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乡镇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乡镇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为最基层的乡镇人大,承担着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的重要职能,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受乡镇人大无常设机构,预算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着镇人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镇人大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镇政府不主动接受监督、不愿接受监督;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流于形式;预决算执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预算外资金监管不力等主要问题。
二、做好镇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一)增强预算监督意识,强化组织领导,为乡镇人大依法开展预算监督提供保障。
一要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认识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性。
镇党委、人大、政府要充分认识人大依法监督财政预算的法律地位,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预算监督工作,乡镇党委要加强对财政预算工作的领导,乡镇人大要积极的主动依法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乡镇政府要主动依法接受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从思想上真正克服人大不愿监督、政府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倾向。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推进乡镇预算监督工作。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帮助解决乡镇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乡镇人大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党委要对乡镇预算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乡镇预算监督的原则、要求;县人大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为乡镇人大开展镇预算监督工作制定相应的办法或规定,使乡镇人大开展预算监督更有依据、更有底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加强乡镇预算管理工作的办法和规定,按要求安排乡镇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财政预算监督职能,不断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三要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升预算监督管理水平。
建立乡镇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培训机制,着重加强对预算法律法规、财经知识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听不懂财政报告、看不懂财经报表、监督无从下手的问题。
强化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队伍建设,选调具有专业知识和长期从事财政、审计、统计分析工作的同志到乡镇人大工作,为乡镇人大准确审批本级预算和加大预算监督力度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浅析人大预算监督现状及其实效性的提升
浅析人大预算监督现状及其实效性的提升浅析人大预算监督现状及其实效性的提升摘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宪法赋予其诸多重要的职权,包括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其中,预算监督权已成为人大监督权的关键局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仅是宪法和法律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和监督国家公共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人大预算监督的根本框架已经建立,预算监督的形式趋于完善。
但是,从预算监督的效力来看,实质性的预算监督还没有真正发挥效用,这也是造成我国财政支出效率不高、行政本钱居高不下、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提升监督实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我国人大预算监督现状出发,试图探究出提高其实效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人大预算监督实效提升作为现代“预算国家〞所要求的根本条件之一,预算监督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各个主体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的活动,它贯穿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与其他环节交互影响。
按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可将我国的预算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监督,也即是人大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实质是立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财政行为。
具体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是人大对预算全过程进行立法标准和监督的权力。
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政府财政收支方案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预算管理过程进行立法标准,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管督察,对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民主审查批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浅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 人 大预 算 审查监 督 的 问题及 对 策
但 没有达 到预算 内外统 筹安排 、预算外 资金收 支脱钩的要
求。
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 六十六条规定 :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 、决算进行监 督 。第六十七 条规 定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县级 以上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有 权就预 算 、决算 中的重 大事项 或者特 定问题组 织调 查 ,有关的政府 、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 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八条规定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 以上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人 民代表大 会代表或 者常务 委员会组 成人 员 ,依照 法律规 定程序 就预 算 、决算 中的有关问题提 出询 问或者质询 ,受询 问或者受质 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 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十九条 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作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第t十 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
关 键 词 : 预 算 审 查 ; 监 督 ; 问题 ; 对 策
中图分 类号 :D 3 . 60 9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9 2(0 ) 1 0 8 一 5 2 0 6 2 1 0 — 0 8 O 6 0
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逐渐 为人大 、政府 、新闻 媒体及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 。2 0 年 1 月 l 0 9 0 6日,广州市财 政局将广州市 2 0 0 9年本级政府 1 4个部门的预算全部都在 1 “ 广州财政 网”上公开 。此举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再 次引发了对政府预算监督这一话题的热议 。应该说 ,人大及
