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税收抵免的内容与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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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税收筹划方案

个税税收筹划方案

个税税收筹划方案简介2022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税率共调整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税率调整后,对于月应税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将有所减轻。

但对于超过1万元的收入,税负则会相应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个税的税收筹划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我们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合理分配收入合理分配收入是最基本的个税税收筹划方案之一。

家庭中的收入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工资收入,二是财产性收入。

在收入的分配上,我们可以采取分散化的方式,把收入尽可能分散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头上,并最大化利用每个人的税额抵扣。

例如,夫妻双方在收入上可以进行制度上的规划。

高收入方将自己的薪酬尽可能缩减,增加低收入方的收入,这样不仅能够减轻高收入方的税负,而且可以在税额计算时享受低收入方的税额抵免。

利用公益捐赠公益捐赠可以作为个税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手段。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合法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捐赠额度享受相应的税收抵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因此,在收入较高的情况下,适量的公益捐赠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种有效方式。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适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所得税负。

例如,个人可以利用房贷利息抵扣、教育支出抵扣、子女教育、子女住房抵扣等政策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职业和行业,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

例如,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产业、新能源车辆等领域,政府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税务机构或者资深的税务专业人士来了解相关的政策和利用方法。

优化收入结构优化收入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另一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投资收益、经营收益、财产转让收益等多种收入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源,从而达到优化收入结构的目的。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水准,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因为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很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因为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最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的探讨-精品

最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的探讨-精品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的探讨[关键词] 国产设备;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抵免,是政府对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纳税人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它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优惠方式。

实行投资抵免可以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国内投资,鼓励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国产设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治理和三废治理等目的。

一、投资抵免的理论机理企业资本的使用成本包含两项:一是因为放弃了别的投资机会而发生的机会成本;二是直接成本,包括折旧与税(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对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资本成本上升时,企业会选择资本密集程度较低的技术,反之则相反。

只要税收政策降低了资本成本,它就会增加企业想拥有的资本存量,从而提高投资。

在此,运用乔根森建立的资本使用成本模型来进行分析。

假定公司所得税率为tc,红利个人所得税率tp,则1美元的公司利润的税后收益为(1-tc)×(1-tp)。

假设征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开征公司所得税会使资本投资更加昂贵,但投资税收抵免会降低这种使用者成本。

只要公司所得税制的变化会影响 tc,z,k的组合,资本的使用成本就会发生变化。

罗格·高登和乔根森就投资税收抵免对美国投资的影响进行了估计,结果是:在1964—1974年间,如果投资税收抵免率从7%提高到15%,将会使股本增加12.5%。

根据柯一道生产函数的乔根森模型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表明:政府提高税收抵免要比减免相同金额的公司所得税损失得少,即投资税抵免的持久提高优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持久降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58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2010-5内容摘要: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必然导致国际间重复课税。

抵免法是各国推荐的消除重复课税的方法。

本文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就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并比较了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Abstract: The overlapping of tax jurisdiction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Tax credit is the method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that many countries recommend. Starting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 credit, this paper interprets correlative issues in foreign income credit policies in our country and compares major changes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policy.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eign income Tax credit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政策解析胡 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4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本文以相关税收政策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的相关计算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有关税收优惠
持有 1 个月以上股息、 2 红利免税。 新税法规定, 股息、 红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方面充分享
受了国家税收优惠, 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利持有 1 个月以上免税。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1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  ̄ 小型微 利企业的标准为: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额不超过 3 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 , 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00 其他企 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 0 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0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 ̄税率征 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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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足额补偿 , 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在新税法实施后, 业务招待费 有 4%不能在所得税前抵免。 0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
用新税法赋于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税务筹
化, 降低纳税成本, 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 ,企业遵照国家的税收法 规, 按时、 足额交纳各项税款,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 然而, 企业
关系, 也就是说, 企业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 该支 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 , 这种有关是具 体的, 即与仅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所谓合理的, 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的, 是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所必须 的, 而非可有可无, 甚至不必要的; 另一方 面, 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 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

如何合法避税并遵守税法

如何合法避税并遵守税法

如何合法避税并遵守税法合法避税并遵守税法的方法在现代社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合法降低纳税额度,个人和企业希望能够寻找适当的税收规划和避税方法,以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能够合法避税并遵守税法的方法,帮助个人和企业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

一、合法合规的税收规划税收规划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最低限度地满足纳税义务的方法。

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计的税收规划,实现合法合规的税收优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规划方法:1.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法通常为某些特定行业或区域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2. 合理运用抵免和减免措施:税法通常允许个人和企业将某些特定费用、支出或损失作为扣减应纳税额的依据,如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

