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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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闽政文[2003]149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文[2003]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二00三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水泥生产、使用“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征收单位(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独立机构的省、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县(市)尚未设立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设区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为有利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建设、计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代征。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业务接受省散办的指导。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原则上不设立散办。

第五条各级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制订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生产、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本世纪末必须配备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

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和散办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清退标准一、收费依据:冀财综〔2003〕55号文件二、凡建设工程材料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照每吨三元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三、凡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只注明建筑面积而未注明水泥预算使用量的,按下列标准换算成水泥用量计征专项资金:1、六层以下(含六层)的0.2吨/m2;2、七层以上十六层以下(含十六层)的0.25吨/m2;3、十七层以上三十六以下(含十六层)的0.30吨/m2;4、三十七层以上的0.35吨/m2。

四、工业厂房采用全钢架结构的,按照0.10吨/m2标准换算。

五、预算水泥总用量在10万吨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定散装水泥使用计划,确认使用散装水泥措施后,可按比例预征。

六、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根据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比例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80%的,不予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须知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程序1、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定时到建设工地抽查水泥使用情况,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清算环节的重要依据;2、建设单位必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核实后,出具相关手续;4、市财政局根据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手续,进一步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清算。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申报材料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2、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购买散装水泥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退)款申请表;5、散装水泥使用及设备情况登记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单位逾期不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按全使用袋装水泥处理,预收的散装水泥资金不予退还。

对不接受现场检查或不配合工作的建设单位,将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企)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较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4 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 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1、部门职责2、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9、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10、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表11、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表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和指导实施。

4、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权限内的行业企业资质标准。

5、承担指导、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

指导村镇工程规划建设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6、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分享对预算执行率低的整改情况

分享对预算执行率低的整改情况
已采取措施,长期整改中
2.部分预算资金当年未形成实际支出
2017年市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1380万元、市场保供资金700万元、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420万元、2016年度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91万元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共计6186万元;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4225万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更新维修经费481万元等政府性基金支出共计4706万元。财政下达计划后,相关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截至2017年底,上述资金未形成实际支出。
已整改
四、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五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5.编制年初预算时未综合考虑结余两年以上的资金
市司法局、市残联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未先行考虑、统筹使用结余两年以上的资金。其中市司法局结余资金10万元、市残联结余资金14.55万元。
已整改
26.部分追加预算当年未执行
2017年市人社局下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和市人事考试中心两家事业单位年初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共计382.3万元,申请追加预算83.38万元。当年实际支出仅为107.62万元,并未使用追加预算资金。
已整改
30.“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不够严格
市法制办、市司法局部分公务接待未附对方单位公函。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市公证处餐费支出未附接待事由或清单等原始凭据。市公证处2辆公务用车未绑定油卡,私车公用汽车费报销没有相应的申报单等附件,直接以加油发票报销入账。
已整改
31.未执行政府采购
2017年,市市场监管局购买的6个服务类项目共计232.13万元、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购买残疾人团体意外保险52.42万元。均未实行政府采购。
22.部分耕地占用税未及时征收入库
张家港地税局委托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代征耕地占用税,部分耕地占用税入库时间与国土部门获取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时间间隔较长,征收不及时。2017年度有8个相应批文的入库时间晚于用地批复时间至少2个月。此外,保税区地税局未按规定在农用地转用环节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01•【文号】财预[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

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

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公开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江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

江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

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7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能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1、负责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收集、整理、发布经济和信息化信息。

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收集、整理、发布经济和信息化信息。

2、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协调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

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负责工业、信息化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3、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负责各类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参与各类工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工作。

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

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

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2017年部门整体决算绩效评价报告一、部门(单位)概况(一)机构组成: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是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属于一级预决算单位,没有其他下属单位。

单位机构设置情况为:单位级别为正科级,领导设置一正一副,内设办公室、民用建筑节能室、新型建材推广室。

(二)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关于建设科技的产业政策,落实建设管理部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有关规定;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贯彻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编制散装水泥生产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行政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协调生产和推广应用;负责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人员概况:总编制7人,退休人员2人。

2017年9月新调入职工1人。

现在职人员总数10人,其中参公管理事业人员6人,工勤人员1人,聘用人员3人。

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一)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627,741.14元,与上年度相比总额减少192,715.64元,减少10.59%,与上年度相比总额减少343,719.90元,减少18.88%。

(二)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627,741.14元,与上年度相比总额减少192,715.64元,减少10.59%。

,2017年部门调整预算数支出1,476,736.88元,与上年度相比总额减少343,719.90元,减少18.88%。

三、部门财政支出管理情况1.收入支出结构2017年决算收入1,476,736.8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73,781.47元,利息收入2,955.41元。

