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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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首先,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保障不够等问题。

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失地农民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其次,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机制。

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基于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劳动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补偿程序应透明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设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同时,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补偿款项及时到位。

第三,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措施。

除了给予土地补偿外,还应提供就业机会、转岗安置培训、社会保障等支持措施,帮助农民实现生计的转型。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培育力度,提供就业创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此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同时,加大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完善的补偿机制、有效的安置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更好地保护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实现他们的顺利安置和融入社会。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征地地补偿中,存在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以及补偿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对农民权益的忽视。

完善我国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制度,必须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多样化补偿方式以及确保征地补偿款透明、及时足额支付。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土地补偿一、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存在的问题(1)土地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每亩1000元,补偿标准则不超过3万元,显然这个标准很低。

而且并没用考虑到土地的区位和土地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更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发展。

事实上,政府拍卖征用的土地,价值翻了好多倍,远高于补偿价格。

对农民而言,长远的生活保障无从谈起。

(2)土地补偿方式单一。

在征地补偿方式方面,虽然政府规定了多种安置补偿方式,如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等。

但是,由于用地单位安置补偿对失地农民的年龄、知识技能有要求,安置的岗位工资待遇比较低,而且安置能力有限,这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

社会保险安置方式中,由于社保基金少,社保领取标准低,又加上失地农民有些参加了“新农合”和“新农保”,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也没有兴趣。

留地安置补偿中,一般情况下,留给失地农民的土地比较偏远或交通不便或土质比较贫瘠,采取这种方式使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失去钱,农民更不愿采取这种补偿方式。

相比较而言,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补偿方式的单一性。

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虽然有利于政府和开发企业的征地活动,但是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失地农民的利益。

(3)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失地农民是相对于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而遭受土地征收、征用等行为所致的农村居民群体,他们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地位降低,生活质量难以维持。

在当前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开展规划建设的背景下,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状况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一、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1.就业岗位少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资产,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又因为缺乏相关技能,难以进入城市工作市场,造成他们就业的难度较大,就业岗位较少。

2.生活水平降低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后,往往无法再有一个固定的收入来源,许多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大幅度下降,生活水平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许多人的社会保障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失地农民因为没有社会保障,生活中发生了疾病等不幸事件,往往承担不起治疗费用,最终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4. 土地保障问题征地补偿给失地农民带来了一定的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头绪不清的程序化,强行要求信访部门办理或是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主要还是存在的。

土地已经是关系农民衣食住行,社会安全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因此失地农民的土地保障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解决途径1.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政府可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强化对失地农民的保障责任,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让失地农民有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更稳定的养老金。

2.拓宽就业渠道对于失地农民,可以发挥其劳动力,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可以从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环境维护清理、统计调查、中介服务等多方面扩大居民的就业渠道。

3.加快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承包流转是解决失地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合理的土地承包流转,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流转中可以让失地农民受益,获得红利,由此得到宽限和帮助。

4.鼓励创业探索立足农村、发挥农业资源优势,拓宽农民的经济来源。

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 规 的 不健 全 。 是失 地 农 民 的社保 政 策方 面 的缺 陷 更深 三 层 的原 因还在 于城 乡二元体 制 的制度性 排斥 。
3 对 策
解决 失地 农 民 问题必 须综 合考 虑 , 筹兼 顾 , 要 有利 统 既
于推 进化 和城 乡一体 化 , 要从保 障 农民 的生 活需 要 出发 。 又
有 必 要 专 门 制 定 一 部 《 地 征 用 法 》 加 以 规 范 。 是 法 律 土 来 二
的规定 , 对于 失地农 民 的安置 形 式应该 是 多样 的 。 主要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币 安 置 、 业 生 产 安 置 、 新 择 业 安 置 、 股 分 货 农 重 入
红 安 置 、 地 移民 安 置等 多 种方 式 。 是在 实 践 中 , 业 生 异 但 农 产 安置 、 重新 择 业 安置 、 入股 分 红 安置 、 地移 民 安 置等 多 异 种 方 式 所 占 的 比例 微 乎 其 微 ,0 9 %是 “ 脚 踢 ” 的 8 %~ 0 一 式 货 币安 置 。 种 补偿 方 式 , 征 地 行为 过 去几 年 之 后 , 盾 这 在 矛 逐渐 显现 出来 。 地农 民在 拿 到征地 补偿 款后 , 失 绝大 部分 将 费用 转 为消 费 资金 , 少 用于 再 生产 , 吃 山空 , 远 的 生 很 坐 长 存 失去 了保 障 。 因此 , 失 地农 民来 讲 , 去了 土地 , 对 失 也就 失 去其基 本生 活保 障 。 由于缺 乏相对 应 的政策 制度 安 排 。 而 从 使得 没有任 何 生产 资料 、 有任何 社 会保 障 、 业技 能 低 的 没 就
农村经 济学
现 代农 业科 技
21 0 0年 第 2 3期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保障措施和建议
失地补偿是指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对因项目需要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居民进行经济补偿。

