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工作,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
本通知拟定了一系列管理意见,包括加强中药材和中药制剂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送和使用、加强中药制剂的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的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本通知要求加强中药材和中药制剂市场准入管理。
针对中药材市场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中药材的质量监控,确保中药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药材,要及时报告并进行淘汰。
此外,对于中药制剂的生产企业,要求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安全。
其次,本通知规范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送和使用。
医疗机构应明确中药制剂的配送和管理责任,并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
对于中药制剂的进货,要加强对供货企业的资质审核,确保供货渠道的质量安全。
对于中药制剂的加工、制备和配送,要求执行相应的规范操作,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本通知强调了中药制剂的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的报告。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中药制剂质量监测制度,对中药制剂进行定期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制剂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最后,本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中药制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制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中药制剂知识和管理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中药制剂的管理要求,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总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一通知的发布对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中药制剂的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
药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
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见附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食药监[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划育生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繁荣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管理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药材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反映强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强化中药材管理措施(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基本信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人员编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1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药剂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5名)。
本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国食药监安[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强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生产企业存在着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甚至外购散装饮片,加工包装等行为;部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存在着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应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中药饮片质量。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必须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组织生产,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工作,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目录前言组织领导及管理措施中医临床科室功能定位与设置中医专病(专科)建设中药房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之间建立协作机制中医药科室中医药文化建设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进一步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水平,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的中医药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管〔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2月9日印发。
为做好《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局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抓紧完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建设。
备案信息平台应能自动生成《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所需信息,并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不良反应监测等基本备案信息。
对于内控质量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不予公开。
二、各省级局应当主动宣传《公告》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及时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明确医疗机构应承担对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并对其备案品种的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品种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
对于不符合《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时取消备案信息,对于违法的情形,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省级局应当统筹做好传统中药制剂品种的审批与备案的衔接。
对于已受理的品种,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走备案程序;对于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各省级局应当提前研究,做好相关品种及其档案的梳理,有关品种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备案管理。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陕基药委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基药委发〔2010〕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发〔2009〕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二条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定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要求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9.07.03•【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征求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相关技术要求意见的函(食药监安函[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将在近期全面启动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本次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将以保证药品安全为核心,围绕风险排查、综合评价、提高标准开展工作。
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对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全面排查中药注射剂生产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中药注射剂安全风险。
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对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主动开展研究,国家局将分批分阶段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效益开展综合评价。
同时,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研究工作,加快药品标准的提高工作,确保中药注射剂产品质量。
通过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达到提高中药注射剂药品标准、控制中药注射剂安全隐患、提高中药注射剂产品质量、及时淘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品种的目的。
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局在进行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有关技术要求。
现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和《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药品警戒和评价处。
同时,欢迎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征求意见稿)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征求意见稿)按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及《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控制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安全风险,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制订本要点。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安发[2013]6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陕食药监安发〔2013〕6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卫生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所有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3年4月10日前完成自查,确保所使用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来源合法、使用规范,并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使用、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登记表》(附件1),分别报送所在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开展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工作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与上述登记表一并报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一般情况、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名称、制备工艺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障情况、药品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不良反应和应急事件处理、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等。
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食药监电〔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管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3号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22日至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河南禹州、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湖南廉桥、四川荷花池等5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已在总局政务网上通报。
近年来,经多次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秩序有所改观,但飞行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中药质量安全,对群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整治行动。
河北、安徽、河南、湖南、四川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针对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中药材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和违法加工、违法经营等行为。
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坚决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净化中药材市场。
二、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突出的有:河南禹州市场部分商户当街对栀子进行染色、柴胡以非药用部位代替药用部位出售,河北安国市场红参掺糖增重、沉香喷油掺杂,安徽亳州市场销售假蒲黄、假海金沙,湖南廉桥市场以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土大黄冒充大黄,四川荷花池市场用泥沙对地龙和土鳖虫增重等。
总局已对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上述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进行立案查处,对已经构成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陕食药监人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人发[2012]175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省局直属单位:《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推动药学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考试、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等技术工作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工程系列等技术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条设立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提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总体安排,对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其认定和评估。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为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将于近期启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
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如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
复核检查期间暂不受理新增专业申请,被检查机构通过复核检查后方可提出新增专业申请。
二、2007年1月1日之前国家局公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会同卫生部于2009年对以上机构进行集中检查;2007年1月1日之后国家局公告的机构,应于《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将结合品种检查计划,及时安排复核检查。
未按以上时限要求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三、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除需书面提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资料以外,还需进行网上申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国食药监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注射剂是我国中医药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现代中医药创新取得的成果,已经成为临床疾病治疗的独特手段,正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研制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相应技术要求有了较大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现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
附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局制定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全面评价、分步实施、客观公正、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通过开展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全面排查分析评价、有关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再注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中药注射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消除中药注射剂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任务目前,中药注射剂存在着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不充分、药用物质基础不明确、生产工艺比较简单、质量标准可控性较差,以及药品说明书对合理用药指导不足、使用环节存在不合理用药等。
应结合辖区内中药注射剂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深入具体地对每个品种、每个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中药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等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陕西要求基本药物使用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陕西要求基本药物使用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表时间:2013-07-05 08:14:32
近日,陕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低于规定比例,该省还首次设定了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该省要求,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
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陕西省已将药品网上采购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列入2013年对各市(区)卫生工作的评价指标,年底,将依据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统计数据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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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安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29
【实施日期】201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
作的指导意见
(陕食药监安发〔2013〕6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药品“三统一”的工作部署,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用药,降低医药费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把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三统一”、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提高中医药服务
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举措,积极推进传统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中药代煎试点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过实施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中药煎制质量,做到中药饮片质量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控制,煎药软硬件设施先进,质量追溯设施、制度完备,质量责任追究能落到实处,总体质量管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
(二)方便群众用药,扩大服务范围,加强质量监督。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患者及时吃到煎好的药,代煎时间明显缩短,并增加送药上门服务;向患者和大众媒体开放药品检验、配制、煎药等现场监控视频,随时接受公众监督。
(三)价格合理下降。
实现患者药价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合理下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