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黄金基金投资中的非法集资
海银财富: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
海银财富: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年底是非法集资骗局、跑路潮的高峰,最近,海银财富小编特意收集了一下非法集资骗局的事件,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仅仅p2p行业至少有26家平台出问题,海银财富小编不得不感叹年底事故多发,注意安全驾驶!言归正传,海银财富带你解析非法集资骗局,警惕非法集资骗局瞄上你!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
特别是近两三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随着新的金融创新模式出现,一些违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偏离合法经营轨道,非法吸收资金,甚至卷款走人。
关于非法集资的数据近期海银财富针对非法集资数据进行了收集整理,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
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
2016年一季度,公安部公布的立案数高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近两年发生的“e租宝”、“泛亚”、“快鹿系”等案件危害巨大。
什么是非法集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海银财富认为非法集资应主要包括以下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索罗斯投资失败案例
索罗斯做空俄罗斯黄金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黄金连续下跌,美国ETF黄金基金狂抛黄金110吨再盘。
黄金价格从1433美元/盎司跌回1300美元/盎司。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是投资大鳄索罗斯在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卖掉了几亿美元的黄金ETF基金份数。
在2010年6月投资大鳄索罗斯就提出了黄金有超级泡沫,所以可以上涨。
这个曾经1992年狙击日本经济泡沫,1998年狙击泰国、韩国、印尼等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狙击石油泡沫,还有2010年狙击希腊债务危机,而频频得手的投资猎人,这次已经进入了被狙击的目标。
2010年年底伴随黄金的上涨,索罗斯认为时机来临,开始大规模狙击黄金,卖ETF砸盘黄金。
他可能在黄金下跌后还在开心的策划如何让黄金回落70%,制造一个多米诺股牌般的超级大跌,如同2008年石油那样悲惨下跌76%。
但是遗憾的是他这次从猎人转换为了猎物,就在索罗斯开始砸盘黄金后,以俄罗斯中央银行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已经准备好了狙击这个投资大鳄,吃掉他卖的所有黄金,这次让狙击别的国家的人被狙击。
世界前2大黄金出产国分别是中国和俄罗斯,如果黄金大跌,会造成这些国家的黄金产业损失惨重,同时大量黄金会流失海外。
而索罗斯狙击黄金就会狙击到这些国家的利益。
只是这次专横的索罗斯没有看清楚对手的实力或者是骄傲自大,对自己盲目自信。
中国外汇储备3万亿美元,俄罗斯有数千亿还有丰富的石油出口。
在1月黄金回落后,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始争夺黄金定价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价格始终高于海外价格,这样黄金非但不会流失海外,还造成了海外黄金流向中国。
同时俄罗斯中央银行更是高调宣布要增加黄金储备。
在索罗斯联合对冲基金狂砸数百吨黄金后,新兴中央银行携外汇储备前来购买,把数百吨卖出的黄金全买了,黄金价格应声上涨。
让做空的索罗斯损失惨重。
仅仅他卖出的黄金ETF损失可能就在4亿美元之上,这还没有计算他买黄金做空的损失。
还没计算他联合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一起卖黄金做空黄金期货的损失。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No.1e租宝案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
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
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
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金融诈骗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
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所谓的“金融理财产品”,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利息。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利息时,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无法联系。
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资质,其所谓的“金融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项目。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诈骗的常见手法之一,利用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最终骗取资金。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金融诈骗的特点。
金融诈骗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操作复杂、受害人范围广等特点。
例如,一些P2P网贷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然后突然跑路,骗取大量资金。
这些案例表明,金融诈骗往往利用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不了解和对高额回报的贪念,通过虚假宣传、高压销售等手段进行欺骗,因此更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
再者,我们需要认识到金融诈骗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
一方面,金融诈骗直接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另一方面,金融诈骗也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于预防和打击金融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诈骗。
首先,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不贪图高额回报。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同时,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总之,金融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理性投资,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预防金融风险,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篇一: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原标题:非法集资:你要高息我吞你本金尽管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但总有一些共同之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集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没有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打“养老”旗号诱导老年人加盟非法集资……昨日上午,市公安局联合金融办、海关、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50余家单位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启动“2016年青岛市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活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六大典型非法集资骗术,请大家警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