个人和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些抵免和减免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申报。

3. 合理运用差别化计税:个人和企业可以依据特定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减少纳税负担。

如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按照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或者选择适用按照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税制。

二、合法避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税收规划和避税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1. 遵守税法规定:税法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个人和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法规定。

利用税收规划和避税方法时,必须确保合法性,并且不能违反税法的规定。

2. 尊重税收合意原则:税收合意原则是指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合理利益,以公正合理的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和纳税费用。

个人和企业应该在境内和境外均尊重税收合意原则的要求。

3. 填报准确、真实的纳税申报:个人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股息所得: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 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 部分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 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
第二节 收入
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概要:
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 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 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 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 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 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 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 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
二、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一)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 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 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 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浅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浅析
日 目 团
新 企业所 得税 法下企业所 得税税收 筹划浅析
陕 西 宝鸡 长 岭 冰 箱 有 限公 司 刘 晓 艳 摘 要 :0 8年 1 1日, 企 业 所得 税 法 下 简 称 “ 税 法 ” 实施 条 例 正 式施 行 , 外 20 月 新 以 新 ) 及 内
套税 制实现合并。自此, 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 入 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 不仅更加 公平合理, 符合 国际惯例 。企业为 了追 求更 大的税收筹划利益, 了继续利 用保 留的一些税收优 惠政 除 行筹划外, 更多地在 企业机构设置 、 将 关联企业交易、 费用扣除  ̄J 业所得税 外的其他税 YL企 . 多做 文章, 寻找新 的筹 划点 。 关键词 : 新企业所 遵循 成 本效 益原 则 , 能保证 税收 筹划 目标 的实 现 。 才 ’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 ) 集 和 准 备 有关 资料 一 搜
进 行 企 业 所得 税 税 收 筹划 的纳 税义 务 人 , 准 备 相关 资 料 以 必须 备 参 考 。 别 是 最新 税 收 法规 资 料 、 新会 计 准 则 、 特 最 会计 法 规 资料 、 政 府 机 关 其他 相 关 政 策 ; 最新 专 业 刊物 ; 效 期 内 的 内部 资料 等 。 生 ( ) 定 税 收 筹 划计 划 二 制 税 收 筹 划 者 或 部 门的 主要 任 务 是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要 求 和情 况 制 定 尽 可 能详 细 的 、 虑 各 种 因素 的纳 税 计 划 。 税 收 筹划 者应 该 考 首先 制 定 供 自己 参 考 的 内参 计 划 。 括 将 来 要 向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内 包 容 和 只 作 为 自己参 考 的 内容 如 : . 例 分 析 2可 行 性 分 析 3 务 1 案 . . 税 计 算 4各 因素 变 动分 析 5敏 感 性 分 析 等 。 . . f ) 收 筹 划 计划 的选 择 和 实 施 三 税 项 税 务 事项 的税 收筹 划 方 案 制 定 人 可 能 不 只一 个 . 收 筹 税 划 者 为一 个 纳 税 人 或一 项 税 务 事 件 . 定 出 的税 收筹 划方 案 因 此 制 也往 往 不 止 一 个 , 样 . 这 在方 案 制 定 出 来 以 后 . 就要 对 税 收筹 划 方 案进 行 筛 选 , 出最 优 方 案 。筛 选 时 主要 考 虑 以下 因素 :. 择 节 选 1 选 税 更 多 或 可 得 到 最 大 财 务 利 益 的 筹 划 方 案 : . 择 节 税 成 本 更 低 2选 的筹 划方 案 ;. 择 执 行更 便 利 的筹 划 方 案 。 3选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原则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统一适用范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建立起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①关联方转让定价(41-44条) ③避税地(45条) ②资本弱化(46条) ④一般反避税条款(47条)
统一税前扣除额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 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
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调整额30万;

税法(一)考试辅导: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税法(一)考试辅导: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所得税。

实际上,纳税⼈的境外所得⼀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有关国家的所得税额。

为了避免发⽣国家间对同⼀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具体规定及计税⽅法如下: 1.实缴境外税款 即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 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

我国个⼈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分国限额法。

即分别来⾃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依照税法规定的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对于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以其各项的抵免限额之和作为来⾃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 来⾃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来⾃某国或地区的某⼀应税项⽬的所得-费⽤减除标准)×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来⾃某国或地区的某⼀种应税项⽬的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费⽤减除标准)×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中的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均指我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