人大预算监督迈向纵深.doc
人大预算监督迈向纵深-
“钱袋子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
审查和监督财政预决算是人大重要职责。
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人大在深化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进程中敢为人先,不断创新。
有的地方着眼于范围的全覆盖,将所有政府财务行为纳入预算监督的制度范畴。
如宁波市人大将以前未纳入人大监督范围的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装进人大监督的“笼子”,消除预算监督的“盲区”。
有的地方在绩效上做文章,倒逼政府预算编制、执行从粗放管理阶段转型。
如鄞州区人大以预算绩效监督为突破口,构建起全过程财政预算监督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还有的地方在落实审查主体监督刚性上下功夫,如温岭市人大今年首次将试行预算修正案提升至市级层面。
人大有效行使预算修正权,增强了人大预算审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已颁布施行的新预算法首次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首次提出预算绩效概念等。
浙江的上述创新案例契合新预算法精神,也为全面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树立了样板,做出了示范。
浅析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
委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 决定设立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
、
人 大预 算 监 督 的 涵义 及 该 制 度在 我 国形 成 的 历 史 过程
作委员会 。预算 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 国
笔者认为欲对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 监督 ( 下文简称“ 人大预 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 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 算监 督” 给出定义 , ) 应首先明确预算的涵义。现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预算法》 19 于 94年颁布, 虽然全文数十次使用预 算一词 , 但此项法律
L g l vtm dS co o a so An oiW S
:9( 2. 06 0 督 存 在的 题 厦 舆 泵
魏健馨 史展 展 刘 丽
摘 要 19 年预算法颁布 实施, 国人大预算监督基本步入正轨, 94 我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比如预算收支 的范 围不完整 ; 预算 编制缺 乏科 学性 , 在滞 后性 ; 存 预算 的编制 过 于粗 放 , 缺乏 细致化 与公 开化 ; 算调 整频繁 , 算 支 出 预 超预 难以控制。针对于此, 本文指 出我们应 当逐步缩小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监督轨道; 科学、 详尽的编制 预算; 严把追加预算的特殊情况。 关键词 预 算监督 宪政 预 算法
爆发于华尔街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到美 国的实体经济 ,数据显 示, 美国的总体经济已经陷入衰退, 而现今世界经济相互联系、 彼此依
存的状况 , 使得我 国在这场危机中也不能幸免; 0 8 2 0 年第四季度 G P 国务院颁布了<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进~步细化预算工 ,
增速明显放缓, 沿海出口企业纷纷倒闭, 一系列货 币政策出台之后, 市 场信心仍然匮乏 鉴于此, 国务 院出台了进一步扩大 内需刺激 经济 的 十项措施, 预计两年总投资达 4万亿人 民币, 该措施力度之大 , 速度之
预算监督:从程序走向实质
更 具 有法律 和现 实意 义 , 更能 体现 预算 民
主 的本质 。自 2 0 0 8年底 起 , 闵行 区人 大常
2 0 年 , 庆 市财 政 局 出 台 了《 算 03 重 预
委会 连 续两年 组 织公 开的预 算 听证 会 : 从
上海 人 大
21 0 0年 第 1 期
南 r 困政 法 人 学 教授 和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1 1
研 究所 专家 共 同组 成 。他 们 指 出 , 证 会 听
的 成 功 举 行 对 推 进 公 芡 预 算 的 实质 性 审
查 峪督 提 供 了 一 个 可 行 的操 作 平 台 。 同 时 , 极 拓 展 预 算 参与 渠道 , 请 公 众 代 积 邀
责任 意 识 , 进 领 导干 部 断 提 高 能 力和 促 水 。四是有 利 于提 升人 大预 算 审 查监 督 的 力度 和实 效 。
公 共 颁 算 审 查监 督 制 度 改 革 课题 组
明。 为此 , 区人 大 提 前 、 月在 阔 行 电视 个
台 、 行 报 社 、 行 网 站 等 媒 体 L发 布 了 闵 闵
审 查和批 准预 算 , 既是 事 关人 民利 益的 重 大事项 , 也是 宪法和 法律赋 予的职 权 。有 学者认 为 , 实现政 府预 算 的行政 控 制与代
议 机 关的政 治控制 , 现代 公 共预 算制度 是
预 算举行 预 算 听证会 ,并在 20 年 底 出 07 台了 《 焦作 市财 政 预算 社 会 听 证 管理 办 法》 河北 等省 的预 算审 查监督 务例规 定 : 。
追 加项 目听证会 , 有 8 预 算项 目接 受 共 个
听证 。 0 4年 3月 2 20 3日, 南省 焦作 市财 河 政 局 对 即将提 交给 市人 代 会 的 四 个部 门
关于深化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关于深化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作者:周宗泉来源:《人大研究》 2019年第8期关于深化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周宗泉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加强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对于促进人大持续改进监督方式,发挥代表作用,提升监督能力,实现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当前,地方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要求,不断探索和丰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实效明显改善和提升。
县级人大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促进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思考。
一、现阶段预算审查监督的困惑1.依法审查监督的意识有待强化。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入心和必行。
有的政府部门及负责人认识不到位,仍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看作是走程序、走过场,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意识和主动性不强。
人大作为监督主体,也存在监督意识弱化问题,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思想不够解放,工作束手束脚,使监督工作多处于程序性层面,有着浓重的行政决定色彩。
由于观念意识、公开程度和参与渠道等多方面的原因,预算审查监督的社会公众参与度,目前还不高。
即使是人大代表,有的对预算草案只是粗略浏览,对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基本上是不审不查不监督。
2.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质性有待增强。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很明确,但是在关键环节该怎么查、重点查什么,尚无具体的统一制度规定。
如果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不够细化和深入,人大实施一般性审查难以发现问题。
如预算草案无法直观体现资金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有的部门预算对项目安排、说明不翔实,不能清晰地反映单位行政运行和项目支出情况,让代表看不懂、搞不清。
人大预算审查重点仍停留在财政收支平衡上,未能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转变,在预算细化、跨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等方面有待突破。
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回眸
改 进 预 算 内外 资 金 监 管 ,打 破 预 算 内 外界 限 , 步实 现 真 正意 义上 的综 合 财 政 预 算 , 逐 彻 底 改 变 ‘ 收 费谁 支 配 , 有 钱 谁 消 费 ’ 谁 谁 的预 算 外 资 金 分 配 格 局 ” 人 大 监 督 是 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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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 回眸
@ 戚 超 建
