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还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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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还债案

案件字号:(1993)盐法经破字第1号及其附1—41号文书性质:裁定书

审结日期: 1993-12-30 审理程序: 破产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还债案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法经破字第1号及其附1—41号。

2.案由:破产还债。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唐卿,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兆惠;审判员:周语芳、徐斌。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称:我厂筹建于1980年,1981年投产,现有职工284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28.28万元。建厂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连年亏损,至目前亏损额高达659.9万元。由于效益倒挂,政府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频繁更迭领导班子、让市纺织厂承包、由市纺织总公司兼并等。但由于企业陷入困境太深,都未能收到预期效果。1992年6月份又与省红豆针纺集团公司联系兼并,也未成功。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竭力支撑着这个厂,但债台高筑导致无资金周转,大部分机台被迫停产,职工拿生活费在家。从建厂到现在,我厂累计负债达1519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50万元以上。如果这样无休止地拖下去,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费更无着落。目前企业已处于政府部门无法扶持,金融部门不给扶持,企业自己无一分流动资金,自求无望的境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之规定,特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我企业破产。

(三)事实和证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的基本情况

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座落在盐城市区人民北路390号,始建于1980年,隶属于盐城市纺织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大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28.78万元,并有原价80万美元的西德进口设备,是盐城市范围内唯一有化纤、纯棉两条生产线,从织造、染整到服装生产的针织服装企业。厂区占地百亩。职工289人,其中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该厂自1981年投产以来,因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连年亏损,至1993年8月份,已累计负债1519万元。大部分机器设备处于长期停转状态,职工只能拿部分生活费。政府有关部分曾采取过多种扶持措施,但均未能扭转其亏损的局面。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破产企业债务

外省市:计有18个债权人,金额250212.85元。债权人实际申报的2个,金额为225313.19

元,债权人未申报的16个,金额24898.95元。

本省内市外:计有18个债权人,金额为52527.03元。债权人实际申报的3个,金额35215.10元,债权人未申报的15个,金额17311.93元。

本市内:计有46个债权人,金额17093849.08元。实际申报的是20个,金额17041602元,债权人未申报的26个,金额52247.08元。

合计债权人申报的25个,金额为17302131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为23个,金额13733668元。(被核减的是:市财政局3018463元,劳动局40万元,市环保局15万元)。在核定的债务中,有抵押的976512.95元;劳动保险费86091.78元。债权人未申报的57个,计金额94457.96元(未申报的原因主要是金额小而放弃)。

3.破产企业的债权

据破产企业报表,应收回债权为848476.51元,经审查核定:与事实不符应核减的350000元;不能收回(超过诉讼时效,路途远数额小,对方企业倒闭等原因)的442118.18元;实际债权额为56358.45元。

4.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江苏省盐城会计事务所,于1993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的全部实物进行了清理评估,评估结果:固定资产净值:85214 77.64元,存货:1225581.53元,劳务社库存商品10347.55元,待处理财产损失中实物:46000元,土地使用值:1708800元。合计:11677785.35元。

5.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处理

依照破产法第36条以及第4条等法律规定,清算组与法院商定:对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标书提出条件:一是接收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是购买该企业资产后,按盐城市劳动局有关调动人员工资处理的办法,参考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破产企业职工评定增发工资。三是在购买的成交价款中,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先行支付20%的现金用于清偿小额债务和支付清算等费用,余款在1993年12月30日以前办完结算手续。

拍卖公告发出后,1993年12月15日,江苏新光集团申报购买,同月16日,盐城市纺织厂申报竞买。经审查,江苏新光集团、盐城市纺织厂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竞买条件。1993年12月23日下午举行拍卖。整体出售的底价为500万元,经过三轮竞标报价拍定,盐城市纺织厂以7288888元中标,购买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全部资产。并由清算组与市纺织厂签订了协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和申请破产报告。

2.破产企业债权清册、债务清册。

3.固定资产明细表。

4.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5.盐城市纺织工业局(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申请破产的意见。

6.债权人关于债权的申报及其相关证据。

7.江苏盐城市会计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资本清理评估报告——盐会评字(1993)第31号文件及其附件。

8.3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记录。

(四)判案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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