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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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关于山林被××砍伐

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

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xx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

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__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

盘山林地为各种树木为主的森林。对方为包产地,种植作物为主。双方各守本份,井水不犯河水,从无争议。

二、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一直由我家行使管理权。1984年初,我家一直管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到xx年,与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并制定了“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我家在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多次在上述林地范围内大规模植树,种植以松树为主,并一直管理至现在,亦未

与人发生过争执。

三、申请人一直持有《林权证》。上述山林经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为了使所种植的树林有所收益,我家以1989年向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了《××人民政府林权证》。颁发《××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过程中,均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管理方面,我家对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都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使用权)。请求政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为我更正《林权证》上填写错误的地方。同时,请求

上级政府依法责令对方当事人赔偿我家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呈:××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如果大家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那么了解学习一下下面的内容作为参考,首先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这篇文章吧!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 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xx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 __

民事调解书

(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

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

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 __(1996)江 __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

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deg;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

肢13%面积Ⅱdeg;~Шdeg;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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