加 强对 预算 的 审 查 和 监督 是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各 级 人 大 及其 常 委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之 前 述 《 定 》 不仅 规 范 内 容更 丰 富 , 且 规 , 而 操 作 性 也 进 一 步 增 强 。我 省 预 算 监 督 法 制 建设历经 2 0多 年 的不 懈 努 力 , 目前 法 制 规
口径 预 算 要 求 , 2 0 于 0 4年 对 省 级 预 算 和 部 门 预 算 试 行 按 全 口径 编 制 , 当 年 已 明确 将 必 须 安 排 的 支 出 ,在 财 力 可 能 的 前 提 下 , 全 部 列 入 预 算 安 排 , 强 了 预 算 编 制 内容 增
的 完 整 性 和 透 明 度 。2 0 0 4年 9月 , 人 大 省
以来 一 直 被 人 诟 病 为 “ 行 看 不 懂 , 行 说 外 内 不 清 。 ” 以 会 出现 这 种 情 况 , 中 一 个 重 何 其
要原 因就 是 政 府 的预 算 草案 内容 过 于 简 略
资 金 也 应 当 列 入 预 算 , 使 预 算 尽 可 能 完
整 。 0 6年 , 人 大 在 给 省 政 府 对 2 0 20 省 0 5年 财 政 决 算 的 审议 意 见 中 又 再 次 提 出 , 是 凡 年 初 能 够 预 计 到 的 包 括 地 方 收 入 、 央 转 中
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兼评我国《预算法》的修改朱大旗李蕊• 2012-04-13 10:42:56 来源:《社会科学》 2012年第2期随着1999年启动预算改革,我国开始迈向“预算国家”。
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修改,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它还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和人的发展的方方面面,是纷繁复杂的利益大调整,是政策的选择与政治的权衡。
[1]其实质是“重新塑造国家的治理制度和政治文化”。
[2] 预算法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是人大与政府权力的配置与制衡,预算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力。
这一权力的有效行使需要在《预算法》修订中通过科学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来实现。
一、人大预算监督权的界定(一)预算监督和预算监督权作为现代“预算国家”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之一,预算监督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各个主体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的活动,它贯穿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与其他环节交互影响。
[3]按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可将我国的预算监督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其中立法(人大)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其实质是立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权力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财政行为。
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立法机关财政权的核心权能。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7款对国会的预算监督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征税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员可以以处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
美国法典第2编对国会编制审批预算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882年英国议会正式确立预算制度,明确规定国会享有预算的审批核准权,并在1911年的《议会法》、1937年的《内阁大臣法》和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中对议会预算监督权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法国宪法第39条规定:“财政法案应首先送至国民议会进行审议。
人大预算监督: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人大预算监督: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作者:肖雅婷来源:《商情》2015年第19期【摘要】近年来,国家预算作为政府年度财力配置计划,从资金范围到编制方法都在不断地被完善,但是,预算的监督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
预算本身作为法律,应该具有强约束力,并且《预算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于预算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目前实行过程中,人大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将监督的权利与责任落到实处,让预算监督沦为了“软约束”,需要从人大监督的审查程序、审查内容、职责定位等方面作出改进,进而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关键词】人大预算监督预算改革实质转变一、引言预算作为各级政府、公共部门依据法律和制度规定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成立的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政府年度财力配置计划,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领导的作用,预算决定着整个国家财政资金的运行,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必须受到强有力的监督。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毫无疑问在预算监督中应该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人大预算监督其实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其执行。
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不仅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政府的预算行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预算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于预算的监督权,人大对于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体现的政策导向都负有审查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这一行为应该是平常的举措。
但是,人大对于预算的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可见在实际执行情况来说,存在很多问题,才致使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成了“软约束”。
二、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从审查程序上来看,我国的预算要经过“三审”,首先,是地方政府将预算提交给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审。
然后,提交给财经委进行“二审”,在这个环节中,财经委将出具初审报告,并对预算给出意见或建议。
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张晓明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8期我国的预算监督制度还处于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的过渡时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特别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在我国预算监督体系的最高层,负有重要监督职责,其相关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待。
一、我国现行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综合归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财政透明度低,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财政透明度低,预算信息不公开,是制约我国人大预算监督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和纳税人,对于每年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案很难通过已有的信息渠道搜集到,想知道自己所在市或区的预算情况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预算收入的承担者,有权知道和监督上缴收入的使用情况,但在我国,目前只有中央和个别省级预算在通过后能及时公开,老百姓对自己上缴的钱具体怎么花的,花在哪里根本不清楚。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财政透明度仍处于较低水平。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在我国正式实施,但是目前财政透明度离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我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进行过调查,调查表明,在这项研究所指定的113项调查信息中,公众能获得的信息平均为22项,不到所调查信息的1/5。