不同的应税项⽬减除不同的费⽤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3.允许抵免额 允许在纳税⼈应纳我国个⼈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即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即在计算出的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较,以数额较⼩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与不⾜限额结转 在某⼀纳税年度,如发⽣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即发⽣超限额时,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该国家或地区的不⾜限额,即实缴境外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浅谈新税法环境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浅谈新税法环境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 作者 兢介】 胡 成 智 (9 5 ) 17 一 ,男 ,汉 族 , 西桂 广
平 市人 ,讲 师 、 会 计 师 、房 地 产 估 价
师,法律硕士 , 究方向:财务会 计、 研
税法和统计。
坝 代 商 业 MOD R B SN S E N U IE S
绒 年 了 业 的 税 内 所 调 我
浅谈新 税 法环境 下
企业所 得税 纳税 筹 划 问题

人 偷 税 漏税 行 为 ; 四是 实 效 性 , 即纳税 筹 划 而 合 伙 制企 业 和 个 人 独 资企 业按 照 《 要 随 着 宏观 经济 环 境 的变 化 而 变 化 ,要 做 所 得 税法 》缴 纳 个 人所 得 税 。较 之 于 合 作 经 营 制 企 业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组 织 形 式 就 到 灵活 和 适 时 。 担 负起 了 双 重 纳税 义务 ,即 首先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然 后 股 东 个 人 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二 、关 于新所 得 税 法变 更 的阐述 1 基本税率 的变化 税 ,而合 伙企业 则 只缴纳个 人所 得税 即
可 。 所 以 ,从税 收 负 担的 角 度 出发 ,新建 在 人 国 外 得 业可 当 理 颁 资 税 整 以选 择 合 伙 或 耆 独 资 的 组 织 形 式 ; 。 关 于 注 册地 选 择 的 问题 ,新 税 法 规 定 :非 前 财 布 企 的 唇 经 中 实 业 纳 民 企 业 在 中 国境 内 未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济 占 施 昕 税 ,或者 虽 设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所 得 的 发 据 的 得 筹 与 展 的 税 划 背 地 企 的 问 其 所 设机 构 、场 所 没有 实 际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源 丁 中国境 内 的所 得 缴纳 的预 提 胡成 智 广西机 电职 业技术 学院 广西 南宁 5 0 0 统 题 业 所 得税 。 因此 ,依据 此 项 规 定 ,外 国 景 位业 30 7 企 下 加 得 一也 愈 所 , 得 企 业 可 以通 过 变 更 注 册地 点 ,在 中 国境 内 新 所 得税 法 最 明 显 的变 化 就 是对 基 本 到 立 了 公 司的 形 式 ,避 免 缴 纳 预 提 税 。 【 文章摘要】 纳 重税 与 没 税 。 此 2 筹 要 业 同 了 法 、对新税法准予扣除项 目的税 收筹划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改 革 的 税 率 的 变 更 , 即 外 资 企 业 与 内 资 企 一 进 5 新 税法 中规 定 在 计算 企 业 所得 税 时 予 不 断 深 入 ,纳税 筹 划 在 纳税 人 理 财 中 占 致 ,均 缴 纳 2 % 的企 业 所 得 税 ,实 现 内 外 划 税实 企 在 现 . 一 时 资 企 业 之 问 的税 收 公 平 。虽 然 标 准如 率 为 步 除 的项 目有 计 税 工 资 、研 发费 用 、广 以扣 据 的 地 位愈 加重 要 。 0 7 2 0 年我 国颁 布 实 5 施的 《 企业 所得 税 法 》 实现 了内外 资企 2 %,但 是 新 税 法 规 定 的 许 多 优 惠税 率 为 告 费 用 及公 用 性 捐 赠 。对 于 计 税工 资的 扣 税 收 筹 划 提 供 了重 要 的 空 间 ,具 体 有 : 除 要 求 真 实合 法 ,不可 无 条件 地 随意 列 支 业 所 得 税 的 统一 ,与 此 同 时 企 业所 得 税 第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做利企业所得 扣 除 ,若 超 出一 定 水平 ,税 务机 关有 权 进 的 纳 税 筹 划 问题 也 得 到 了进 一 步 的 调 0 r 整 。以 此 为 背景 ,本 文 分析 了纳税 筹 划 税 率 为 2 %;第 二 ,属 于 国家 重 点 扶持 的 行 预 ;对 于 研 发 费 用 ,新 税 法 规定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降低 至 l % ; 第 叮 以按 实 际发 生 费 用 的 1O 5 5 %予 以扣 除 , 以 的基 本 理论 ,并 在此 基础 上 探 讨 了新 税 法环境 下 企 业 纳税 筹 划 策略 ,以 与广 大 二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境 内未 设 立 机构 或 刺 激企 业 的研 发 投 入 ,鼓励 创 新 ;对于 广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得 的 告 费用 ,新税 法 规 定 企 、 年 实 际 发生 的 每 学者 共 同探 讨 与 交流 。 