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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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价值释义①从产生机理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关系”,反映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被需求关系,揭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人和实践对象的这种需求与被需求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满足需求的对象是价值客体。

②从语义分析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偏好”,用以表现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对人类有用、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事物,就是有价值的事物。

③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区别的角度:价值判断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即“应当是什么”;事实判断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即“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个人价值观差异,由价值判断差异所引发的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列举事实来解决,即从事实判断中是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的。

但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有所联系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观,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

二、法的价值释义①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翼的或美好的东西。

被法律所保护的如人权、自由、安全、福利等这些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服务的对象。

因此,它们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或“对象价值”。

②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律应逻辑严谨、简明扼要…它们被称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③用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三个基本特征:①从价值属性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一组与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

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的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或义务。

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不偷窃、不诈骗等等。

②从价值主体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即有效地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一定的法律的内容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律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C.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 D.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才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并不必然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因此选项A错误。

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本案中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而且是一次适用,因此选项B错误。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的取向上不同。

价值判断,以主体(人)为取向尺度;而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

在本案,交警并没有以法律为判断取向,而是以人为取向。

因此,选项C正确。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规则所体现的秩序价值与孕妇的身体健康的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选项D错误 林通等人在法的价值冲突这一主题面前,再一次各陈所见。

请您从他们的下列观点中,挑选出不适当的或错误的观点()。

A.方晴认为,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自由价值 B.杨天主张突出法的秩序价值,理由是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其他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秩序价值 C.江洪强调法的正义价值最重要,说正义价值才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正义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正义价值 D.林通则指出,法的各种价值都有其重要地位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标准价值或评价价值。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1)法理学Ⅰ法的本体1.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包括两个基本涵义:(1)是一种专门的行业;(2)从业者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者必须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其特点是根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用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来看待法律。

1.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1.4 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针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

这部分内容几乎每年都考。

法的规范作用分类内容对象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一般为义务性规范)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为权利性规范) 本人的行为。

例如《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他人的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 (1)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1(总分:336.00,做题时间:21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1,分数:61.00)1.(2009年) 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

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

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

“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2009年)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分数:1.00)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2009年)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分数:1.00)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修订版法考理论法总结笔记.

修订版法考理论法总结笔记.

理论法口诀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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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由 1、从哲学上⽽⾔,⾃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的意志进⾏活动的能⼒。

2、从价值上⽽⾔,法律是⾃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由为最⾼价值。

3、⾃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

良法应当是⾃由之法。

4、⾃由体现了⼈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的⾃由权利。

5、法⽆禁⽌即⾃由(公民);法⽆授权即禁⽌(政府) 6、法律限制⾃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是平等。

2、正义⾸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

2、任何时代的社会,⼈们都期望⾏为安全与⾏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惯常的⾏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

2、个案平衡:兼顾各⽅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例原则:限制⾃由裁量,为了达到某⼀较⾼⽬的⽽牺牲较⼩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22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和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判断,因而他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

法的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即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判断正确的话,那么他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明显的有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的事实判断的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或是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尽可能的做到情感中立或者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

法的事实判断在11中描述性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2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有自身相对应的独特性,所以各个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互相抵牾。

冲突具体表现在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基金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

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一是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40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事实判断陈述的内容是对陈述对象本身的了解,因而都是描述性的判断。

价值判断所表达的却是陈述者自己对事物的态度,因而多是规范性判断。

两种判断都可以进行真假的分辨和检验,但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事实判断是依据它所描述的对象本身,看其是否符合客体性的事实为真假标准。

在我国的当今社会中,案件的受理有时需要一些相对的辩证和相对的判断才能够进行调查。

这类判断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都有很大的帮助。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就是其中的两种。

那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

司法考试法理学

法理学满分宝典(绝密记忆方法)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模拟试卷5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模拟试卷5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模拟试卷5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体现法的本质属性和使命的是( )A.法的目的价值B.法的现实作用C.法的评价标准D.法的形式价值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因此,本题选择A项。

知识模块:法理学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价值的是( )A.自由B.秩序C.公平D.美感正确答案:D解析:法的价值种类包括自由、秩序、公平等,并不包括美感。

知识模块:法理学3.关于法学上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不正确的有( )A.判断的取向不同,前者以主体为尺度,后者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B.判断的态度不同,前者明显地带有个人主观的印记,后者则尽可能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C.判断的方法不同,前者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后者是一种规范性判断D.判断的真伪不同,前者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后者主要存在于其与客体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正确答案:C解析: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可以从四个角度进行阐述。

C选项中的答案是错误的。

其中价值判断采用的是规范性判断的方法。

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

而事实判断采用描述性判断的方法,关注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

ABD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法理学4.《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采取的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是下列哪个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自愿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限制,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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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

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将之引入法学领域,则意味着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由此可见,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一是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二是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三是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那么,在法学上使用的这样两种判断,究竟有何差异呢?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
明。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只有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科学上才是可信的。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

换句话说,在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然而,现实的法律只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靶子”,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

例如,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因而将“等级”作为稳定社会的主要价值看待。

然而在今天的社会,“平等”业已成为人们的基本追求与良性社会的标志,所以,“等级”作为一种价值即明显为假。

但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具体说来,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事实判断,则可能使得理论研究仅成为一种面壁的虚构,无法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同样,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判断,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学欠缺必要的人文精神与终极关怀。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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