也就是说,如果以100分为满分的话,从公民层面来看,31个省级财政的透明度得分仅为20分。
与此同时,该项目组也向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发出调查函,用同样的调查指标,了解作为预算审批和监督的立法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知晓它们履职所必需的财政信息。
结果令人意外,从反馈的调查结果来看,各省级人大财经委所能获得的财政信息的平均状况与普通公民几乎不相上下[1]。
同时,我国财政信息公开还存在三大不足:①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全面。
人民共同拥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包括三类:一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用的资金;二是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资金;三是政府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即营业性的国有资产。
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实效制约因素及提升对策
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实效制约因素及提升对策摘要:代表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提升人大预算监督的实效,实现人大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透明政府的有效途径,更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人大预算监督;制约因素;监督实效一、制约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实效的因素(一)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时间不科学。
根据《预算法》,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3月上旬召开。
往往是预算还没有通过权力机关审批和决议,就已经预先执行了两三个月,也就是说,新的财政年度中存在着一段时间是无预算法案的权力真空段,这种无预算、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做法与“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①相违背,严重侵蚀了预算法案的严肃性,也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2.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
在我国,政府编制的预算案仅能反映预算内资金的分配情况,而没有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制度外收入,这部分资金长期游离于人大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外。
政府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不仅违背了公共财政的理念,更重要的是,由于预算外资金不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某些内部监督不力的行政部门可能滥用职权,想方设法把预算外资金隐匿为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小金库,成为蚕食公共利益的巨大黑洞。
3.预算编制科目不精细。
由于时间有限,预算编制部门无法进行科学的预测和精细的规划,导致预算草案内容不详、项目不细,且无详细的补充说明。
政府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节五个层次,目前预算报告通常只反映到“类”,仅有部分反映到“款”。
粗略的内容、笼统的数字,人大代表在审议时既看不出每笔收入的来源是否合理可靠,也看不出重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具有合理性、惠民性。
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不但普通人大代表难以看明白,即便是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
从程序走向实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新图景——“广东现象”的启示
[] 4程竹 汝等:政治文 明 《 —— 历史纬度 与发展 逻辑》上 ,
[] 6 江伟 : 市场 经济 与民事诉讼 学 的使命》 载《 《 , 现代 法 总之 , 询问和质询启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人大 学》 96 1 9 年第 2 期。 监督方式的拓展 , 更在于作为人大重要权力之一的
监督权从法律和实践两个意义上的价值 回归 : 依法
[] 雪冬 :地 方人 大监督权 的有效 实现》 载《 2杨 《 , 清华大 学公共管理评论> 0 5 > 0 年第 D 期。 2 0 [] 3 何永红等 : 完善行 政权力运行机制 与防止 腐败》 载 《 , 《 行政论坛> 03 > 0 年第 6 。 2 期
仅仅是失职 , 更是一种对“ ” 错 在所谓 民主意义上 的 海人 民出版社 2 0 年版 , 2 页。 04 第2 5 纵容, 这更让人感觉后怕。 [10 0 6 52 1 年 月7目《 南方 日报》 。
人 大代表的手 中。而审查预算 的时间一般只有一 就更为少见 , 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几乎很少进 行调查 , 而罢免相关责任人和撤销预算方面不适 当 天, 即便人大代表都是专家, 也难以在如此短的时间 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 , 更不用说提出有效建议 和改 的决定几乎从未在实践中被使用过。 进措施 。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 以后 , 随着预算 编制 上述 几 个 方 面 的原 因 , 得 宪 法 和法 律 赋予 我 使 地方人大对预算 的细化 , 代表们直呼预算草案从过去 的“ 看不懂” 变 国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被虚置 , 成现在的“ 看不完” “ ,审议预算草案一天不够用” 。 的审查批准往往流于形式 , 成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 () 2 代表预算审查能力不 高。从地方人大代 表 行使预算监督职能的“ 阿喀琉斯之踵” 。作为国家的 的构成来看 , 虽其 中不乏精通财政的专业人员 , 总 经济命 脉 , 但 财政预算 收入来 自纳税人 、 自全体公 来 体素质参差不齐 , 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 了解预算 的 民, 其分配和使用涉及人 民和国家的利益 , 因此 , 对 特点 、 目 项 之间的关系 、 内容结构以及专业名词的具 财政预算进行监督 以促进政府用好财政资金 , 是建 体含义 。而且 , 地方人大代表来 自 社会 的各个阶层 立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的客 观 要 求 。温 家 宝 总理 曾经 指 和行业 , 平时都有 自己的本职工作 , 除了每年一度的 出 ,一个 国 家 的 财 政史 是 惊 心 动 魄 的 。 如果 你 读 “ 人代会 , 平时很少有时间顾及履行代表职责 , 导致对 它 , 会从 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 , 而且是社会的结 预算实质性 问题 难以审查到位 。甚至有些代表认 构 和公 平正 义 的程度 。 喜 的是 , ”呵 目前 我 国有 些地 为, 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只是例行公事走过场 , 象 方人大 已经开始建构解决预算监督“ 有形无实” 问题 征性地履行程序 , 导致人 大预算 审查出现“ 程序 合 的系统工程 。这里以广东人大的预算监督发展历程 法, 实质 虚 置 ” 的尴尬 场景 。 为研究范本 , 以期推动国家层面的预算改革 , 使宪法 () 3 预算审查信 息不对称。地方人大对预算进 赋予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名至实归 。 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是 , 备相关 的专业知识和充 足 具
推进人大预算监督提质增效的思考
上海人大2021年第10期预算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实践证明,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人大加强预算监督,推进政府预算的制度优化、程序规范和提质增效,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7年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也专门对加强预算监督提出了要求。
