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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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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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行业精神,团结行业力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全国性/地方性)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具体地址)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四)组织行业培训,提升会员素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八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二)组织行业展览、论坛等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三)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专业指导;(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的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相关工作,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是山东省建筑行业的专业机构,致力于促进山东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提升。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推动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作为建筑行业的组织机构,承担着引领行业发展、服务企业会员、推动技术创新等重要职责。

一、组织架构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等。

会长是协会的最高领导,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和决策。

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副会长负责具体业务领域的指导和协调,秘书长则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要职责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成果分享,推动建筑业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2.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积极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建议,促进行业法规的完善和贯彻执行。

3.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发布,为企业提供行业动态和市场信息,指导企业发展和经营。

5.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三、工作成效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在建筑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协会积极组织专家编制各类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了建筑工程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在政府合作方面,协会为政府提供了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了众多地方重点工程的规划和设计。

在人才培养方面,协会组织了大量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了行业内人才的流动和交流。

结语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作为建筑行业的权威机构,将继续发挥着引领作用,促进山东省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提升。

相信在协会的不懈努力下,山东建筑业将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为城市美好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1. 本协会名称为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1. 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1. 本协会以促进XXXX为宗旨,为广大会员提供相关活动和服务。

第四条协会地址1.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XXXX,实际办公地址为XXXX。

第五条协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 协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会员1. 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和志愿会员。

2. 正式会员是由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3. 荣誉会员是对协会有特殊贡献和支持的人士或机构。

4. 志愿会员是协会的志愿者,不具有投票权和选举权。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1.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 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组成。

3. 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决策事项。

第八条协会监事会1. 协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 协会监事会对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协会职员1. 协会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1. 协会设立各类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项工作,由协会会员组成。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1.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1. 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的日常运作、项目实施和活动开展。

第四章论文发表和研究成果第十三条论文发表1. 协会鼓励会员就相关专业领域撰写论文,协会有权对优秀论文进行发表和宣传。

第十四条研究成果1. 协会对会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会员权利1. 会员有参加协会相关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1.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和遵循协会工作安排等义务。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内的群团组织,由自愿参加的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依法享有成立、管理、自律的权利。

第三条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规范引领等。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等,个人会员为个人从业人员。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遵守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独立开展自身的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对于会员有约束力,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会长,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一届。

第十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员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协会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为建筑设计委员会、建筑施工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同协会章程,并遵守章程规定;(二)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并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道德;(四)按照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建筑业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服务;(二)参与协会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了解协会的工作、财务等情况;(四)有权选择协会的领导人员。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 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行业协会名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 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 维护行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 组织结构第三条 - 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协会决策和选举;-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第四条 - 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 - 会长本协会设立会长一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行政工作和会员管理。

第三章 - 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 -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参与协会的活动和会议;- 提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八条 - 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 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 - 资金和财务管理第九条 - 资金来源本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会员的会费和捐款;- 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资助和支持;- 组织活动的收入。

第十条 - 财务管理本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 修改和解散第十一条 - 修改章程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需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会员的表决,得到多数会员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 解散协会如有必要解散本协会,需经过理事会的决定,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 附则第十三条 - 其他事项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结束语本协会章程为示范文本,具体章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而不局限于本文所示内容。

以上为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章程内容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协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解析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解析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解析中国建筑业协会(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CIA)成立于1983年,是我国建筑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下面将针对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进行解析。

一、组织结构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和各个业务部门。

具体分为:1.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5年。

会员大会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2. 理事会:是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组织协会的各项工作,并监督和指导秘书长履行职责。

3. 常务理事会:是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负责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并颁发协会的重要文件。

4.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直接向理事会负责。

5. 业务部门:包括会务部、组织部、财务部、市场发展部、企业服务部、国际交流合作部等,负责协会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职能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 组织指导: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会员单位,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通过行业交流、经验分享、培训和学术研究等方式,提升会员单位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2. 产业引导:协会依托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通过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建议提出等方式,协助政府引导和规范建筑业的发展。

3. 信用建设:负责建筑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减少失信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宣传教育和行业诚信培养等活动,推动建筑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4. 市场监测:协会负责建筑业市场的调研和监测,提供市场信息和数据支持。

通过发布行业报告、组织市场研究和数据分析等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5. 国际合作:协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化。

通过组织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派遣访问团队和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等方式,促进建筑业的全球化发展。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建材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建材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乐山市建材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乐山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装饰生产、设计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产、供、销.科研。

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之间的联系,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建筑材料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以适应国内建设工程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坚持团结,求实、服务、创新的原则,依靠政府的支持,依靠全体会员的智慧和力量,做好“双向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和在行业内起到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做好政府与企业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乐山市科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开展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研,向政府部门反映和提出有关制定本行业的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二)加强横向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

价格,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对行业内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保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三)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和展览等活动,并编辑出版协会会刊、资料等;(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进行人才、技术广职业培训,并组织和参与专业人员的考核考评和达标等工作;组织推荐和参加审定优秀学术论文,重要发明创造、专利。

