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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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保险金额2.2 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2.4 保险责任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2.5 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遗传性疾病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6.3重大疾病3.3 合同解除3.4 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产品简介:集生存金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身故保障于一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巨灾意外身故多倍保障,让您尽享安欣无忧。

保险期间:《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5年、6年、10年、15年,《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此附加险仅为18岁以上者提供)的保险期间为7年、9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和10年。

全面保障如下:1.两全分红险:生存满期(基本保金及红利),身故(1倍基本保金,1年内和18岁前为不计息保费)。

注:分红险到期后,仍按合同提供长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

2.意外险:飞机、火车、轮船(1倍基本保金,加上分红险共2倍保金赔付),地震、洪水、泥石流(2倍基本保金,加上分红险共赔付3倍保金)。

3.重疾险:首次确诊合同中20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先期给付1倍保金(须合同生效的一年后,若因意外引起则不受一年的限制),分红险和重疾险合同终止,意外险合同继续有效。

购买须知:《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0天-65周岁,身体健康者;《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18周岁-65周岁,身体健康者。

投保示例●金先生,50岁。

每年交保费10000元(分红险9957元+重疾险16元+意外险27元),则每年的基本保额为10293.36元(本金+固定利息)。

他选择交费5年,5年后总的保额为51466.8元(固定利息达1466.8元)。

第6年即交完费的第二年,即可领取满期金51466.8元和6年间每年的分红。

产品特点:1.满期时间短(5年交6年满期);2.保障责任全(重疾、意外、交通、重灾,全部高额保障);3.保障时间长(意外保障时间为9年,赠送3年);4.零投整取(保本保值、抵御通胀)。

本保险利益可以概括为七句话:•没事当存钱——本金+固定利息+年年分红(世界五百强公司的分红高额且稳定,红利累积生息)。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共6页word资料

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共6页word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合同编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文模板 (7页)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保险金额2.2 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2.4 保险责任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2.5 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遗传性疾病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6.3重大疾病3.3 合同解除3.4 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特别提示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特别提示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4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2. 您获得的保障 4.2 保险金申请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保险金的给付2.2 保险期间 4.4 诉讼时效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5.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2 遗传性疾病3.1 保险费的交纳 5.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5.4 我们认可的医院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5重大疾病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 ..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最终版)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最终版)

安欣无忧产品解析一、产品基本要素安欣无忧产品基本要素主险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保险期间5、6、10、15年(主打6年)附加险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0天—65周岁5、6、10、15年(主打6年)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18周岁—65周岁7、9、15、20年(主打9年)综合投保年龄18周岁—65周岁主打交费及保险期间3+3+33年交、6年期、保9年保险责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数分红金根据公司每年经营成果进行分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本险规定的20种疾病之一的,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二、产品亮点与鸿盈及富三的区别1:本款是以保额定保费,在邮保通系统中,输入的是保额,因此保费一般不是整万的(比如50岁客户投保一万保额,保费是9447元)2:多了两款附加险,做到了疾病提前给付、满期后额外还有3年的意外保障,还有特定巨灾保险(3年交、6年期、保9年)3:投保年龄:建议推荐18岁以上客户,因为附加意外险的投保年龄起步为18周岁三、产品话术1、这种产品就象零存整取,每年存点钱,存3年再放3年,6年到期,有固定收益及分红,而且这款产品特别好的一点就是投进去当场就返还固定收益,每万返还五六百,多划算啊。

2、6年到期后本金及分红收益一次性取出来,即到期还本,每年还有收益。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享有高额的健康和意外保障。

3、这款产品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现在人越来越关注重大疾病保证,这款产品附送一个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功能,很多客户觉得这个功能挺好的。

4、而且,6年到期领完本息之后,您依然可以继续免费享受3年的高额意外身价保障,相当于到期后还白送3年保障总共保障时间长达9年,多超值啊。

现在存的人可多了。

最近投的人可多了。

您看您是投10万还是20万?四、产品费率表(表1)3年交,保额10000任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一年内退还保费;满一年退还保额×交费年数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退还保额×交费年数×2特定巨灾(地震、泥石流、洪灾):退还保额×交费年数×3(表2)3年交,保费10000 (只能做到大致,有可能保费是10001)注意:本产品是以保额定保费的,所以日常销售中如给客户预测保费以表1为准,表2只做万元保费固定收益的演示,实际销售中很难凑到1万保费,所以销售过程中推荐卖1万保额而不是1万保费。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安欣无忧组合产品解析

国寿安欣无忧组合产品解析

满期保险金 30000元
分红+复利计息
30岁
31岁
36岁
39岁
只需交费9469元
主要内容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内容介绍 产品卖点分析
主要内容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内容介绍 产品卖点分析一、投保范围源自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出生30日—6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出生30日—65周岁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8—65周岁
健康者
二、交费方式及保险期间
趸交 三年 五年
十年
五年 +
二年
六年 +
三年
十年 +
五年
三、保险责任
(仅限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满期保险金给付前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满期保险金给付后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疾病身故 93300元
重疾保障 100000元
疾病身故 满期保险金 100000元 100000元
分红+复利计息
30岁
31
36
39



只需交费93690元
投保举例之二
王先生 30岁 3年交付,保额10000元 6年满期,9年意外保障
保险利益如下
普Ti通tl意e 外in 10h0e0r0e×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

Ti交tl通e 意in外 2h0e0r0e0元×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
重灾意外 30T0i0t0l元e ×in身故 时的he交re费年度数

安欣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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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话术
投保范围
一、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0天—65周岁
三、国寿安欣无忧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趸交 3年交、5年交 10年交 满期5年、6年、10年 满期6年、10年 满期10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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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七、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

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索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并且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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