面对新形势下预算审查监督的新要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立足依法治国的大局,在对财政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查监督中,更加关注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不断深化预算监督内容,努力提高监督实效,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预算的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
一、深化监督内容,实现“三个延伸”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对财政预算开展审查监督过程中,逐步做到了三个延伸。
(一)报告呈现从数字向图文延伸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的公开透明,提高预算报告的可读性及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审议质量,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积极与区财政局沟通,要求其在确保预算报告数据详实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报告的图文说明,便于让代表更准确了解政府为什么要花这些钱,财政是如何安排支出的。
在人大的推动和财政部门的响应下,近年来,区人代会上的预算草案报告、草案说明、简明读本等材料愈发完善和详尽,也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
(二)审查方式从书面向面对面延伸区人大常委会逐年加强对部门预算公开的监督,由书面审查财政预算报告向面对面询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延伸。
近两年,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选择10家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汇报会,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向代表报告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并接受代表就预算执行率、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等情况的一一询问,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负责同志及50余位区人大代表参加。
这一实践,增进了代表对部门预算的了解,提高了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水平,更有力促进了区各政府部门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的强化。
全面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
全面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作者:裴志江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12期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更好地实现人大的受托责任和维护公共利益,关键要提升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能力。
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更好地实现人大的受托责任和维护公共利益,关键要提升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能力。
从长期来讲,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能力需要政治体制、经济发展以及政治文化等宏观性因素发生相应变化。
在短期这些宏观因素都不太可能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加强预算法制建设、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人力资源水平及改进监督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来进一步提升人大预算监督能力。
一、加强预算法制建设,实现预算监督由程序到实质的转变人大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要行使其监督权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证人大预算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
根据监督立法的现状,完善预算监督法律需强调以下几点:一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反宪法精神及具体规定,以强化监督为立法宗旨,将宪法的原则精神加以细化,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监督职能和最高权力地位。
二是要对预算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监督效力、责任追究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尽快修订预算法,清理和完善与预算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快制定计划法和投资法、审计监督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
四是人大的监督工作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尤其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程序性规定,使人大预算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以提高预算监督的实效。
二、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为预算监督奠定基础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能力不仅取决于自身,还有赖于政府预算的管理水平。
如果政府预算水平较高,为人大提供的预算比较全面、真实、详细、透明,那么相应的人大监督也就细致和全面,预算监督的能力就会提高。
否则,即使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水平再高,监督能力再强,面对随意估算、透明度不高和“内行人说不清、外行人看不懂”的预算文件也会无从入手。
推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由形式向实质转变的路径思考
推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由形式向实质转变的路径思考作者:陈婵来源:《人大研究》 2013年第12期陈婵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预算监督都列为本级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路径,创新方法,不断拓展预算的深度、广度和力度。
但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保障、能力保障等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仍然停留在程序方面的审查监督,离实质性的预算监督尚有较大差距。
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效力如何?可以采用预算监督效力指标体系来进行评估。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关于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评价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特点,尝试建立一个衡量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的评价体系,并运用该指标体系对重庆市渝中区人大的预算监督效力进行了量化分析。
结合分析结果,对推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由形式向实质转变的路径进行初步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评价体系构建该评价体系总分为100分,共分为3个大类,9个具体量化指标。
第一大类是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的权力保障,其中有4个量化指标,共60分。
第二个大类是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的能力保障,其中有2个量化指标,共20分。
第三个大类是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的制度保障,其中有3个量化指标,共20分。
详细评价体系见下表。
二、重庆市渝中区人大预算监督效力的量化分析运用上述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评价体系,并结合实际,本文对重庆市渝中区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进行了量化分析。
(一)人大预算监督的法制框架基本形成,但法律较为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得分8分,指标满分10分)我国的宪法、预算法和监督法都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预算监督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市一级人大也出台了相应的预算监督条例和监督法的实施办法。