2017年决算支出176,736.88元,其中基本支出1,067,732.96元,项目支出409,00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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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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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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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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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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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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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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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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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节能环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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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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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林水支出
42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3
14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44 147.39
147.3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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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26
130.64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56 139.05
139.05
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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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8
1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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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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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30
286.44
支出总计
60 286.44
286.44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 25
支差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 26
27
合计
28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 01 表
单位:万元
支出
决算数
项目
行次 决算数
1
栏次
2
155.80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9
155.80 二、外交支出
30
三、国防支出
31
四、公共安全支出
32
五、教育支出
33
六、科学技术支出
34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35
(三)规范内外部管理,服务企业措施更实。一是严格遵守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规定,规范“征、管、用”。4 月 1 日起,散装水泥专
3
项资金停征后,市散办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实施。进一步规 范返退程序,认真核实相关资料,精确计算返退金额,全年未发生客 户投诉,同时也调动了工地“用散、禁现”的积极性。继续加大专项 资金扶持力度,2017 年市散办对两个科研项目、一家示范乡镇以及 多个预拌砂浆应用示范工程进行了专项资金补贴,市散办工作人员对 申报项目的资料逐条复核,并对申报的每个预拌砂浆示范工程都进行 了实地调查核实,还组织了专家评审组对补贴项目进行验收,补贴资 金合计 47 万元。二是按照市经信委的要求切实做好省政务服务一张 网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办政务服务 “应上尽上”权力事项基本信息、 办事指南维护工作,梳理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见一面”目录 清单,推进系统整合对接政务服务网,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三 是继续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换证)初审工作。联合住建局和 质监站专业人员,对照相关要求逐条过关,帮助企业健全质保体系。 2017 年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建预拌砂浆企业有 4 家,完成到期换证的 企业有 11 家。
1
6、负责组织散装水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 动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7、负责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8、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交办 的其他事项。 2017 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在省散办和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 全力支持下,苏州市散办围绕省散办下达的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继续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努力克服各项困难,凝心聚力,全面巩固“发 散”成果,推进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为我市全面提升“发散”、“禁 现”工作水平作出了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全市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 1036.26 万吨,较去年同期增 加了 68.53 万吨,增幅为 7.08%。散装率为 94. 86%,超出省散办下 达的考核指标 2.86 个百分点。 (二)全市预拌混凝土供应量达到 3460 万立方,其中苏州市区 供应量达到 1175.8 万立方。 (三)预拌砂浆累计生产量达到 271.84 万吨,较去年同期增加 了 150.27 万吨,增幅达 123.61%。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一是年初,我办召开 了年度工作会议,对 2016 年度散装水泥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在肯 定全年工作的同时,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制定了 2017
(四)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动示范乡镇创建。根据江苏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十三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示范乡(镇) 创建名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6]181 号)的文件要求,吴江区 平望镇被列入 2017 年度创建省级散装水泥示范乡(镇)。为了确保 省级示范乡镇创建任务完成,我办进一步细化创建工作的要点和重 点,制定创建方案,召开创建工作推进会。多次与区散办沟通协调, 督促创建工作,并要求创建乡镇对照验收细则,按照时间节点要求, 认真做好资料台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有力推进了省级示范乡镇创建
2
年工作计划,同时将省散办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并发文通 知到各辖市区散办主管部门和散办。二是为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 务,市散办督促各辖市区散办与所辖企业签定 2017 年度发展散装水 泥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每月实时关注进度完成情况,做到 目标任务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各项目标任务 的完成。
5
将中央、省市下发的各种重要文件印发给每人进行自学。单位领导逢 会必讲,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穿插于每一项日常工作中。办公室党员 干部定期参加市经信委和党支部组织的廉政教育课,观看廉政教育影 片,利用反面典型教育大家要引以为戒,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 账和自由账,增强全办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节约意识。
6
155.80 155.80
155.80 155.80
22.00
22.00
133.80 133.80
8
编制部门: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支出决算表
公开 03 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上缴
对附属
本年支出合 基本支 项目支
经营
上级
单位补



支出
支出
助支出
类款 215 21561 2156104 2156199
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7 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是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行政类事业单位, 是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的行 政管理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本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返退; 4、负责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做 好县级以上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作,未按规定使 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 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投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审核,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 法; 5、负责指导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的新技 术、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并组织推广应用;
47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48
二十一、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49
二十二、其他支出
50
51
155.80 本年支出合计
52
147.39
结余分配
53
130.64 286.44
年末结转和结余 合计
54
139.05
55
56
286.44
7
编制部门: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项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收入决算表
公开 02 表 单位:万元
附属单
本年收入合 财政拨款收 上级补 事业 经营
其他收
位上缴

入 助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类款 215 21561 2156104 2156199
栏次 项
合计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 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及对应专项债 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宣传和培训
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支出
1
2
3 45
6
7
155.80 155.80
4
工作。11 月,苏州市经信委、吴江区发改委组成考核验收组进行现 场验收,顺利通过了省级验收。
(五)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推散禁现氛围。在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时,把宣传工作列为了全年的主要工作之一,并进行专题研究, 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为加强辖市区散办的宣传工作,市散办不仅把 宣传工作列入各辖市区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内容,还就散装水泥宣传 周活动向各辖市区散办进行专题部署。2017 年 6 月 11 日-17 日开展 了主题为“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发展 绿色建材产业,创造优美生态环境。”的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苏州 市散办定制了散装水泥宣传横幅、宣传手册、宣传单页、宣传抽纸、 宣传毛巾。在宣传周期间,由领导亲自带队,重点走访了工业园区、 相城区和新区在建的 20 余家工地。向工地项目部建设、施工、监理 单位的管理人员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推广预拌砂浆的一系列政策, 解答一线基层对我市推广预拌砂浆工作的疑惑,向他们发放了宣传手 册并发放了贴有发展散装水泥宣传标语的毛巾和盒装抽纸。各辖市区 散办也分别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短信、工地等渠道 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栏次 项
合计
1
2
3
45
6
147.39 87.21 60.18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 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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