记者看到,活动现场集中展示2015年来我市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宣传识假防假常识,介绍非法集资、传销、假币、信用卡、发票等犯罪常见作案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实物展示区,展示假币、假发票、假烟、假酒、假包、假服装、假肥皂、假兽药等假冒侵权商品,以及pos机、信用卡等办案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
现场还设立经济犯罪咨询、举报台,现场接受群众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线索,接受案件举报。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日渐明显,同时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涉众化、复合化、新型化的特点。
全市公安机关也将进行重点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
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
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不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
黄金诈骗的概念
黄金诈骗的概念
黄金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法,通过虚构的黄金投资项目或者销售伪造的黄金来欺骗投资者获取利益。
常见的黄金诈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赝品黄金销售:诈骗分子通过制作伪造的黄金来进行销售,这些黄金外观很像真正的黄金,但实际上是由廉价材料制成的。
购买者往往被欺骗以为自己买到了真正的黄金而付出高价。
2. 虚假黄金投资项目:诈骗者通过宣传虚假的黄金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往往会在被骗过程中付出大量的资金,并最终发现项目并不存在,他们的投资款项也无法追回。
3. 黄金贸易诈骗:诈骗分子自称为黄金贸易商,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购买黄金,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实的黄金交易。
投资者在向他们支付款项后,发现自己被骗而无法追回损失。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警惕黄金诈骗,应当保持警惕,并且选择正规的、有信誉的黄金交易机构进行投资。
同时,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尽职调查,了解投资的风险和相关法规,避免成为黄金诈骗的受害者。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金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实战案例
黄金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实战案例在当今的投资领域,黄金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资产之一。
它不仅具有保值增值的特性,还能在经济不稳定时期提供一定的避险作用。
然而,要想在黄金投资中取得成功,并非仅仅依靠运气,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的实战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黄金投资的基本原则1、充分了解市场在进行黄金投资之前,必须对黄金市场有深入的了解。
包括黄金的价格走势、影响价格的因素(如全球经济形势、政治局势、货币政策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成本等。
只有充分了解市场,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例如,当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或者出现重大政治动荡时,投资者往往会转向黄金寻求避险,从而推动黄金价格上涨。
反之,当经济形势良好,市场风险偏好上升时,资金可能会从黄金市场流出,导致价格下跌。
2、制定合理的投资目标和计划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是为了短期获利、长期保值,还是为了资产多元化配置?根据投资目标,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
比如,如果您的投资目标是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收益,可能会选择更加激进的投资策略,如黄金期货或期权交易。
但如果您的目标是长期保值和资产稳定,那么实物黄金或黄金 ETF 可能更适合您。
3、控制风险黄金投资虽然相对较为稳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必须学会控制风险,避免过度投资。
一般来说,建议投资者不要将全部资金投入黄金市场,而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配资金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中。
同时,可以通过设置止损和止盈点来控制风险。
止损点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市场走势不利时及时止损,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止盈点则可以让投资者在达到预期收益时及时获利了结,防止市场反转导致收益回吐。
4、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目前,常见的黄金投资工具包括实物黄金(金条、金币)、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黄金 ETF、黄金矿业股票等。
每种投资工具都有其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
集资诈骗罪的案例
集资诈骗罪的案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公众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集资诈骗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集资,承诺投资者将
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回报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查,该公司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据为己有,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案例二,某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声称自己有独特的投资理念和渠道,可以帮助他人获取高额回报。
他通过美化投资前景、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手段,骗取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
然而,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的资金无法取回,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
经查,该人的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案例三,某集资公司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自己的项目,承
诺高额回报,并以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回报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支付。
经查,该公司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据为己有,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面对各种投资项
目时,我们要保持理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要审慎思考,理性投资。
同时,也要加强对集资公司的监管,打击各种集资诈骗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
损失。
我们要警惕各种投资诈骗行为,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隐名投资相关案例
隐名投资相关案例隐名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隐名投资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且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