可以说,我国人大预算监督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也进入了比较规范的法制轨道。
但由于这些法律颁布年份较早,对人大预算监督权力也只作了比较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对如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使得人大享有的财政监督权很难发挥效力,成为一种虚置状态。
改革开放30年:人大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改革开放30年:人大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作者:景迅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12期预算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预算监督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常规工作,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本文试图从人大预算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实践等方面对人大预算监督进行简要回顾。
一、人大预算监督的法制化进程人大预算监督的立法是预算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进程,人大预算监督的立法工作也不断向前推进,为工作实践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诸多相关立法中,重要的有三部法律,一是组织法,二是预算法,三是监督法。
这三部法律开启了人大预算监督的三个阶段,是人大预算监督法制化的三个里程碑。
第一个里程碑:组织法的颁布实施。
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这标志着人大预算监督获得了法律授权。
第二个里程碑:预算法的颁布实施。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算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就财政预算的原则、预算收支的组成、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预算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人大预算监督的职权在法律上进一步具体化。
1. 预算法在预算原则方面强调,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 在管理职权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划分。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
魏陆
【期刊名称】《探索》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在总结美、英等国家立法部门预算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一套衡量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评判标准,共包含权力保障、能力保障以及制度保障三大类十个指标.利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专家调查法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进行量化分析,其结果表明人大预算监督与实质性的预算监督仍有较大的差距.加快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转变,其着重点在于:一是加快完成<预算法>的修订;二是将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三是增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力量;四是逐步使预算报告成为每年人代会审议的重点;五是尽快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六是严格限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责任追究机制;七是更好地发挥审计和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
【总页数】6页(P63-68)
【作者】魏陆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20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2;D624
【相关文献】
1.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回眸 [J], 戚建超
2.推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由形式向实质转变的路径思考 [J], 陈婵
3.改革开放30年:人大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J], 景迅
4.实现由形式审查监督向实质性审查监督的转变——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委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 [J], 张郁
5.人大预算监督:期待由形式向实质转变 [J], 连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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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军:莫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形式化”
郑晓军:莫使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形式化”作者:暂无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2期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郑晓军撰文说,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执行情况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权力。
如何强化对地方财政预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管好“钱袋子”,这是公众一直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文章说,从目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情况看,重程序性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现象较普遍,监督的力度还比较薄弱。
一是财政预算报告有些雾里看花,难以监督。
政府提请人大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一般比较粗,代表们看不懂,报告也说的不清,使人大的审议审查难以到位。
究其原因,是预算不够细,即便公开了大家也看不懂,这不是公开不公开的问题,而是预算本身不完善的问题。
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应该是很公开透明的事情,为什么弄得那么神秘?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弄得那么高深莫测。
其实质并不在于预算有多少“专业性”,代表们不好懂,而是想不想把财政预算晒出来,愿不愿把花的钱明细化。
二是对财政预算的审议审查有些弱化。
过去,各级人大会议有一项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财政预算报告(草案)。
然而,从2005 年全国人大会议把这项议程改为书面审议财政预算报告后,地方各级人大几乎都随即改为书面审议财政预算报告了。
但实践表明,这种书面审查的效果并不理想,大都走了形式,对此一些代表已经提出了质疑。
地方财政是老百姓的钱袋子,人民授予政府管理,这些钱怎么花,是否用在了国计民生上,公众非常关心。
文章认为,审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会议上还是向代表作报告为好,这既有利于引起代表的重视,也有利于代表审议监督。
三是会议安排时间太少,审议监督难到位。
只有知情知政,才能增强代表的审议能力,提升审议质量。
然而,各级人大会议为了压缩时间,议程安排得都很紧。
自书面审议财政预算报告以来,代表拿到财政预算报告(草案)的时间有限,有些代表甚至连看预算报告的时间都没有,如何知情知政,又如何行使审议监督的职权?文章说,要使各级人大真正负起对财政预算监督的责任,就必须为代表行使好审议权提供足够的时间、信息和良好的氛围、有效的机制。
人大预算监督:期待由形式向实质转变
人大预算监督:期待由形式向实质转变连家明【期刊名称】《地方财政研究》【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1页(P1)【作者】连家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盯紧政府的钱袋子,是现代议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预算监督之所以重要,在于预算能最清晰直观地反映出政府的全部行为,实现对预算的有效监督,就可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回顾历史,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架构最初的形成,便缘起于13世纪英国贵族与民众对君主预算权的剥夺与控制,而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的所谓“进步时代”,也源自于对现代预算制度的引入,将“看不见的政府”变成“看得见的政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审议、调整和监督政府预算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与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一道,共同构建起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规范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步伐逐步加快,进入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个阶段。