保障措施包括优先就业、分红权益和房产补偿等。

为了改善失地补偿保障措施,有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失地补偿制度,明确补偿标准和范围,确保农民和居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地补偿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和居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建议加强补偿金额的计算和评估。

当前,很多地方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补偿金额不够合理。

应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失地人口和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公正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失地人口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通过提供培训、创业指导等措施,帮助农民和居民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减轻因为失地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设,确保失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监督力。

建立专门的失地补偿监督机构,加强对失地补偿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失地补偿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以上措施和建议,可以更好地改善失地补偿保障措施,保护失地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一).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金发放,努力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

一是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到位。

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

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

二是搞好土地补偿金经营运作。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管理。

为保证土地补偿金的科学合理使用,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失地农民所有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区、乡、村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用到明处、用到实处。

各村动用土地补偿金,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再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并定期公开账目,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同时也进一步缓和了干群关系。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明确界定农地征用的目的性和征地权限,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征地权利滥用现象。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范围,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末报先批、边报边批以及在地类和权属上弄虚作假的现象。

对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和解决的策略

对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和解决的策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布局日趋合理,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但城市化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甚至引起了民族矛盾。

一、失地农牧民拆迁补偿与安置问题分析1.补偿的依据存在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如果上述安置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对失地农民不进行任何安置。

这种模式简便易行,缺乏远见的农民们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更愿意接受货币安置方式。

近年来,在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达90%以上。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农牧民的生存保障依附在土地上,土地是农牧民生存发展的资源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主体是以农牧民小组为单位的动态的属地人群,农牧民的土地权益是涵盖未来收益在内的动态性收益。

严格来说,农村土地固定承包期制度的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缺陷。

虽然农牧业产出缺乏弹性需求,但具有动态性的再承包经营收益和后代承包收益是不可能概算出来的,农牧民生存与土地的依附关系更难以考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机制里,失地农牧民的拆迁补偿金额不论如何计算,都缺乏计算的理论依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概述失地农民是指因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而失去耕地或居住地的农民。

由于失地农民的特殊身份和处境,他们面临着诸多社会保障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⑴医疗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往往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他们面临着高医疗费用负担和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⑵养老保障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乏稳定可靠的制度安排,他们普遍面临着无法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困境,老年生活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⑶教育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子女入学困难、教育资源不均衡等问题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⑷就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面临着就业机会有限、收入较低的问题,缺乏稳定的职业安排和发展机会,就业保障形势严峻。

三、对策⑴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合理整合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失地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⑵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⑶促进教育公平加大对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资助力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公平就读机会,确保失地农民子女享受公平教育。

⑷发展失地农民就业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通过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方式,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

四、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内容: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附件2:重要数据统计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⑴居民医疗保险:指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称。

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指适用于城镇正式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⑶公平教育:指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服务。

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征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国家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为了弥补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失去的权益,会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补偿。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做好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意义重大。

本文就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相关分析。

标签:土地征收;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对策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激增,土地征收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如果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没做好,就会激化农民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目前来看,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土地征收以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而要想顺利征收土地,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土地征收中,就必须做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失去的权益得到维护。

1、土地征收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1.1不合理的征地行为普遍存在多征地、滥征地是当前土地征收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目前来看,为了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各地区会盲目的征用土地,强制性的征用土地,在这种强制性的征地要求下,农民不得不配合政府的行为,激化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1.2土地征而不用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征而不用的现象依然存在。

