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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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规范

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规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操作规范为了规范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我院行政审判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收案,将案卷交承办法官。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

人民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形式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调查采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通知书应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记大笔录,由申请人签名。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者相关第三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签字。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埋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进行。

一、豫备庭操作规范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豫备庭。

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豫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豫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

决定召开豫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预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豫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豫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于涛与安海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涛与安海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涛与安海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9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强张琦柳适思【审理法官】李国强张琦柳适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涛;高华娟;安海岗【当事人】于涛高华娟安海岗【当事人-个人】于涛高华娟安海岗【代理律师/律所】田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姜继国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姜继国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毅姜继国【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涛【被告】高华娟;安海岗【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其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错误,审理期限是否超过法定审限,一审法院对证人及其证言的处理是否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证人证言证据不足举证时限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其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错误,审理期限是否超过法定审限,一审法院对证人及其证言的处理是否程序违法。

其二,于涛与高华娟、安海岗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就于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其一,本案是否超过审限的问题,本案中,各方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庭后调解,一审法院在本次庭审及之后谈话中两次释明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且明示了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存在各方当事人调解期间扣除审限的事由,于涛主张本案已超过审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嘉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放管服”改革提质提标工作,着力打通产业发展、项目落地、政策落实等堵点难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紧盯核心指标,提质提标(一)推进企业开办流程优化。

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在网上自主申报名称。

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

坚持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全程“网上办”+“大厅办”,整合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环节,完善政务大厅服务功能,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线下大厅“一窗通办”。

到2023年年底前全流程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2.5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政府金融办)(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等事项线上办理。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既有系统互通。

按照国家、省上相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合同协调标准以缓解中小企业疫后纠纷解决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对民商事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自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非常重视涉疫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研究指导工作。

2020年2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专门就涉疫情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

此后,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统称为《意见》),有力指导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三个《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调研情况,充分考虑您建议中所提及的“普遍性不可抗力因素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大量合同下的不能履行,不仅对合同相对方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合同履行方也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创伤。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不可抗力不仅影响企业资源的调配,也造成企业成本不可预估性流失”等现实状况,严格界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明确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法〔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4年9月前言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同比增长5%;加强仲裁监督,裁定撤销仲裁裁决552件,同比持平;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69件,同比增长16.9%,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2023年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成果,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和尺度,提升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本年度报告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介绍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系统展示本年度仲裁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新突破、新进展。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审(⼀)诉讼时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三)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四)⽴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五)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六)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七)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法释〔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8〕9号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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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财经动态第65期目录.国内财经 (2)我国将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银保监会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 (3)深交所调整ETF交易结算机制 (3)国办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5)生态环境部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6)陕西省加强创新平台开放共享 (7)湖北银行保险机构“26条”助力民企跨越“融资高山” (8)杭州出台23条举措稳企业稳增长 (9)西藏启动创新券试点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10).企业动态 (11)*ST上普成第二家主动退市公司 (11)粤港澳大湾区系列指数发布 (12).海外经济 (13)IMF下调今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 (13)联合国机构携手企业助力迎接“智能制造” (13)亚马逊加入卫星互联网竞争 (14)美国威胁对欧盟产品加征关税 (15)英国议会通过法案促首相与欧盟磋商延期“脱欧” (16)俄正在制订和落实促进俄北极地区发展的多项规划 (17).研究探索 (17)我国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可从改善经济生态环境入手 (17).社团工作 (19)中银协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19)中基协发布三项文件规范私募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 (20)·国内财经·我国将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据悉,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4月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进一步完善。

邹加怡说,今年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可能会聚焦几个重点领域: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的便利化改革。

比如在北京、上海试行取消规模小、风险小的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比如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另外,精简跨境贸易所需要的凭单和凭证,完善进口货物的“提前申报”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便利化改革。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须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五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九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十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一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自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一审延期可以延迟多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一审延期可以延迟多长时间?

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一审延期可以延迟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从搜集证据到审理,最后到判决都有着详细的说明,触犯刑法必定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很多时候因为特殊原因,法院审理案件会延期。

很多人想知道刑事诉讼法一审延期可以延迟多长时间?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一审延期可以延迟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审限如下: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审理开庭?(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是: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除此之外,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因为公诉人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是: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题 .匆 匆 忙忙 向 院长 提 出审 限延
期 申请 , 成 庭 长 、 长 在 审 核 或 造 院
审批 时间 上 的压力 ,没 有 充分 的
时 间去审 查 申请 原 因 或理 由。二
是 办案 法 官对 最高 人 民法 院 审 限
制 度 的规 定 疏 于 学 习 和 掌 握 , 往
往 注重 于送 达公 告 、委 托 鉴定 等