尤其是近两年,人大预算监督作用受到空前关注,实践中也有所创新。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人大预算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仍处在形式监督大于实质监督的一种虚化状态,很多地方亟待完善。
首先,人大在预算监督的权力地位上形实不符。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架构,人大是法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现实中党委和政府更有实质性的权威。
预算草案在报送人大审议之前,一般要先经过政府和党委的认可,而经认可后上报的预算草案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就没有被否决的案例。
其次,人大在预算监督所需各类保障上乏善可陈。
无论是组织保障还是人员配备,都难以满足预算审核庞大工作量的需要,而人大代表的非专职化和世界上最紧凑的预算审核周期,也使“橡皮图章”这种形象化的讽喻无法避免。
再次,人大在预算审批和预算调整上的监督作用也常流于形式。
预算的完整性、细致性和公开性远远不够,现行法律法规的模糊使政府获得太多规避人大预算监督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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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监督亟须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摘要:在总结美、英等国家立法部门预算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一套衡量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评判标准,共包含权力保障、能力保障以及制度保障三大类十个指标。
利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专家调查法对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进行量化分析,其结果表明人大预算监督与实质性的预算监督仍有较大的差距。
加快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转变,其着重点在于:一是加快完成《预算法》的修订;二是将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三是增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力量;四是逐步使预算报告成为每年人代会审议的重点;五是尽快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六是严格限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责任追究机制;七是更好地发挥审计和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人大预算监督;预算改革;预算法治化;预算民主化;预算控制权;预算责任追究机制中图分类号:D622;D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3-0063-06每年“两会”中政府预算报告都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一府两院”五个报告中人大代表意见最多的。
预算――即企图通过政治过程配置稀缺的金融资源,以实现各种美好生活――是政治过程的中心。
立法部门对预算的监督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多数国家,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都是立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人大预算监督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预算监督的形式趋于完善。
但是,从预算监督的效力来看,实质性的预算监督还没有真正发挥,这也是造成我国财政支出效率不高、行政成本居高不下、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快实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评判标准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指立法部门在预算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力,预算监督效力越高,立法部门对预算的控制就越强。
如何评判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大小,立法部门预算监督究竟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性的,应该有一个客观评判标准。
总结美国、英国等国家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实践,本文选出一些因素作为评判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高低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影响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程度,分为三大类十个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比重(三大类十个指标总分为100分,每个指标均为10分),从而作为评价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量化指标。
量化指标大类1: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权力保障(50分)作为一项政治权力,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权力是否得到切实保障,这是影响其预算监督效力的首要因素。
为了实施有效的预算监督,必须保障立法部门实质性的预算监督权力,这种权力保障是多方面的,既要有法律层面的保障,还要有制度层面的保障。
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权力保障评判标准如下:1.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权力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完备(10分)。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立法部门行使预算监督权力的前提和保障,立法部门行使预算监督权力所依据的法律应该是健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宪法是否赋予立法部门对预算的监督权。
(2)立法部门是否制定有专门针对预算的法律法规。
2.立法部门是否能够独立客观做出预算决策(10分)。
立法部门的独立性是决定其预算监督效力的重要因素,否则将难以保障预算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也难以发挥实质性的预算监督作用。
这一指标由三个子指标构成:(1)立法人员是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立法人员对预算是否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3)立法部门是否有合理的预算决策表决机制。
3.立法部门预算监督范围是否涵盖政府全部收支(10分)。
全面性是预算的一个基本原则。
全部政府收支都应该纳入预算,接受立法部门的监督。
如果立法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收支的一部分,就在实质上削弱了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权力。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是否有游离于立法部门监督之外的预算外收支。
(2)政府向立法部门提交的预算是否详尽到具体部门和具体项目。
4.立法部门是否拥有绝对的预算控制权(10分)。
立法部门可能会发生与政府预算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谁拥有对预算的绝对决定权,是影响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重要因素。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立法部门有多大权力可以修改行政部门提交的预算;(2)行政部门有多大权力变更立法部门已经批准的预算。
5.立法部门预算决策是否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10分)。
再好的预算决策,如果不能得到严格遵守,经常发生预算违法事件,而又没有预算问责机制,则预算的严肃性和法治性将降低,预算将流于形式,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效力也将大大降低。
预算责任追究机制是维护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权威的有力保障。
