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2. 业务主体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境内开展独立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业务;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业务范围3.1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和销售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银行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2 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业务开展,包括承销、发行和交易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3.3 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海外企业、项目或资产。
投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提前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3.4 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外汇等。
在交易衍生品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控制交易风险。
4. 业务管理责任4.1 内部控制境外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客户适当性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3 外部合作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4.4 信息报告及披露境外投资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信息报告和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监督管理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处罚与追责境外投资银行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管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编辑本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三条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编辑本段第四条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编辑本段第五条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编辑本段第六条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股权退出、企业破产清算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二级市场开发、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其他投资(包括PPP项目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禁止类之外的投资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培育业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
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六条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金年化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其最低标准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个百分点。
培育业务的投资可适当放宽回报要求,其市场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的最终决策及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境外投资实体(以下简称“投资实体”)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二)基于合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控制风险;(三)注重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习惯。
第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或者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境外设立企业、合作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
第二章境外投资准入和备案第五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备案。
应当依据投资实体所属行业、投资额度等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所合用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的管理机构以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有关行业规定,并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进行出资。
第八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或者变更备案后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及时向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章境外投资实体境外运营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履行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义务,并必须遵守当地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履行就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加强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其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带动和公共事业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运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实体的转化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实体依法依规合法取得的收益、资产转换和处置所得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与当地合作方商议分配或者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简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合法合规境外投资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
2.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法》、《境外投资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3. 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境外投资活动的行为,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并购等。
4. 主要内容(1)投资者资质审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通过特定机构或部门的资质审核,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企业进行税务合规及反洗钱等要求的审查。
(2)资金汇出与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资金汇出和外汇管理,因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资金流程和流转途径,并要求投资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申报程序进行资金汇出。
(3)风险评估与防范:境外投资涉及到各种风险,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投资信息报告与披露: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进行投资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便相关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5)监督与处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维护境外投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5. 优势与挑战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它提升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投资中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水平,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加强了境外投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了解并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同时,对于境外监管机构而言,需要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对各种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等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管理主体《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支付手续。
3. 投资范围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投资。
3.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购买境外不动产或者从事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3.2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购买和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资格。
3.3 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券、债务工具和参与境外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进行境外债权投资的,应当在境内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资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资金以外币形式出境,投资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和外汇支付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在资金进出账户时,依法履行外汇管理手续。
5. 投资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回报预期、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境外投资项目。
6. 信息报告和备案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告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计收益等。
7. 处罚措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资于境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通过建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企业可以借助境外投资实现海外市场的拓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增加业务收入。
四、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境外投资涉及国际资本流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投资文件。
审批过程中,国家监管部门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境外投资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政治稳定性等因素,避免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失败。
,投资者还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投资多元化、合理配置资产等。
六、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需要符合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制度和相关法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
,投资者还需注重合规报道和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情况,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境外投资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退出风险,投资者需要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
在境外投资项目结束或投资出现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回购股权、收回债权等方式实现退出。
投资者在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保护自身的利益。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开始进行境外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境外投资行为。
3. 境外投资审批管理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审批机构将根据投资者的实力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投资。
4. 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是投资者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文件。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与协议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重要条款。
5.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境外投资存在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自行进行研究和分析。
6. 境外投资报告与监测境外投资者应对其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报告和监测。
投资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相关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营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7. 境外投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退出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退出投资。
境外投资者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事先约定好退出机制,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8. 境外投资奖励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相关政府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贷款支持、外汇优惠等政策。
投资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关奖励政策。
9. 境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境外投资可能会出现纠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国境外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根据《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合作经营、境外并购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的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形式,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企业设立、参股、合资、合作、并购等。
第二章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第四条审批制度境外投资属于重点行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暂不属于重点行业的,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审批。
第五条备案制度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信息、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投资额限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境外投资的投资额进行限制。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不得超出规定的投资额限制。
第三章境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资金的转移和结算,应依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经营活动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保护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风险防控境外投资涉及到风险,应加强风险防控,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境外投资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于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执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员工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规划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环境。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支持力度,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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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规范我院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医院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的服务医疗事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四条对外投资方式:
(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资产来源:
(一)医院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医院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
用场地、房屋作为参股企业的投资时,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三)医院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着重考虑与医院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技术或科研成果等资产作为投资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医院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一)国有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医院正常业务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七条医院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医院不得将教学、科研、医疗设备及房地产等物质条件无偿用于企业经营。
采取租赁形式应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收取租金的依据。
第九条医院对外投资行为须按照产权归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医院进行对外投资须报卫生部审批。
(二)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以下简称“非转经”)审批权限到卫生部或国管局办理非转经的审批手续,即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医院提出申请,报经卫生部审核后,报国管局审批。
CW—01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三)对投资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卫生部备案。
(四)设有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应当先办理企业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填写产权占有登记表经卫生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手续)。
(五)医院追加投资仍按以上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办理非转经审批手续须向卫生部提交的材料:
(一)非转经申请报告及非转经申请审批表;
(二)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四)合作双方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协议;
(五)资金或资产来源说明或权属证明;
(六)医院近期财务报表;
(七)合作方背景资料和资信证明;
(八)资产评估报告;
(九)经营场地权属材料或租赁协议;
(十)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证件、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医院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医院投资决策前,由国资组织设备部、总务部、招标办、计财部、审计部及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进行投资风险论证和投资收益论证评估。
形成论证报告,并上报院务会审批。
第十二条最终投资项目的确定需经院务会研究决策,决策过程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批准。
第十三条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应将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每年度开始之前,医院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编制对外投资计划和预算,对下一年度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资金来源、资金的机会成本及投资风险等因素。
投资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按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对医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果进行分析、检查,为确定下一年度投资方向。
编制投资预算打基础。
第十五条医院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执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度。
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注重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同时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申报程序。
CW—01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为医院对外投资监管部门,强化对外投资监督管理。
代表医院对被投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医院对外投资的监管。
代表医院行使出资人职责,与企业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审核所属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的初审;企业改制,产权变动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医院所属企业的财务年度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报送备案工作。
(四)其他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控制。
医院计财部应建立对外投资财务控制系统,设置对外投资总账和明细账,按规定对对外投资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等进行明细核算。
计财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医院统一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应该实行集体决策,需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