权和领土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含义与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和自主决策的权力和权益。

在国际法中,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概念。

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平等地位,并自由决定其内外政策,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原则。

二、领土完整的含义与原则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统一和完整。

在国际法中,领土完整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和维护各国的领土完整,禁止武力侵犯、领土割让和领土不可用于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威胁。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和平与稳定原则。

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重要性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对于各国的权益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保护了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各国的国家尊严和自主权利,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

其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维护了地区与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禁止武力侵犯和领土割让,国际法保护了国家的领土安全和领土完整。

这有助于避免领土争端和冲突,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第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开展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国际秩序。

四、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限制与冲突尽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实施也受到一些限制和冲突。

首先,国家间的权力平衡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限制了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实施。

各国间的实力差距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丧失领土完整的情况,并使得国际法的实施受到挑战。

领土和领空的概念和区别

领土和领空的概念和区别

领土和领空的概念和区别
领土和领空是国家主权的两个基本要素。

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们的区别如下:
1.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统治和行使主权的实体空间范围。

一般来说,领土包括陆地和内陆水域。

国家通过对领土的控制和管辖来维护自身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

领土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如省、州、县等。

2. 领空:领空是指国家在地球上的空中范围,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一般来说,领空的范围从地面向上延伸到外层空间,包括了低空、中空和高空。

国家通常有权在自己的领空内进行各种活动,如飞行、气象观测、监视等。

国际空域是指没有被任何国家主张主权或控制的领空区域,也称为公海空域。

区别:
1. 领土是国家实体的空间范围,而领空是国家在空中的统治范围。

2. 领土通常指的是国家的陆地和内陆水域,而领空则是指国家的空中范围。

3. 领土主要涉及国家对于土地上资源的利用和主权行使,而领空主要涉及国家对于空中资源的利用和主权行使。

4. 领土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而领空在国际法中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二)世界重要的领土争端 1、南极之争
南极的法律制度 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 下列四点:(1)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 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甲)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 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丙)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丁)便利行 使缔约国 互相视察的权利;(戊)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第二节、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划界的程序和原则 (一)划界的程序。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划界。双方签定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约文中规 定边 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在地图上。这个步骤称 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 文件。 (2)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 勘 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 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边界条约、 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 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 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 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 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 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行使主权。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 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第三种是 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2)共管, 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 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 的限制。

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引言领土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享有完全控制和管理的权力。

然而,由于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和促进全球稳定与发展的共同责任,领土主权并非绝对无限的。

为了平衡各国之间的利益,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限制和规范领土主权的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包括国际法、联合国宪章、条约与协议、人道主义干涉、反恐等。

国际法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准则体系,也是限制领土主权的重要依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所有成员国应遵守宪章并解决争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

此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即禁止一个国家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领土争端解决的具体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它们通过规定领土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限制了国家对领土主权的行使。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法律文件,对领土主权的限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成员国应遵守宪章并解决争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国家之间因领土问题而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

此外,《联合国宪章》还设立了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武力行动等,以限制某些国家对领土的非法占有或侵犯其他国家主权的行为。

条约与协议各种条约与协议也对领土主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巴黎和约》、《柏林会议公约》等都涉及到对于欧洲各国领土重新划定和分配的规定。

这些条约和协议通过国际共识和协商,限制了国家对领土主权的行使。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和协议,如《南极条约体系》、《北极理事会宣言》等。

这些条约和协议旨在保护南极、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并限制各国对这些地区的开发与利用。

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国际社会为了保护人权、防止种族灭绝等重大人道主义危机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领土名词解释

领土名词解释

领土名词解释
领土名词解释
1、国土:指国家领土,包括其以海洋和大陆的自然边疆以及其人口和社会组织建立的行政边界,也包括该国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领土。

2、领土:指一国以其内政法律为基础,位于其国家边界以内(包括陆地和水域)的地域,这个地域可以是一个大陆或一个岛屿,也可以是由它们组成的更大的地域。

3、领土主权:指一国对其领土的政治主权权利,是一国最重要的政权,具有主权的国家可以在其领土内实施所有的法律,并有权采取决定性行动。

4、海洋主权:指一国对其领海内的海洋资源的主权权利,这些海洋资源包括其表层水域和海底资源,其中包括海洋生物、油气和矿物资源等。

5、领海:指一国的领土以外的海域,也就是一国的海域界线,是由国际公认的不可侵犯的领土。

6、空域:指一国在其空中的领土,它以其领土的立场为基础,将其领土上空的空域定义为该国的空域,具有主权的国家可以在其空域内实施所有的法律,并有权采取决定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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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 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 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 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 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 内水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 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 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每个国家的领土都是以领陆为主。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 是对陆地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是对陆地的管辖权。 因此,一个国家的领陆如果发生变化,附属于领陆的其 他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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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水: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 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 和领海两大部分。领水=内水+领海 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 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内河+内湖+内海 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 3、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 气空间。 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 1959年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国家主权管 辖下的空间的具体高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综上,领土绝不仅是一个陆地平面的概念,而是涉及海陆 空三部分的一个立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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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 物的最高权力。 (二)性质: (三)领土的主权的内容和含义 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对领土的最高的、排 他的管辖权
第四章 国家领土 State 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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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及其含义 1、含义: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即国 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2、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综上,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只要是国家 都必须有固定的领土。 同时,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注意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水内的军舰及其他公有船舶、 用做外国使馆的馆舍等不可看作为“领土的虚构部分” 或“拟制的领土部分”,应该用管辖权豁免的理论来解 3 释。
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 屿。即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 岛所组成。 领陆在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中是最基本的,不能设想世 界上没有陆地领土的国家。 领水和领空是陆地领土的附属部分,而不能独立于陆地 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 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 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 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信国家之间。如比利时与德国 协议共管他们边界上的莫勒内地区。
(二)租借地: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 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租界是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 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 用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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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主要是指依照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内作某 种行为, 如捕鱼、经营铁路、驻军,或者承诺在自己领土内不 作某种行为,如不在边界河流一侧设置重型武器或建 立生化工厂等。


民法上的地役权(课本) 国际地役:概念、积极地役、消极地役 国际法上国际地役和国内民法上地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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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 三、领水=内水+领海 (一)内水: 1、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狭义上的内水仅仅是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那部 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重要概念。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 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 是指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内水=内河+内湖+内海

领水和领空是陆地领土的附属部分,而不能独立于陆地 领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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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底层领土:是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和 资源等。 底土=领陆底土+领水底土 底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因为这部分领土对于 敷设电缆线、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进行科学实验等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领土从地理特征看,有的国家的领土是由领陆连成一 片的,有的是由领陆和岛屿组成的,如我国,也有的领 土完全是由岛屿组成的,如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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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土主权的限制
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 国家的限制) 如尊重领国利益原则、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非军用船 舶领海无害通过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不得 侵害另一国利益等;

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限制) 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如果是国家之间 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则为现代国际法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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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陆水: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1)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 在一国境内的河流。 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肯定了国家对内河的主权。国家 对其拥有完全主权,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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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 部分拥有主权。 按照习惯,该河流的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 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主河道的中心线 或河流中心线为界。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沿岸国行使管辖权,沿岸国 的船舶可以在界河的航道上自由航行。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 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可以通过沿岸国家的协议 解决。
注意: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间,不属于国 家主权管辖下的土地是不能称为国家领土; 2 同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
二、领土的构成(P99) 领陆 领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底层领土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国家领土并不限于地球的表面,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概念, 从三维空间上看它是个立体概念。 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 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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