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择优报请国家,省。

市有关部门审批;(五)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配合有关部门对重要建设项目将采用的国内外建材产品进行审议,以促进和推动我市建材工业的发展;(六)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入会表格(201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入会表格(2013年版)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提交2013年12月20日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简称广西建筑装协会,英文名为GUANG XI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广西壮族自治民政厅批准和注册登记,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区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区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1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把为会员、行业、社会、政府服务作为本会第一要务。

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开展行业工作和横向联系工作。

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三)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

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

本会的名称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缩写。

本会是由从事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网络视听媒体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市。

本会的主要任务1、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辟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2、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3、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视听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4、组织网络视听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5 、加强与国外、兄弟省市相关行业的业务交流,增进往来,促进合作;6 、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7、抵制盗版,并在会员单位的委托下,开展有关版权保护工作;8、开展本行业内及从业单位间的节目交流及技术交流;9、为促进网络视听节目媒体行业的发展,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媒体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查活动;10 、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伤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2、自愿加入本会;3 、遵纪守法,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 、单位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建筑业协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业协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协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会员、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协会设立以下部门:1.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

2. 业务部:负责会员服务、行业研究、政策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3.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及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秘书处:(1)负责协会内部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2)负责协会会议的组织和记录;(3)负责协会财务管理、报销审批等工作;(4)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培训、考核等工作。

2. 业务部:(1)负责会员的招募、发展和维护;(2)负责行业研究、政策宣传和信息交流;(3)负责协会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4)负责协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

3. 监事会:(1)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及执行本制度;(2)负责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对协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招聘:1. 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公告、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2. 招聘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具有相关行业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七条人员培训:1. 协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协会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人员考核:1. 协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2.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人员奖惩:1. 协会应设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业协会章程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A。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自律公约平潭建筑行业协会

自律公约平潭建筑行业协会

平潭综合试验区建筑行业协会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建筑行业旳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潭综合试验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区建筑行业旳实际,特制定《平潭综合试验区建筑行业企业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但凡本行协会旳会员单位以及入岚立案参与平潭综合试验区开放开发建设旳施工企业均要遵守本《公约》,进行合法经营,坚持诚信为本,共赢发展。

第二章:企业经营行为准则第三条: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旳原则,以良好旳企业信誉和竞争实力积极参与招标投标和市场竞争,坚持反对、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陪标、串标、哄抬标价,盲目压价和恶性竞争,不以行贿、回扣等不合法手段承揽工程,不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旳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公正、公开旳原则开展招标活动。

招标中介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旳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设置附加条件,对本土和立案企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合法经营。

建筑、安装和劳务等企业坚持持证遵法经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不超越资质规定旳经营范围,不低于资质挂靠承揽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工程,不肢解发包工程,不签订阴阳协议,不转借,不出租出让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劳保取费原则证书》和《营业执照》,保护好企业旳合法权益。

第六条:严格执行《建筑法》,依法经营。

在业主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动工旳,建筑安装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强制性原则,坚持信用经营。

认真贯彻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业主和发包单位负责,为顾客服务;坚持做到不偷工、不减料、不用海沙、不粗制烂造,坚持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坚持业主和顾客至上,精益求精,争创部优、省优工程,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不达标旳工程不强行验收和提前交付使用,竭尽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建一种工程,树一片信誉,为业主和顾客提供合格和满意工程。

建材行业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建材行业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协会以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推动发展为宗旨,通过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市场拓展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与协会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七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特定领域的自律管理和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在建材行业内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三)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理事会审核通过;(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四)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三条协会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约谈、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信息交流与培训第十五条协会定期举办行业信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提升的平台。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是: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Building,英文缩写JSAEEB)。

第二条本会由全省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应用和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根据国家和江苏的建筑节能发展战略,制定任务,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江苏省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综合楼南三楼(邮编210013)。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七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管理,发挥龙头和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八条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

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九条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联合、协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条协助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评比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

第十二条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参与对企业的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内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协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决策、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设立,负责协会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四)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事宜。

第九条秘书处职责:(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三)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五)负责协会的档案、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开展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二)组织专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四)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议制度:(一)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二)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三)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文件审批制度:(一)协会文件按照文件性质、内容、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审批;(二)一般性文件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三)重大文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一)协会工作情况、重大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二)协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等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人员管理制度:(一)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制度执行。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协会的全部成员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建筑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建筑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建筑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长是建筑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是建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工作方针。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秘书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任何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建筑协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并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参与协会的各项管理事务,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会员在交流和合作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保护和维护协会的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1、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行业协会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建筑行业协会的成立应满足《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质量》
【年(卷),期】1994(000)003
【摘要】第一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分会)是全国各地区、部门建筑行业中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分会,也是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业务上接受建设部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质量管理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围绕提高工程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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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A。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方面评优优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四)企业会员: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外省入晋企业);(五)个人会员:对山西省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

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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