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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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总页数】5页(P39-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J],
2.新版勘察设计招标"新"在何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解读 [J],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3.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J],
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J],
5.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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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发布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招标投标管理的目标二、招标方式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鼓励竞争,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邀请招标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但需保证公平竞争。

竞争性谈判可以针对具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市场上可行性不足的项目使用,但需保持公开透明。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工程特点、勘察、设计范围和要求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技术要求、时间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报价方式、设计报酬、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不得有不良记录。

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业绩和信誉证明等资料。

招标单位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评估其技术、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工程任务的能力。

五、评标方法和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等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的内容、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明确设计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

合同履行中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合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总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办法(3篇)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和条件1.招标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包括公路、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服务设施等。

2.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取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3)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4)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等;(2)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3)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

2.招标文件的发布:(1)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并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性、透明性;(2)招标人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平台、行业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1.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2)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和信誉状况;(3)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并经投标人审核批准。

2.投标文件的提交:(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2)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投标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招标投标准备第四条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便于理解和操作。

第五条工程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告、信函等形式发布,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时间、地点及流程等。

第六条工程招标人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限制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复杂程度、紧急程度等合理确定,并事先明确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七条为保证投标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恶意投标和破坏公平竞争,工程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并明确规定退还条件和期限。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缴纳,并由工程招标人负责妥善保管。

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给工程招标人,不得迟延或延误。

未能按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交给工程招标人。

工程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收并出具收据。

第五章投标评标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人应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工程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符合技术要求和预算的投标文件。

按照评审结果,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保障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作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的一部分,起草的一个文件,建议命名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以下是一个超过1200字的示范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路工程,指的是公路建设、扩建、改建、维修、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程。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如工程性质、规模、投资等。

(二)报名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能力。

(三)招标文件发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

(四)投标文件递交:潜在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招标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和公正。

(六)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报名要求和评标方法等。

(二)技术规范: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标准。

(三)报价文件:要求投标人明确工程的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和支付方式等。

(四)合同条款:明确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工期、保修期等。

(五)其他附件:根据项目需要,还可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招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等。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第七条报名资格审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招标人应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技术能力:投标人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能力和经验。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交公路发[2002]303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2002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各地掌握尺度、理解程度不同,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技术为主、勘察设计取费为辅;要以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严禁规避招标和假招标。

2、自2002年7月1日以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评标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进行。

在上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在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对于国家、部、省重点项目,确需在工程可行性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可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招标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的核备工作。

其中,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应报交通部核备;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核备。

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建筑技术交底组织设计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建筑技术交底组织设计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制度一、背景介绍在公路建设中,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和效益。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招标评标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评标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流程1. 招标条件在招标之前,需明确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相关条件。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公开、公正地向潜在的投标人通知招标信息,包括招标范围、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等。

3. 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投标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资料,经过资格审查后确定具备参与评标的资格人员。

资格审查应严格执行,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招标文件获取通过购买或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了解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范。

5. 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全面地提交招标文件,确保评标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评标流程1. 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综合评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排名。

3. 商务谈判在技术评审通过后,对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价格等相关事宜,达成最终成交。

4. 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并向公众公示中标结果,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四、评标制度的改进1. 完善评标标准定期评估和完善评标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提高评标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信息公开公开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评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总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评标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规范的招标评标流程和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路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修正)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修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02-17【生效日期】2013-0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2月17日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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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七)投标文件格式;(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投标书;(二)授权书;(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勘察设计费报价;(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

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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