下面是关于隐名投资的一些相关案例。
案例一:匿名投资创业公司小张是一个风险投资者,他对一家初创公司的前景很看好,但由于该公司正在进行融资,他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
于是,小张选择了隐名投资的方式,通过第三方中介向该公司投资了一笔资金。
这样,小张既保护了自己的隐私,又成功参与了该公司的发展。
案例二:匿名投资股票市场小王是一位炒股爱好者,他喜欢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份,小王选择了隐名投资的方式。
他通过开设一个匿名账户进行交易,同时使用代理服务器隐藏自己的IP地址,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不会被他人追踪到。
这样,小王可以更加自由地进行股票交易,同时保护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案例三:匿名投资加密货币小李对加密货币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决定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份和交易记录,小李选择了隐名投资的方式。
他通过使用匿名钱包进行交易,并且使用混币服务将自己的交易与其他人的交易混合在一起,增加了交易的隐私性。
这样,小李可以在加密货币市场上进行自由的投资,同时保护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隐私。
案例四:匿名投资房地产小陈是一位房地产投资者,他希望进行匿名投资以保护自己的身份和资产。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小陈选择了通过信托机构进行投资的方式。
他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为投资房地产。
这样,小陈可以保护自己的身份和资产,并且由信托机构来管理和运营投资。
案例五:匿名投资创新项目小刘是一位对创新项目非常感兴趣的投资者,他希望能够投资一些有潜力的创新项目。
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份和投资意向,小刘选择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匿名投资的方式。
他通过与中介机构签订投资协议,由中介机构代为投资创新项目。
这样,小刘既保护了自己的隐私,又能够参与到创新项目中来。
案例六:匿名投资基金小张是一个对投资基金感兴趣的投资者,他希望能够通过投资基金来获得更好的收益。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防范措施
1. 保护个人信息
2. 定期检查账户
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 、有效期、安全码等。
定期登录银行或信用卡账户,查看交易记 录,及时发现异常。
3. 使用密码和签名验证
4. 注意网络交易安全
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和签名验证,增加盗 刷难度。
在进行网购或使用公共WIFI时,确保使用 安全的网络连接,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 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银行柜台核实身份。
不轻信陌生要求
不要轻易将资金转账给 陌生人或未知账户。
及时报警
如发现被骗,应立即报 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案例总结
• 电话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方式,其手段狡猾多变,让人 防不胜防。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了解到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 和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 ,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和 掌握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 安全。
案例总结
•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方式,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制作伪卡进行盗刷。为了防范此类诈骗, 持卡人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并使用密码和签名验证等安全措施。同时,对于任何可疑的电 话、邮件或短信,应保持警惕,不轻易点击链接或下载软件,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资金池问题
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 到一起,形成资金池,用 于自身的经营和投资,而 非专款专用。
防范措施
01
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 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 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02
不轻信高收益承诺,警 惕虚假宣传,理性看待 投资回报。
03
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投 资平台,避免选择无资 质、无监管的平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5•【分类】其他正文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编者按: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底线。
202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监管。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采取行政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录入诚信档案。
为了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协会根据近期自律检查和处分情况,选取并编写了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守信义义务底线——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案例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案例一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
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
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安全和金融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诈骗手法、受害者心理以及防范措施。
通过滤镜审视这些案例,希望对公众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投资骗局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销虚拟货币投资项目。
他们声称这是一个热门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在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后,该公司突然关闭,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种投资骗局利用了人们的贪婪心理和对高额回报的渴望。
投资者往往缺乏对市场的了解和风险意识,容易被华丽的宣传所迷惑。
为了避免成为受害者,投资者应该保持冷静,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案例二:身份盗窃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偷窃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欺诈活动。
他们可以冒充受害者的身份,进行网上购物、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
受害者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身份盗窃,公众应该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金融交易。
同时,及时关注个人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案。
案例三: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一种金融诈骗方式。