所 得 与其 所 设 饥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符 合 规 定 的 广 告 费 用均 可 据 实 予 以扣 除 ,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境 内的 所 得缴 纳 并 注意 区 别于 赞 助 ;对于 公 益 性 捐 噌 ,新 【 关键 词 】 的 业 所得 税 ,适 用于 2 % 的 预提 税 率 。 税 法 对 公益 救 济 忡捐 赠扣 除在 年 度 利润 总 0 纳税 筹 划 ; 企业 所 得 税 ;新 税 法 2 统一规范了税前扣 除标准 额 1% 以 内的 部 分 允许 税 前 扣 除 , 过 部 2 超 新所得税 法还实现了税前扣除政策的 分 不 予 扣 除 。 统 ,即对之前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内外 3 会计核算 中的所得税筹划 资 企 业 不 同 的 扣 除 标 准 和 办 法 予 以统 一 。 企 业 会 计核 算 中的税 收 筹 划工 作可 以 具 体 来 讲 ,新 企 业所 得税 法 废 除 了计 税 工 体 现 在三 个方 面 :第 一 ,存 货 计 价 方法 的 资制 ,而 且 在 如 何扣 除成 本 费 用 方 面 也有 选 择 。 为 了便 于 企 业进 行 税 收 筹 划 ,计 价 新 的变 动 ,只 要 是 企 业实 际发 生 的 合 理 支 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财务管理 中货币时间 出或 者 与 企 业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支 出 ,都 允 价 值 、机 会 成 本 等 因 素 ,选 择 使 所 得税 税 纳税 筹划概 述 许在计算 应纳昕得税时予 以扣除 。 金 支 出现 值最 小 的存 货 计 价方 法 ; 第二 , 固 所谓纳税 筹划指的是纳税 人以不违反 3 、税收优惠范围及方式 的变化 定 资 产 折 旧 疗法 的 选择 。 企业 在 纳 税 筹划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前 提 ,对 自 身 的 生 新企 业 所 得税 法 改 变 了 以 往 的优 惠 范 时应 选 择 折 旧抵 税 金 额 现值 最 大 的 折 旧方 产 产 、 经营 、理 财 、投 资等 经济 行 为 或 者 业 围 ,将 优 惠重 点 放 在 “ 业 优 惠为 主 , 区 法 ,也 就是 说 应 尽 可 能 利 用 国家 给 予 的优 的 对 除 惠 政 策 ,采取 加 速 折 旧的 方式 ;第 三 ,收 务涉税事项进 行事先的筹划 设计的行 为, 域 优 惠 为 辅 ” 制度 上 。 于 优 惠方 式 , 其 目标 是 为 了实 现 企 业 总 体税 收 负担 的 最 J对 持 定 产 业 实施 税 收 优 惠 外 ,还 对 开 发 入 确认 方 式选 择 。企 业 应该 在 权 衡 收 益和 小 化 ,实 现 企 业 价值 的 最 大 化 。 新技 术 、新产 品及 新 工 艺 的 研 发 费 用 、 国 损 失 的基 础 上 , 择 合适 的 收入 确 认方 式 。 选 纳税筹划一般具有 以下 四个特征 :一 际鼓 励 安 置 的就 业 人 员及 残疾 人 员所 支 付 综L 所述 , 我国新实施的 企业所得税 是 合 法性 , 即纳 税 筹 划 必 须是 以遵 守 国家 的工 资等 均 可 享 受 抵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加 法 》 中 国市 场经济 体 制走 向成 熟和 规范 的 是 法 律法 规 为 前 提 的 ,任何 违反 国 家法 律 的 计 扣 除 、税 额 抵 免 减 计 收 入等 多 种 肜 式 的 个显 著标 志 , 给企 业税 收筹 划带 来 了一 也 税 收 行 为都 不属 于 税 收 筹 划 的 范 畴 ;一 是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定的 卒 间。作为企 业 , 爨在 充分 把握 税 收政 筹 划性 或者 超 前 性 , 即税 收 等 划 是通 过 对 策整 体性 基础 进行 多维 度 的税 收筹 划工 企 业 经 济 行 为 的事 先 设 计 、规 划 来 寻 求税 三 、新 企 业所 得税 法 下 的企 业 纳税 作,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圃 负最 低 ,而 非是 在 应 税行 为 发 生之 后再 想 筹划 策略 探析 【 参考文献】 、基于企业组 织形 式及地点选择 的税 收 办法少缴纳税 收;三是风 险1 生,即税收筹 1 1 张欣 .战略性企业纳税 筹划[ .合 、 J 】 划 可 能 存在 未按 国家 法 律 纳 税 的 风 险 , 具 筹 划 作 经 济 与科 技 ,2 0 , ) 08( . 1 体 是 指 企 业 在 日常 核 算 中虽 然 按 具 体 规 定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和 2 兰 凤梅 . 埘立 正 确 的纳 税 筹 划理 念 、 操 作 ,但 是 由于 对 税 收政 策 的 整体 性 及 变 合 伙 制企 业 采 取 了不 同 的税 制 ,公 司 制企 【 .冶金 财会,2 0 ,1. J 】 0 8() 更 缺 乏 准确 把握 ,结 果 可 能 造 成 事 实上 的 业按照 企 业所得税法》 纳企业所得税 , 缴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8-17摘要:新税法中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新税法的⼀项重要配套政策,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通过梳理财税[2009]125号⽂件的主要内容,提出实际操作的⽅法及注意问题,旨在帮助纳税⼈准确理解和执⾏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法⼀、税收政策涉及的内容概述《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件)的出台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对于纳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125号⽂件共有以下⼏项重点内容:(⼀)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125号⽂件中重申了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的规定。

