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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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第一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止年度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由于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或单位变动等原因引起的会计档案交接工作,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填制会计凭证;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对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等实物。

2 .接替工作人员应在监交人的监交下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中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姓名、交接日期、监交人姓名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3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其会计档案按规定移交财务部门;因单位分立,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由其业务相关方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

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

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各种会计杰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

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四、附则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第一条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数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五个部分。

1、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当年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归档保管,一份留存财务部门备查。

各企业历年会计档案均应编制留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公司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公司纸质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表所示。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
(一)公司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其它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半年内一次性移交。

无档案机构的企业,在没有设立档案机构期间,由财务部门承担保管责任。

(二)会计档案移交时,移交双方应按照二级类目、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排列顺序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案卷目录》。

交接时双方逐卷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加盖部门印章。

《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案卷目录》分别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留存备查。

(三)各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在本企业保存十年后,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财务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有监销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3、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4、会计档案的交接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5、本办法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

6、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1 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30 年(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10 年6.2 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 30 年(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 30 年(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 5 年6.3 会计报表类:(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6.4 其他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2)财务成本计划 5 年(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会计档案的移交流程

会计档案的移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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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公司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一管理规定1.会计档案的定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2.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原始单据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会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会计档案的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公司财务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公司惠州片区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公司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岗实行统一保管;异地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档案由控股公司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自行保管;4.会计档案的交接公司财务部与综合管理部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时, 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各下属异地控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重组等情形时,会计档案应移交给控股方或由投资双方协商确定移交一方进行保管;5.会计档案的借阅公司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放回原处;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写、拆封和抽换;6.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查,主管领导批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应当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已保管期限的内容;销毁时应有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档案上签名或盖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仍处于项目建设期或未办理项目竣工正式结算的项目会计档案,即使其保管期满了也不得销毁;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8.工作交接管理应当办理会计交接的情况8.1.1 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8.1.2 各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交接基本程序移交人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如现金、银行账簿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册;8.2.6 各会计主管人员包括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移交时,应当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并形成书面记录;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点收,包括如下内容:现金要根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券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对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 方可交接;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各会计主管负责监交;2各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3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主管财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公司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除年度结束日办理会计交接可使用新账簿外,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者在移交日后有对以前从事的工作作出解释的义务,接管者应迅速熟悉工作,不得以刚接手不熟悉或不是本人经手为由推诿;9.附则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二工作流程图暂无三工作记录表格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交接
1.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或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处理完毕,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1.3、会计交接时,应交接的主要事项有:有关印鉴、现金、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文件、财务制度和其他会计资料。

1.4、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院长监交。

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必须以书面形式,交接表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缺项。

2、会计档案管理
2.1、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经济合同等会计专业资料属于会计档案范畴。

这些档案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2.2、财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上级财政机关及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

2.3、每年终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4、会计档案向外提供使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撤散卷册,并按期归还。

会计档案对内调阅时,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经过院长批准,同时要有正式介绍信,并办理借阅手续。

2.5、会计档案管理期间和销毁手续,按《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2.6、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计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高中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传递,建立一套完善的交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高中会计工作的交接过程,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交接程序1. 了解前任工作情况接收人员应当在接任之前与前任进行充分的交流,了解前任的工作情况、责任范围、工作内容等相关信息。

通过交流,接收人员应当对前任工作的特点和问题有一定了解。

2. 接手会计档案接收人员应当接手前任的会计档案,并核实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应当包含各类会计凭证、报表、核算账簿等相关文件。

在接手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的内容,并尽快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3. 接收现金和银行存款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数额准确无误。

同时,应当进行双方签字确认,以便于后续对账和核对。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资金数额,并妥善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 接收财务报表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完成当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核对,并进行报送。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的内容,并与前任进行交流,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报表,以备后续查阅和分析。

5. 接收会计凭证和核算账簿前任在离职前应当清点和核对当前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和核算账簿。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会计凭证的编码和核算账簿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在整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和防止遗失,确保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6. 接受培训和指导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对接收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介绍会计工作的流程和要点。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并积极与前任交流,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三、交接要点1. 保证工作连续性在交接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认真了解前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K3系统中即时性的资料(主要包括存货账龄分析表)以及其他有保留价值的会计核算档案均应归档。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臵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的财务指标报表,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本公司内部的各种管理报表等。