许多地区在推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盲目征地,没有做好规划,征地不是为了解决实际需求,而是以备后用,往往是在征了地之后才来规划,以至于许多土地征来之后被闲置、搁荒,使得失地农民抱有较大的成见。

1.3开发用地获得成本较高所有集体土地需要由政府征用之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征与不征完全取决于政府,再加上征地比較繁琐,一些部门会利用自身的职权来谋取暴利,开发商要想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较高,面对高额的土地成本,许多投资者被拒在门外,造成土地得不到及时的开发利用。

1.4失地农民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产物。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失去了他们原本的农田,而不得不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这一现象已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成为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失地农民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

失地农民通常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生活来源的不稳定,失去土地后,他们的生活保障受到了严重威胁;二是就业难,许多农民在城镇缺乏就业技能和资源,难以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三是社会融入难,由于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失地农民在城镇生活中往往感到孤独和迷茫。

三、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一)经济问题失地农民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土地补偿款和就业收入。

然而,由于土地补偿款有限,加之部分农民缺乏就业技能和资源,他们的生活水平往往大幅下降。

此外,由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部分失地农民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二)社会问题失地农民的消失导致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得他们在城镇生活中往往感到不适应。

同时,由于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失地农民因无法融入城市社会而陷入心理困境,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四、解决措施(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政府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确保失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政府还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创业。

(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包括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确保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促进社会融入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促进失地农民的社会融入。

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中现存问题探析

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中现存问题探析

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中现存问题探析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而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扩张发展的模式已成为城市化进程的主要方式。

城乡一体化战略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妥善解决集中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

既要保证社会的稳定,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失地农民中的劳动力“失地不失业”,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

标签:失地农民;城市化;补偿安置政策;社会保障农民失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迅速,农用地被征用,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产生。

据专家估计,1990—2003 年的13 年间失地农民的数量至少达6500 万人。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 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 万亩,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由于失地农民大多无文化、无资金、无技能,往往被排挤在现代工业大门之外,是社会阶层中最贫困的人群,成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其生活和生存面临严峻的挑战。

他们大多为大中城市近郊农民,对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对社会的认识和思想的活跃程度都不同于一般的农民,易酿成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群众事件。

现在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

围绕土地征用问题,各利益主体间矛盾重重,纠纷不断,失地农民上访频繁,某些地区甚至还引发了暴力冲突。

征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政治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用安置的相关政策及其特点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征用政策大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重安置轻补偿的征地补偿政策、20 世纪80 年代安置和货币补偿并重的安置补偿政策以及90 年代后单一的货币补偿政策三个政策变迁阶段。

〔1〕我国现行的比较通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由199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04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政策法规组成的,综合起来,其主要内容可概括总结如下:1.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随着某产业园建设的快速推进,武船、中交二航局等一批项目入驻该区,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和城市用地,导致该区X街大批农民将变成“失地、失业、失房”三失群体。

目前,由于项目大部分尚未达产,养老统筹尚未办理,致使失地农民就业无门路、生活无保障、社会矛盾也在日益凸现,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明确了解X街当前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存在的困难,听取他们的希望和诉求,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办法。

最近,我们深入到失地农民较多地区进行了调查、走访、座谈。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尤为紧迫,应尽快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一、X街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X街下辖41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版土面积163.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47万亩,总人口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95万人,根据调查,武船、国家稻米交易中心、中交二航局、华中影视城及其它入驻项目,将征用土地2万余亩,拆迁房屋30余万平方米,部分或完全失地农民将达3.6万人,其中目前已失地农民有4600余人,涉及10个行政村。

由于项目大部分尚未达产,他们已成为“就业无岗、种田无地、保障无着落”的三无人员。

目前,失地农民的生活,除少数农民在仅存的零星耕地上精耕细作,继续从事蔬菜生产,维持生计,绝大多数农民在外靠打零工、做小工、保姆等养家糊口。

二、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土地补偿费用分担不明晰。

按省政府[2009]64号文件精神,X街土地补偿标准为35637元/亩,其中16480元下拨到农户,余下资金用于办理失地农民社保和村级公益事业。

但社保办理操作难度大,因为按照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精神,2009年7月1日以后征地,按“先保后征”原则进行,规定个人、村共承担70%,政府承担30%,但没有具体确定个人与村之间承担的比例,以致无法操作。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超龄人员与适龄人员待遇相差较大的问题,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工作的开展。

