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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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
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和技术条件
1. 厂区分区设计合理,并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
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并配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见附表);
4. 企业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企业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与上
传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实时生产监控系统;
5. 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等技术文件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
(三)试验室条件
1. 必须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3.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6. 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
(四)申请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小组人员由协会、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应不少于3人。核查小组应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的核查意见。
五、备案企业应遵守的事项
1. 企业所签订的合同须注明施工工程名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产品的单价等内容。合同变更时应有记录说明。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2. 企业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准确,发票要素要齐全,备注须注明施工许可证号及工程名等信息,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虚开发票;
3. 生产负责人、技术类人员等企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任职(包含在不同企业业务单签名、代办业务等);
4. 湿拌砂浆企业要有独立的企业及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企业混线生产混凝土,供货距离超过30公里的,须事先报主管机构,并在月产量报表中特别注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5. 企业应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