量化指标大类2: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能力保障(30分)预算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和技术性很强的一系列政府收支计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只赋予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权力是不够的,为了确保立法部门能够有效地履行预算监督职责,还必须加强立法部门预算监督能力的建设,包括立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和立法机构的能力建设。
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能力保障评判标准如下:6.立法人员是否是职业性的和专业性的(10分)。
预算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立法人员履行预算监督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没有一定的职业性和专业性是难以胜任的。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立法人员是否是职业性的。
(2)立法人员是否是专业性的。
7.立法部门是否下设专门的预算机构(10分)。
预算包含了政府各方面的收入和支出,需要大量的信息,需要立法部门进行分工对预算分门别类地加以审查监督,也就是说,立法部门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需要专业分工,否则很难做到对预算的全面监督。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立法部门是否下设针对不同领域的预算委员会。
(2)立法部门内是否建立了辅助性的预算工作机构。
8.立法部门审查监督预算的时间是否充足(10分)。
从接到政府提交的预算到最后通过预算,立法部门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需要一个过程和足够的时间,否则立法部门将无法对预算进行全面监督。
这一指标由两个子指标构成:(1)行政部门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多长时间向立法部门提交预算。
(2)立法部门的预算审议程序是否能够保证足够的审议时间。
量化指标大类3: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制度保障(20分)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权力保障和能力保障固然重要,但是有时还需要一些外部的制度约束,从制度上保障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能够得到切实发挥,从而提高立法部门的预算监督效力。
立法部门预算监督效力的制度保障评判标准如下:人大预算监督效力较低,有些是深层次的问题,有些是技术上的问题,应该坚持渐进性改革原则,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预算改革,强化人大对预算的控制,增强人大预算监督效力,从而加快实现人大预算监督从形式向实质的转变。
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完成《预算法》的修订。
通过《预算法》的修订将各地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一些好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应注重增强《预算法》的可操作性,以预算法治化推进预算民主化。
在《预算法》修订中,应加强人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控制权,赋予人大代表提出预算修正案的权利,明确人大就预算问题的听证权、质询权和公开辩论权;规范预算程序,调整预算批准时间,增强我国预算年度的完整性;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超收资金监督,加强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严格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为人大预算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将全部政府收支都纳入人大的预算监督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将预算外资全部纳入人大预算监督范围,不允许有预算外的公共收支,不允许有在预算管辖之外的政府财政活动,此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都要向人大报告。
同时,必须保证预算的详细性和规范性,部门预算应该细化到具体项目,支出科目要能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专项支出都要编列相应的“款”、“项”、“目”级科目。
此外,在编制预算收入时,政府应该尽量提高收入预算的准确性,并且参照国际惯例(如美国预算收入至少涵盖7年),应该对以后几年的预算收入趋势进行预测,以利于从中长期合理安排教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预算支出。
随着预算的细化,应考虑引进分项表决机制,允许人大提出预算修正案,使人大代表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是增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力量。
目前,人大虽然有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但是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仍然极大地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
应加快提高人大代表特别是财经委委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分工。
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预算委员会,并且在预算委员会下再根据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分设教育、国防、社会保障、农业等附属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同时,应继续增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使其能够发挥类似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的作用,为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提供更好的决策建议。
四是逐步使预算报告成为每年人代会审议的重点。
应该继续提前政府预算编制时间,至少提前两个月将预算送交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审查预算。
目前每年人代会审议的中心是政府工作报告,在预算报告改为书面审议(计划报告也已改为书面审议)后,由于知识和时间限制,对预算报告的关注明显减少。
应该尽快恢复预算报告在人代会上的宣读程序,相对淡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增强对预算报告的审议,将政府的大政方针通过政府预算体现出来,使预算成为人大审议的重点,以预算来约束政府的政策,改变政府政策与预算相脱离的问题。
在预算审查中,应对预算辩论、听证、修改、宣读、投票等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得到落实,从程序上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
五是尽快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应该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电子网络将政府预算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但要对人大代表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
在预算信息公开上,不能仅公开比较笼统的预算报告,对于各部门的详细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人大代表对公共预算的审查意见、投票记录等也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应该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人大预算审议情况,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监督作用。
如对政府的招待费用支出,仅公开一个总数额是远不够的,应公开每一笔支出的详细情况,如何时、何地、招待谁都应详细列出,只有这些信息都公开了,才能切实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六是严格限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责任追究机制。
预算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任何预算调整包括预算支出的增加,预算项目之间资金的调整、预算增收收入的使用等,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
强化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一意识,要建立预算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任何违反预算的行为,不管是管理规范问题还是贪污浪费问题,都要追究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