失地农民补偿的不足之处和法律对策

失地农民补偿的不足之处和法律对策

失地农民补偿的不足之处与法律对策农民的愿望是最为朴素的,历史上很多著名农民起义的起因往往是简简单单的要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去耕作。

可见,土地在农民心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其中农村的作用不可小视,尤其是东部地区,农村给经济发展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土地资源。

这就必然牵涉到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以上规定可以看做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性和基础性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并给与农民一笔数量可观的补偿费,农民的生活在一段时间内有了显著的提高。

但是这样的补偿规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存在诸多的严重问题。

土地是农民永久性的生活保障。

用现实可量的补偿款换取无量的永久保障,就好比是用鱼换渔,是显失公平的。

这是表层的问题,还有深层的问题。

农民失地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失房,也就是说农民必须得进城生活。

对于老一辈的人,存在生活习惯不适应;对于中间一代人,存在着与城市人争夺工作的巨大压力;对于下一代人,存在着教育落后于城市人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在比较可观的补偿款面前暂时是不会大规模爆发的。

最后,补偿款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农民从来没有拥有巨款的经验,理财就更谈不上了。

我本人也是农村的,家里的土地也被征收了,因为理财不当而造成的悲剧见过很多。

梦想中的小汽车开上了,糟糠的妻子不要了,赌博的恶习染上了,最后钱花光了,人跑了,老父母不要了,子女不管了。

浅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浅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浅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

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补偿形式单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就业无门,生活水平下降。

而这些问题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们的征地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所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要: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经济;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原因;对策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与土地的关系,有农业,就有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在中国,农民与土地浓得化不开的关系与情结已经有几千年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农村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大量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他们处于弱势的生存,面对未来的无助,令我们忧虑,令我们深思。

一、目前失地农民的存在问题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

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社会保障和就业观念薄弱。

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得尤为突出。

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等、要、靠”思想观念严重。

(二)“一次性”补偿形式单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样的。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

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

这种补偿方式,在征地行为过去几年之后,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

浅析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摘要】我国失地农民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因此补偿与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确定补偿标准方面,应该合理公正,让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回报。

保障政策的落实必须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再就业培训是帮助失地农民融入新生活的关键,因此需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

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覆盖失地农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土地流转安置是解决失地农民土地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措施在不断完善,但仍需提供更好的帮助与支持,加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为其未来打下更好的基础。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保障、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安置、完善、支持、权益保障。

1. 引言1.1 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十分严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发展的蓬勃,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导致大量农民失地。

据统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已达到数百万,他们面临着失去土地的生存困境。

失地农民的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缺乏稳定的生计来源,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生活质量低下。

更为严重的是,失地农民面临着社会融合困难和心理压力,由于失地导致的生活变迁,他们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缺乏归属感。

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亟待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应对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是一项经济问题,更是一项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必须深入分析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和特点,积极探索解决之道,全面提升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失地农民的全面融合和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1.2 失地农民补偿与保障的重要性失地农民是指因为土地被征用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面临着生计困难、土地资源流失、社会融合难题等多重问题。

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与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本,一旦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的生计将受到极大影响。

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建议

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建议

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建议(2013-01-09)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数量也随之迅速扩大。

一部分农民失去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以李楼镇为例,调查失地农民的情况如下:一、全镇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李楼镇作为全市“1331”工程的主阵地,科技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建设如火如荼,随着工业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生存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为全面了解我镇失地农民生活现状,我们对全镇征地较多的五个村进行了摸底调查。

其中李楼村现有9个村民小组,全组人平三分地以下的有5个组,60岁以上的农民共计210人,60岁以下的2097人;陈埠村现有11个村民小组,整组人平三分地以下的组是4组,60岁以上的农民共计49人。

60岁以下的506人。

二、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1、失地后总体生活水平下降。

土地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靠自给自足,学生上学、就医、水电煤气等成本较低,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随着物价上涨,导致了生活消费支出也在不断增长。

而那些生活消费水平下降的农民,主要是因就业无岗位,收入无来源而导制了生活消费无保障。

2、失地后就业形势严峻。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当时就全部拿到了失地安置补偿费。

