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在全球化时代,进口肉类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进口肉类贸易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建立起了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追踪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具体来说,进口肉类追溯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肉类产品的来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殖场的名称、地址、规模以及使用的饲料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疫情爆发时,能够快速找到源头。
2. 加工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加工企业对肉类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杀伤和处理方式、温度控制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肉类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3. 运输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运输企业对肉类产品的运输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运输工具的条件、运输时间和路线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4. 销售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销售企业对肉类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追踪到受影响的消费者。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对于各方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追溯制度,他们可以了解到所购买的肉类产品的真实来源和质量信息,从而可以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
其次,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追溯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最后,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追溯制度可以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进口肉类市场。
然而,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追溯制度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其次,追溯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建立和维护,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国家来说可能会面临困难。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带给“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资料。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务必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进口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进口肉类的安全准入1. 进口肉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准入审核后方可进口。
2. 进口肉类必须具备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合法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口肉类必须携带完整、准确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进口肉类的生产与贮存1.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2. 进口肉类的生产和贮存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
3. 进口肉类的贮存期限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进口肉类的运输与配送1. 进口肉类的运输必须选择合法、专业的运输企业,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
2. 进口肉类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防止任何可能的污染和损坏。
3. 进口肉类的配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五章进口肉类的检验与检测1. 进口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检测。
2.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3. 进口肉类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预警1. 进口肉类必须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进口肉类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处理不合格进口肉类的程序1. 对于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包括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相关企业等,确保不合格的肉类不进入市场。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进口肉类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肉类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进口肉类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健康和国家的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风险评估、产地审查、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探讨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风险评估1. 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和重要性:风险评估是判断进口肉类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预测和评估进口肉类可能造成的风险,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引进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如概率和影响矩阵法、贝叶斯网络模型等,将风险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滥用权力等问题,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三、产地审查1. 加强国外生产企业的申报和审核:要求国外生产企业提供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对企业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
2. 实施巡查与监督制度:建立巡查和监督制度,对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设备和卫生环境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国外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国外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检验1. 建立全面的质量检验体系:建立全面的质量检验体系,包括进口前、进口中和进口后的质量检验环节,确保进口肉类的质量安全。
2. 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进口食品标准,对进口肉类进行成分检验、真实性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3. 提高自主检验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自主检验实验室,提高自主检验的能力,缩短检验周期,提高检验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管理1. 加强进口肉类的追溯和溯源管理:建立进口肉类的追溯和溯源管理制度,要求国外生产企业提供进口肉类的产地、生产流程、运输过程等详细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和可溯源。
进口肉类产品企业组织机构图
进口肉类产品企业组织机构图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进口肉类的细节管理,促进我公司保鲜业务部和仓库各岗位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运作,加强对货品出入库安全,提高货物的有效利用率,确保牛肉产品得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详细阐明了公司牛肉的订货、货物出入库管理及运输过程。
二、订货管理采购部经理负责订货的数量与类别,预约人员负责调遣和下单。
按照公司的订货流程执行保存的记录有订单、邮件、qq记录等。
发现问题按照信息链追溯,可查到相关的责任人和问题源头。
三、货物入库的有关制度(一)严格按照收货作业流程操作:订货小组提前将收货指令下达仓库,对于进口肉类产品,先检验进口肉类供应商的进口动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入境货物通关证明等单证,仓库应做好充分收货准备。
(二)重视抽样检查,对于进口肉类货物,先检验产品包装:内外包装是否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内外包装上是否已注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已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是否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再目测水分占比,内容物与外箱的品名是否相符,标签打印与实务是否相符等。
(三)货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并建立台账,以备查验。
(四)对于所有来货,要合理安排储位,首先满足先进先出原则,打印日期一方必须朝外,其次按照出货频率,之后按照搬运难易程度。
每周要进库调整货物,清点生产日期,争取最合理的储位安排。
(五)货物数量准确。
价格不串。
做到帐、卡、物、金相符合。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
(七)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四、货物出库的有关规定:(一)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二)严格按照出库作业的流程操作,对拣货单合理分配,首先进行摘取式拣货(即每天的货物总出库),然后按照播种式拣货(即每个门店的订货量),分发给各个司机,由出库人员与司机核对签字,确保发货的准确率。
进出口肉类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doc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4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记录(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为掌握进口肉类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可追溯性,加强肉类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肉类进口记录制度(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单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箱单发票、境外付汇凭证、提单、原产地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采购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条进口肉类销售记录(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产品批次、报检日期、报检号、箱数、重量、品名、原产国或地区、出口商、注册厂号、生产日期、集装箱号/提单号(空运)、国外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号、放行日期、存放仓库、入库日期、出库日期、不合格货物处理日期、销售日期、货物流向地区、买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进境检疫审批所有肉类产品和以下目录的水产品一、项目申请单位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 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口商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口商信息、进口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商应当承担进口食品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召回,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进口商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进口商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储存、运输、销售等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便于追溯和召回。