限的 期 间和 事 由 ,应 当 以书 面形

关 于 细化 审 限 阶段及 审 式 确定 并 向庭 长报 告 。同 时办 案
限责任 问题 。 主要 是一 个 案件 从 法 官 提 交 的延 长 审 限 申请 书 , 必 立 案庭 立 案审查 人 员 的审查 立 案 须 明 确原 审 限期 间 ,报 请延 长 的
及案件 移送 ,到审 判庭 法 官 的庭 理 由 , 请求 延 长 审 限的具 体 时 间 。 前 准备 、 庭 审理及 评 议 , 开 庭长 或 庭 长 审核 和 院长 批 准 ,同意或 不 主管 院长 的监督 审 核 ,复 议及 判 同意 延长 该 申请 期 间 的 ,只需 批 决 、 达等 几个 阶段 , 送 均是 应 当 细 注 意 见 这 样 便 于将 审 限 的 催 办 、
者 认 为 .在 我们 不 断加 强 审 限意 此 ,有 些 审 限 尚未 到期 的 案件 被
识 .严 格 审 限责任 制及 其 健全 审 误认 为 即将 到期 而 申请延期 。
限管理 制 度 的同时 ,应 当着重 从 三 、 于 理顺 审限统 计 问题 。 关 源头 上 加 强 预 防和 管 理 措 施 , 实 法 官 在庭 前 准备 阶段 和 开 庭 审理 现从 “ 得 超 审 限 ” “ 防超 审 阶段 中 。对发 生 的法定 不 计入 审 不 向 预 限” 的管 理 目标 转化 。

延期审理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

延期审理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延期审理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不论是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受到程序法的约束,当案件已经确定了开庭日期或者刑事法庭已经在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遇到了某些突发性的原因导致案件当前的审理必须要延期的话,这也不是人民法院私自就能作出决定的。

需要参考延期审理刑诉法当中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审理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实施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更好地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审限管理全市法院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审限的规定,确保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院庭长应当严把审批关,严防违规操作、拖延办案等情形;审管办要定期通报审限临近案件,向承办法官发出审限预警,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承办法官要即时关注案件审限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遇法定情况需要扣除审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报批,不得造成案件超审限。

二、规范审批流程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完成由承办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层报院长审批的流程,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完成由承办法官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层报院长、并由院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流程。

为确保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高院、中院承办对口类型二审案件的业务庭受理下一级法院延长审限申请后,庭长应在五日内层报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市高法院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报批。

审批表必须附卷,做到全程留痕。

马祥、安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祥、安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祥、安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4【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新靳文丽王志娟【审理法官】陈新靳文丽王志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祥;安杰【当事人】马祥安杰【当事人-个人】马祥安杰【代理律师/律所】袁超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吴廷发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何芳芳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超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吴廷发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何芳芳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超吴廷发何芳芳【代理律所】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祥【被告】安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安杰向马祥出具的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数额为100000元,但马祥向安杰的转账款项仅为40000元,对于其他60000元部分,马祥陈述系用现金方式进行支付,马祥在二审中提交了证人柏某的证言予以证明,但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在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的可信度及证明力不足,无法单独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支持马祥向安杰实际借款100000元的上诉主张。

此外,对该60000元现金部分,马祥在其上诉状中提出,其中40000元系用存放于家中的现金支付,在二审庭中又陈述该笔款项为之前双方之间的零星债务,其作为出借人对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无法确定。

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规定

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规定

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我们有正当理由⼀般是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但是申请延期审理并不是⽆限制的,那么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多长?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申请延期审理的时间和次数延期审理只能发⽣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的诉讼⾏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1、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对申请延期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延期多长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期限,即:⼈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六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

最⾼⼈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案的次⽇起⾄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延期审理的次数和时间要受审理期限的限制,不是⽆限制的。

2、刑事案件中(1)《⼈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六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个⽉。

(2)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解释,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决定按⼈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申请延期审理的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延期审理只能发⽣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的诉讼⾏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简易程序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简易程序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简易程序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在很多时候我们在法院进⾏案件审理的时候都会遇到简易程序的时候,那么关于简易程序我们就有很多需要了解得的了,⽐如说简易程序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易程序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审理期限从⽴案的次⽇起计算。

”因此,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审限可延长的问题。

是否已延期审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审理期限从⽴案的次⽇起计算。

”因此,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审限可延长的问题。

审理时间(延期)指在特定情形下,⼈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或正在进⾏的审理顺延⾄另⼀期⽇进⾏审理的制度。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第⼀,必须到庭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当事⼈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具备上列情形之⼀者,可以延期审理。

“可以”延期审理,是⼀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

鉴于民事案件本⾝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民法院决定。

中⽌审理是⼈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审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试⾏)》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影响审判进⾏的,可以中⽌审理:1、⾃诉⼈、被告⼈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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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
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fg/detail209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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