在就业安置上,农民全部以自谋职业为生。

原来在外打工的继续打工,失地后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尤其是50多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因年龄偏大、受技能限制、有病等因素而影响再就业。

以李楼村为例,在有收入的就业人口中,大部分在建筑工地打工或做生意,从事养殖业、从事其他职业。

3、失地后社会保障不到位,低保覆盖面不高。

过去,在农村孤寡老弱病残靠土地产粮还能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后,这些人首先应变为低保对象。

但因受政府财力有限的制约,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生活无法保障。

刍议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

刍议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

刍议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摘要] 在城市扩张和快速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用地。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将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关键词] 失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一、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现行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补偿期限过短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内,理所应当地享有承包土地所承载的各种收益和保障。

因此,对被征用的承包土地的补偿期限,至少应为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的承包期减去已承包年限之后的剩余时间。

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和四至六倍。

这就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长补偿期限分别为十年和六年。

这一期限远远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极大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二)补偿标准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者的总和最高不能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以1997年至1999年全国第一产业平均亩产值为参照值计算,30倍为22560元,若将东西部平均则人均很难达到22560元标准。

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安置一个劳动力的固定资产尚需20000元,相比之下即使补偿30倍,[1](P13)这样的标准仍然是很低的。

有关资料显示,“如果以土地出让成本价为100计算,则农民只能得到5%~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60%~70%为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2](P28)可见在现行农地征收制度构架下,农民试图获得征地低价补偿与供地高价出让的“剪刀差”以及从土地开发增值中受益的愿望根本无从实现。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与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与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与建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与建议1.引言失地农民指的是因土地征用而失去农村土地流转权的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失地农民面临生计问题以及缺乏社会保障的困境。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需要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2.1 失地农民数量和分布情况2.2 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和困难2.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分析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3.1 土地征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解析3.2 相关政策文件及解读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4.1 就业创业扶持措施4.2 教育培训支持政策4.3 医疗保障及健康服务4.4 养老和福利保障4.5 住房保障和安置政策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的经验与问题5.1 成功案例分析5.2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6.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的建议6.1 完善社会保障网络6.2 加强政策落地和执行力度6.3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6.4 提高资金投入和经费使用效益7.结束语附件: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征用: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用于建设项目或其他公共用途的行为。

2.社会保障: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3.就业创业扶持措施:指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提供的资金、技术指导、培训等支持措施。

4.教育培训支持政策: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教育培训补贴、就业推荐等支持政策。

5.医疗保障及健康服务: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险、健康服务和医疗费用补贴等政策。

6.养老和福利保障: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养老保险、福利金等保障措施。

7.住房保障和安置政策:指为失地农民提供的住房保障和安置服务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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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问题及对策[摘要] 在城市扩张和快速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用作非农建设用地。

本文认为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将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关键词] 失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一、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现行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补偿期限过短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内,理所应当地享有承包土地所承载的各种收益和保障。

因此,对被征用的承包土地的补偿期限,至少应为三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的承包期减去已承包年限之后的剩余时间。

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和四至六倍。

这就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长补偿期限分别为十年和六年。

这一期限远远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极大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二)补偿标准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者的总和最高不能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以1997年至1999年全国第一产业平均亩产值为参照值计算,30倍为22560元,若将东西部平均则人均很难达到22560元标准。

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安置一个劳动力的固定资产尚需20000元,相比之下即使补偿30倍,[1](p13)这样的标准仍然是很低的。

有关资料显示,“如果以土地出让成本价为100计算,则农民只能得到5%~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到25%~30%;60%~70%为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2](p28)可见在现行农地征收制度构架下,农民试图获得征地低价补偿与供地高价出让的“剪刀差”以及从土地开发增值中受益的愿望根本无从实现。

(三)补偿形式单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

但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了一次性货币补偿形式。

根据相关资料,从西部有代表性的四川省到东部有代表性的福建省的福州市,情况概莫如此。

单一的补偿形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政负担过重、压低补偿标准、侵占、截留、挪用补偿款、农民失地又失业等种种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

相关资料显示,“江西省上饶市2003年全年共查办与土地补偿款有关的各类案件达30多件;甘肃省2004年全年共查处截留挪用征地款案9起,涉案金额812.565万元。