第十三条进口商应当在进口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食用方法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食品信息。
第十四条进口商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进口商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进境检疫审批申请单位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公司进口管理制度
公司进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进口业务,提高进口管理效率,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口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包括进口商品的采购、订货、验收、入库等全过程,并适用于所有涉及进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进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注重质量,确保进口商品的合法合规以及质量安全,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采购第四条公司在进行进口商品的采购前,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进口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并制定进口采购计划。
第五条公司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公司应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流程安排进口商品的运输、报关、检验等工作,确保进口商品的顺利到达公司仓库。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对进口商品进行验收,确保进口商品的规格、数量、质量等与采购合同一致,并及时进行入库操作。
第三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九条公司应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进口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进口商品检验报告的档案,并定期进行归档,确保进口商品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进口商品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退货、换货或索赔等处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进口商品的入库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进口商品的数量、规格等进行入库操作,并建立进口商品的存储档案,确保进口商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进口商品的出入库记录,确保进口商品的出入库情况真实可靠,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进口商品进行定期盘点,并建立盘点记录,确保进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与记录一致。
第五章进口商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进口商品的销售计划,并按照销售计划进行销售操作,确保销售业绩的实现。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肉类食品准入第五条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外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
只有在该《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肉类才准予进口。
第六条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
第七条进口肉类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
第三章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当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第九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审批,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检疫审批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进口。
第十条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全程控制的原则,包括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肉类食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海关总署。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一节业务流程
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 检疫审批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展品及旅客携带物管理按有关规章文件要求办理)1.1审批人员要求总局对进口肉类检疫审批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未经总局备案的,不得从事检疫审批工作。
1.2 审批流程1.2.1各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结关的进口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的受理工作,转关进口的,入境口岸不再受理。
各结关地所在直属局受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网上填报的信息,加注初审意见。
1.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1.2.3直属局受理不得超过3个环节,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传递申请。
对于超过7个工作日,直属局应注明超工作时限的原因。
1.2.4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
1.2.5总局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直属局提交的初审意见予以复核,加注终审意见。
1.2.6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签发《检疫许可证》。
1.2.7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未获准通知书》,予以否决。
1.2.8 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3 许可条件1.3.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1.3.2 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①申请进口的产品应为: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
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肉类进口具体流程
肉类进口具体流程一. 申请单位资格审核备案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井口肉类贸易首次备案需到重庆市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及负责进口肉类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7.进口肉类检疫知识答卷8.提交电子申请表: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网址:3)随附单证要求4)申请单位须在网上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重庆验检疫局提交以下随附单证:5) 1、申请单位与进口本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在有效期内只须提交一次;6) 2、前一份进口许可证核销记录或首次进口申明;7) 3、备案冷库的接收证明;8) 4、退货产品须提交出口时的所有单证及退货原因说明;注意:1.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品名必须与CIQ代码名称相符;杂碎类产品必须在品名后标注具体品名仅限一种具体品名,如“其他猪杂碎猪头”;2.“运输路线”须注明“直运重庆”;3.在“随附单证信息”中应按以下规范用语,如实填写上一年度进口量、本年度获批量及上一份许可证核销信息:⑴获批量尚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尚未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⑵获批量已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已超过75%,未过期/已过期;”或,“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达75%,已过期;”⑶本年度新备案的企业:“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已达75%,已过期/未过期;”二.与国外进口商进行洽谈1.询盘2.发盘3.还盘4.成交注意:1,国外供货商必须是中国备案的CIFA 号, CIFA是国外供货厂家注册的一个出口货的编号,这个号可以到海关的食品检验局查询;2,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明3, 当地冷库协议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备案;四.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五.购买外汇申请开证申请所需资料:1.开户许可证2.我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有公章6.授权委托书7.双方合同复印件8.转账支票9.开证申请10.开户申请1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六.选择货物海运或空运公司1.租船订舱2.发催装通知3.办理货物保险注:买卖双方通过协商选择使用DAP、DAT、DES或者DEQ贸易术语七.选择货代公司进口报关需提供如下资料:1 报关委托书2 代理合同、销售合同、装箱单各一式三份;3 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4 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5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6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7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8 海运/空运提单;9 商业发票10 装箱单11 报检预核销单检疫审批许可证八.货物入库。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进口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进口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进口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购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进口食品,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核酸检测和农药残留、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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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
录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进口肉类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肉类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可追溯性,加强肉类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肉类进口记录制度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单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
贸易合同、箱单发票、境外付汇凭证、提单、原产地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采购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条进口肉类销售记录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产品批次、报检日期、报检号、箱数、重量、品名、原产国或地区、出口商、注册厂号、生产日期、集装箱号/提单号(空运)、国外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号、放行日期、存放仓库、入库日期、出库日期、不合格货物处理日期、销售日期、货物流向地区、买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肉类产品去向及其特征的项目。
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发货文件,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肉类产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