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78号)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预拌砂浆分为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其中,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辖区发改或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项目备案文件和本市辖区环保部门环境检测合格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资料;(四)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五)本企业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实验室设备的相应证明;(六)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12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
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8、规划验收报告;
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容(一)基本条件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生产能力 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低于20万吨,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 达到70%以上。 具有符合要求的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 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 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 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 GB/T25181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生产线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系统,确保 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环境条件 应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 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 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二、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 土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 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试验 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检 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工地现场交货检验与工地抽检不得少 于4人,其中具有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有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4名。 三、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
8

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鲁经信消字(2010J 5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促进预拌砂浆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12]4号)要求,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决定对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一、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设在绕城高速500米以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符合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

2.生产场地、储运装备、单条专用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力等须满足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兼营预拌砂浆生产的其他企业,应参照上述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二、成都市办理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一)企业备案的办理。

1.填写资料。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填写《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下称《备案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符合条件后,由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委对资料齐全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信息。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和《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蚌经信综合[2014]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蚌埠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条件:(一)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二)项目符合《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四)市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程序:(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市散办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批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一)企业名称变更;(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 (四)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 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 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生产站点设立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 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 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行政备案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兼论《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备案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兼论《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 Cement production10行政备案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兼论《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詹丽(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 618000)中图分类号:TQ1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344(2018)04-0010-01摘要:2009年7月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2017年6月1日《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也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登记备案。

就预拌砂浆企业这一规定正式在四川实施,本文对行政备案的定义,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进行甄别。

就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审查条件等提出相应分析和建议,以供地方管理参考。

关键词:预拌砂浆;备案;禁现《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于201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4月3日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四川省散装水泥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标志着四川省散装水泥进入了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

就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在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行政备案的明确表述的情况下,分析和理解行政备案的概念、作用及工作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砂浆企业备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备案的概念分析备案制存在与应用:自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立法备案制度, 备案的法律地位日益显现。

而备案演变上升为制度, 就是为一定社会阶级承认的必要秩序。

对于行政备案,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的定义也不同。

纵观行政备案,我们更多的认为是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行为。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最新版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最新版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五)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六)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二)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三)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市场应用质量关;(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12号令)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12号令)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1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
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和技术条件
1. 厂区分区设计合理,并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
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并配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见附表);
4. 企业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企业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与上
传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实时生产监控系统;
5. 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等技术文件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

(三)试验室条件
1. 必须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3.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6. 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

(四)申请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小组人员由协会、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应不少于3人。

核查小组应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的核查意见。

五、备案企业应遵守的事项
1. 企业所签订的合同须注明施工工程名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产品的单价等内容。

合同变更时应有记录说明。

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2. 企业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准确,发票要素要齐全,备注须注明施工许可证号及工程名等信息,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虚开发票;
3. 生产负责人、技术类人员等企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任职(包含在不同企业业务单签名、代办业务等);
4. 湿拌砂浆企业要有独立的企业及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企业混线生产混凝土,供货距离超过30公里的,须事先报主管机构,并在月产量报表中特别注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5. 企业应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6. 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制作质量样板(墙);
7. 企业应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安装砂浆罐(干拌砂浆)并做好防尘措施,或建造砂浆池(湿拌砂浆);
8. 企业生产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并可追溯;
9. 暂停备案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新接工程项目。

六、备案证的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负责备案证的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砂浆企业发放《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每年进行年度核查。

备案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地址、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备案的产品明细等内容。

备案证到期应按规定进行换领,逾期按新建企业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的扫描版报送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网上公布。

七、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暂停其备案3个月:
1.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通报批评,但逾期不整改的;
3.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2次的;
4. 超过备案产品范围进行生产的;
5.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40分以上的;
6.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2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7. 一年内三次违反会员大会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撤回备案证,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及以上,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3.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3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4. 虚开发票的;
5. 出具虚假生产销售证明资料的;
6. 以各种形式与施工企业合作现场搅拌的;
7. 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8. 企业连续2年年产量低于3万吨或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备案证:
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备案的;
2. 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3. 备案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八、备案证变更
已取得备案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办理完毕后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交到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归档。

1. 企业名称、企业总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2. 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 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 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 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其中有企业名称、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全面负责和承担变更前该企业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一切行为(含开具的发票及资料等),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砂浆使用报告核查等管理工作。

九、工作纪律及申诉途径
(一)备案申请单位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取得备案结果后15日内向备案实施单位申诉,备案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申诉人对备案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申诉,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整改。

(二)参与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必备设备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