”[3](p56)(四)有关概念模糊不清“前三年平均收益”根据何时价格计算?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所作的解释:“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这一解释只是笼统说明安置补偿费是用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并没明确“生活”的内容及“补助费”的涵义,在实际工作中引起很多争议。

根据相关资料,河南省卢氏县城关某村民小组,由于概念模糊不清,土地补偿费被简单地理解为生活补助,致使该组被征土地每亩补偿价格都在1万元以下,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接连上访。

[4](p88)(五)征地程序不规范1.农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过于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农地征收法律规定无法有效规制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利,现行农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已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也是事后程序,难免流于形式,而且征地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效率过低。

整个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仅规定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其他过程是否要公开尚不明确,由此导致实践中法律规定要公开的事项形式化,未公开的事项索性不予公开。

2.缺乏对征地有效监督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告程序也因为制度安排欠妥,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能实现对征地的有效监督。

如第一次公告只是作为批准程序的附属程序,目的在于让权利人进行权利登记,并不实际对征收过程起监督作用。

特别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可见,我国土地征收的批准决定直接具有被征收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补偿程序仅是附属程序,是否依法律程序征收土地并不影响被征收财产的实际转移占有。

3. 征地过程中寻租现象常见征地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导致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按审批程序征地,买卖出租、擅自占用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严重。

尤其是在兴办开发区热潮中,大部分开发区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立。

“1993年全国各类开发区2800个,其中政府批准的只有257个。

”[5](p57)(六)缺乏长期保障机制1.现行补偿政策忽略了农民的长远利益现行补偿政策只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而忽略了其长远利益,忽略了农村土地所承载的多重社会功能。

众所周知,现阶段,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

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其享有的、依附在土地上的其他权力和利益,如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享受政府支持的权利等等也就一并消失了。

2.就业保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少数地区虽然尝试着给失地农民建立了部分就业保障,但由于缺乏长期保障机制,最后也都名存实亡。

以土地的就业保障为例,“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在全省历年征地已得到就业安置的2.94万人中,到2003年底,已有 56.96%的安置人员处于失业状态。

”[6](p87)二、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为提高征地补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对补偿项目做细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利损失补偿,包含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营业损失补偿,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如青苗补偿、房屋补偿;重新安置补偿,包括迁移费、安家费、置业费;社会保障补偿,补偿主体应当替农民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使失地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

[7](p101)只有既对土地本身的价值予以充分补偿,又对恢复生产的费用予以充分补偿,才能称得上是全面的、公正的补偿。

(二) 建立完善征地听证程序实行征地前,政府应把将征收土地的大小、边界、将做什么项目等内容公开刊登,并保留一定时间。

为提高办事效率,出席听证会的相关利益人可选代表或委托专业人士出席听证会,允许被征收方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听取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1.建立具体的交易制度及规则建立具体的交易制度以及各种硬性的条款,形成完善有效的监督体制,使得在审核各个用地单位的进入资格时能够更加公平、透明;农民通过代理协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技术人员之间建立法定代理关系,从而约束了代理方的行为,使其充分行使农民集体代理人的职责。

2.完善监管处罚体制对于在土地询价、报价阶段的恶意打压等行为一经查处,交易作废,除罚款外公开降低信用级别,甚至禁止进入主板市场。

在交易阶段,还可通过保证金制度来控制开发商的行为,杜绝哄抬地价、过度投机的行为。

(四)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当前,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城市贫民、下岗工人一样,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地位低下,抗风险能力薄弱,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再加上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寻求救济的成本,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得到体现。

为使失地农民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要为他们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五)把加强社会保障纳入地方行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在此过程中,要改革地方行政干部政绩考核的评价体系,地方政府不能只追求gdp指标,应该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增多就业岗位、降低失地贫困人群规模等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地方行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制度考核,让关注贫困群体成为地方行政领导为民执政的第一要务,内化成他们为官一任的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1]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骆玲.城市化与农民[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4] 金丽煜.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制度分析[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5] 孔评智.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wta)和补偿政策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 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7] 李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基金项目:本研究是温志强主持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09zd14)的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巩旭(1988.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7级,政府管理学社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理。

温志强(1971-),男,甘肃会宁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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