(⼆)详细规定各种境外所得的确认1.对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应当在扣除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各项合理⽀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2.从新税法的⾓度来看,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被视同为居民企业的延伸,所以⽆论它是否将其境外所得分配或汇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均须确认这部分境外所得。

此外125号⽂件还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确认收⼊的⽇期。

3.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应当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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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明确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用税收抵免法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式来消除重复征税。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部分补充。

下面对间接抵免的内容加以解读,并举例说明。

一、间接抵免的主体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解读:首先,理解间接抵免的范围。

根据规定最多只有三个层次可享受间接抵免。

第一层很好理解,是指直接投资,也就是子公司层面。

第二层就是所谓的多层抵免,即间接抵免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什么是所得税免检,关于所得税减免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

2017年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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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税收抵免的内容与确认方法
2010-4-15 10:50:49中国税网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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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始于避免重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又将其扩大到了抵减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直接明确税收抵免的政策目前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三个文件,那么,根据这些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计算抵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其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抵免范围和办法。

目前,税法允许计算抵免应纳所得税的所得共有四项: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均为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企业购置(包括融资租赁,下同)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投资额。

其中前两项为纳税人直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第三项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由境内企业分得股息、红利等项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前三项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四项的抵免限额为投资额的10%,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二、抵免税额的确定方法。

1、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09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A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B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其来自A、B两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别为:A国: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240+60=3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800+300=11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1100×25%=275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75×300÷1100=75万元B国: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800+200=10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1000×25%=250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50×200÷1000=50万元此外,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应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精神分层次计算确定应由本企业负担的税额;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其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确定抵免限额,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2、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

⑴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因此,上述A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B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少抵免1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⑵境内所得抵免税额。

境内所得抵免是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抵免限额为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如:某大型制药厂200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当年经批准购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工业锅炉、水泵、高压电动机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200万元,其可在汇算清缴时计算抵免的所得税为:200×10%=20万元三、执行税收抵免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运算指标准确性问题。

⑴由于各企业会计采取的核算办法不同,对取得境外所得的记账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核算方法也不可能相同,在计算确定抵免税额之前,必须一一甄别,如上例,如果提供的800万元利润额中包括境外所得收入,那么,在按上述方法计算时就应该一一剔除,还有境外所得是按含税记的账、还是按不含税记的账,等等。

⑵除会计核算的指标包含内容以外,企业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的数额:①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且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②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等,扣除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此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③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④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自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⑶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2、境外已纳税款数额的确定问题。

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应抵免的税款必须是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并能够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下列税款和费用不允许抵免国内生产经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⑴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
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⑵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但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⑶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⑷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⑸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⑹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应纳税所得小于等于零的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时,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为零,但可按规定结转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抵补。

4、专用设备发生转让、租赁退回的处理。

企业购置税法规定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应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也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融资租赁专用设备租赁期届满后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纳税年度确认问题。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取得除此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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