(四)K3系统中即时性的资料K3系统中即时性的资料主要是指过了某个时点,以后期间均无法查询的数据。

主要包括存货账龄分析表等。

(五)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

如: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六)会计账簿打印时应注意的事项: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对于每天发生业务较少的,可按旬打印,月底按顺序装订成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有关的资料。

具体包括: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2. 档案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整理、查阅、销毁等工作,并协助财务部门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3.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移交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1.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会计档案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防尘。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移交等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查阅、复制、借阅会计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查阅、复制、借阅登记簿。

(2)查阅、复制、借阅会计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并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

(3)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1.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并做好销毁记录。

会计档案归档和保管规定

会计档案归档和保管规定

会计档案归档和保管规定
会计档案统一保管目的,是为了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为做到妥善保管、查找方便、安全保密,在设立档案室时应该重视以下几点:
一、分类保管
内部经营分析数据与帐务一定要分开保管。

对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出纳帐本等应该划分区域,做到分类保管,查找方便。

二、专人保管
各片区档案应由专人兼职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翻阅资料。

三、借阅制度
各部门及外单需查阅或借阅会计凭证等资料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并造表进行登记借阅单位及事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四、会计档案交接
由于工作需要调换会计档案保管员的,必须做出详细的交接手续,对所有档案进行交接,并留存相关交接表。

五、需存档的相关资料内容
出纳处:现金帐本、银行帐本、报表原件、完税复印件、出纳投帐本、支票电汇单领用表、发票存根。

会计处:往年,今年会计凭证。

注:1.在各店将资料交给档案保管时,必须做交接手续,并将交接表留存于各店档案里。

2.为了节约会计翻凭证时间,各店会计可将平时需要查询的项目做好登记,如需查找此方面资料便可快速查出,提高工作效率。

会计档案的移交流程

会计档案的移交流程

会计档案的移交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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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包括财务证照等..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同会计档案..第十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整齐、美观、成册;年末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由使用部门填写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借用申请表;经本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肖涂画、拆封和抽换..出借的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复印件;须注有“使用公司及用途”字样和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借用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转借、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0年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 30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3、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 1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4、其他会计档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银行对账单 10年纳税申报表 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三章财务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四条建立财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信息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为系统主管、信息录入、审核记账、系统维护等..(一)系统主管..全面负责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制定电算化发展规划、总体方案及操作人员的权限控制;协调系统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二)信息录入..编制记账凭证;并负责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工作;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三)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四)系统维护..负责软硬件的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熟悉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的特点及薄弱点;熟练掌握会计核算软件维护技能;做好临时性维护和技能性维护任务;确保会计核算软件发挥原有功能..(五)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会计岗位和电算化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录入员和审核员必须分设..第十五条系统主管必须按软件系统提供的专门功能;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上机操作人员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统一部署推广和应用新的财务软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员或软件供应商反馈;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七条对财务数据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备份;并定期将机内备份数据存储到机外的物理存储介质上;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完整..第十八条结账后;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记录不得直接修改;只能运用补充登记的借账订正方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一切修改操作必须在界面操作菜单下进行;严禁擅自打开数据库强行修改;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第十九条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账..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应与存储的内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以上制度;从公布签署之日起生效..。

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作为新手会计,你知道会计档案该如何交接?本文为你介绍了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了解更多详情请阅读正文。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会计要素反映了资金运动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具有紧密的.内部相关性,表现为以下三个会计等式。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是最基本的会计等式,通常称为第一会计等式。

如上所述,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表明各种经济资源的分布状况,来源于所有者投资和债权人投资(统称为权益)。

所有者投资属于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投资属于债权人权益,表现为企业的负债。

也就是说,资产来源于权益,二者必然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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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作为新手会计,你知道会计档案该如何交接?本文为你介绍了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了解更多详情请阅读正文。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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