诈骗分子常常冒充公检法机关、银行、运营商等单位,以非法手段获取受害者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密码。
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转账、购物或其他诈骗行为。
要预防电信诈骗,公众必须谨记:官方机构不会通过电话或短信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资金操作。
如果接到可疑电话,应该及时报警并咨询相关单位确认真伪。
案例四:P2P平台诈骗近年来,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崛起,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获得高回报的机会。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以P2P平台为幌子,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携款潜逃。
投资者要理性对待P2P平台,选择知名度高、风险较低的平台进行投资。
在投资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平台的背景信息和运营模式,谨防上当受骗。
个人理财成功案例3个
个人理财成功案例3个个人理财成功案例1:初次知道淘金易,是在大学的金融课程上,老师推荐说:“对重金属投资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到淘金易网上学习,里面的专业知识包罗万象,不怕你不懂,就怕你不学。
”就是这样,金融专业张明和几个同学进入了学习黄金白银基础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的乐园——淘金易。
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淘金易平台上,他收获了人生中的第一笔财富。
通过在淘金易网站上的学习,他认识到白银是贵金属中门槛最低,用几万元就能进入投资门槛,可以说投资成本最小。
淘金易专业分析师也给他建议,白银投资更适合普通的个人投资者,风险也相对较低。
张明就是这样有了底气,拿着奖学金和一些零工钱进入了淘金易白银交易。
这次的决定,没有让他后悔,相反,他对淘金易和淘金易的分析师们充满了感恩之情,是他们让他变得独立自强,让他能够轻松学习并且能获取到利益。
到现在,凭着在淘金易学习的真本领,不断买卖、不限次数,灵活掌握到了短线的控制,大学期间除了自己的学费,生活上没有跟家里要过一分钱,也让身边的同学和老师对他刮目相看,现在还为家人买上大众牌的小轿车了。
他说:“我应该算是淘金易上的一个范例吧,对于新手应该是有启蒙意义的。
”他也表达了对新注册淘金易会员新手的几点建议,要在淘金易上投资金银市场,先得熟悉交易规则,一手一手的交易,谨慎做空操作,每单都严格控制潜在风险,这样才有机会获利的。
如果一直处于看涨趋势中,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逢低买入的操作模式。
如果单子一旦开始亏损,一定要在拟定的亏损范围内,一旦获利,可以让获利放大,或者翻番。
大学生的话,白银交易延期是需要交保证金交易的,这对于学生来说是高风险投资,还是要谨慎些。
张明经过在淘金易三年的磨盘滚打,也琢磨出了自己的经验之道。
简单的事情重复做,投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是我们是要将复杂简单化,形成自己的一套简单实用的交易机制。
个人理财成功案例2:【理财案例】33岁的陆先生是上海人,海外留学归国后开了一家小型咖啡贸易公司,自己做了老板。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非法集资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非法集资案件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警示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
例如,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某公司以“黄金移民”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近20亿元人民币,涉及千余名投资者。
最终,该公司被依法查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
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比如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及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等等。
这些案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意识,不应该盲目跟风,而是要理性投资,选择正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非法集资案件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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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启发”的被骗者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44受到“启发”的被骗者 文 郭红敏陕西省潼关县的张恒网上投资理财产品被骗,但他却从中受到“启发”,物色三人制作虚假的“圣农国际”投资理财App,以高额回报、兑换礼品为诱饵,短短20多天诈骗28人83.27万余元。
张恒因一念之差,从一个令人同情的被骗者变成了利欲熏心的诈骗团伙主犯。
2023年6月27日,犯诈骗罪的张恒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其他三人也分别被法院判处10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制作虚假App诈骗2021年7月底,张恒在网上投资理财产品被骗10万元,之后他在网上投资理财也相继被骗。
但他被骗后,不是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诈骗网站,或提醒其他投资者,而是从中觅得了“商机”。
他觉得诈骗自己的团伙成员赚了钱逍遥法外,自己也可以制作个网上理财产品骗钱。
张恒知道,仅凭自己一个人不行,就开始物色人选。
首先进入他视野的是老乡屈煦茁。
比他小一岁的屈煦茁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他也有网络投资理财被骗的经历。
2022年3月的一天,张恒找到屈煦茁谋划此事,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制作虚假理财App诈骗钱财。
因为人手不够,张恒又找到杨玉柱、周一帆二人。
杨玉柱和周一帆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一听能赚钱、风险不大,就同意参与此事。
张恒先把从互联网购得的App源码和需求以文档的形式发给擅长制作软件的周一帆,自己还和杨玉柱共同出资2.9万余元作为周一帆的“研发”费用。
周一帆也不负众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完成了App开发、运行逻辑修改、BUG修复及进行海外服务器部署等工作。
周一帆以3000元的价格联系做技术的网友修改了逻辑,以5000元的价格联系微信朋友设计了两套UI,用1800元从网上购买了服务器,制作了投资理财App。
此外,他还在网上购买了域名,给域名安装了证书。
周一帆开发App期间,张恒通过某软件购买到户名为“青海某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川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圣农国际”App 的客户充值及后续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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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基金投资中,不法分子通过签订()掩盖非法吸收群众存款的目的(20 分)
✔A 投资合同
B 有限合伙合同
C 商品买卖合同
D 产品销售合同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常利用()等优势,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20 分)
A 金融知识
B 人脉资源
C 工作便利
D 银行信用
正确答案:A B C D
2、以投资基金项目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有()(20 分)
A 以合法投资形式为掩饰
B 金融行业内员工参与
C 承诺保本付息
D 不确定
正确答案:A B C
判断题
1、不法分子常与客户签订“合法形式”的投资协议,为司法人员后期调查取证带来困难()(20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中老年人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点对象()(2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