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2〕6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和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加大宣贯。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力度,加强研究部署,使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充分认清做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强化监管,提高效率。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在强化监管职能的同时,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快报制度。
按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其他活动,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工作主动性、严肃性,按时按规定上报各种资料、材料。
各地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做好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监督工作。
四、紧贴实际,及时反馈。
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在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苏住建建〔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5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一)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评定分离”方案应包括:“评定分离”相关工作规程、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组成等。
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方案和会议纪要作为招投标资料,招标发包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备案。
(二)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
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原则上不得修改。
招标人确需修改,应重新形成“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同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修改原因。
(三)定标方案包括权重票决法、单因素法。
定标因素包括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合计权重100%。
1.必选因素(20%≤每项因素权重(暂定)≤35%)(1)报价因素;(2)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状况、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3)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4)设计方案(如为方案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统一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函教[2014]165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4〕16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我省原开展的全省建设专业管理人员统一考试工作将过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
我省建设行业2014年各岗位考试时间定为12月6日~7日。
为做好我市施工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质量员、材料员、城建档案管理员统一培训考试等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工作考试工作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
各市、区住建局教育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人员资格现场审查(含基本条件、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实)、培训协调以及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二、考核岗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首批考核评价共设土建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城建档案管理员11个岗位。
三、报名工作(一)报名方式:本次统一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登录“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 (http:///web/KSPXW/default.aspx),进入“江苏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具体报名步骤详见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苏建函质[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4〕9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印发《关于对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进行抽查考核的通知》(苏城市整治〔2014〕2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苏城市整治〔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88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各地区自查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审定的形式开展。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工地标准化示范达标自查推荐工作。
二、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规模》(见附件1)、进度要在40%以上对申报项目按标段进行筛选,对照《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组织自查,按照《标准》检查后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推荐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推荐名单按照自查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苏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填好后以书面和电子档形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中要对申报项目严格筛选、严把标准、严格检查,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地区推荐项目进行复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2.01
•【字号】苏住建物〔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
接查验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2〕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苏住建私〔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苏住建私〔2018〕3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扎实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条例》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我市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切实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和有效建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房屋引发的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建部门要看清态势、坚定思想、不畏困难,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一个重要监管手段,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效提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能力,扎实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和社会等多位一体的以责任制为主体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体系和网络,确保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本系统、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开展《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要结合各地现实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条例》规定的部门、单位、个体的责任承担和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主次和对象侧重,以问题为导向,适度前瞻思维,做好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和计划。
要营造宣传氛围,引导舆论方向,宣传的方式方法要多样化、大众化,有口号有方针,线上和线下结合,专题培训和义务宣传结合,视频动漫和文字图片结合,用好用活部门网站、公众微信号和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安全隐患的发生,实现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须进行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等条件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职责分工苏州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建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审查内容1.建设程序条件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施工企业信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和工期管理等内容。
2.质量安全条件包括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措施、临建设施、现场布置、机械设备、视频监控、扬尘控制、应急管理和监理工作等内容。
以上审查内容详见《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表》(附件)。
四、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的各项内容,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开工前审查。
2.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自收到开工前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须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表》,并作出审查结论。
3.未经开工前审查或开工前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准予开工。
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苏建函房管[2010]501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0〕501号)各市建设局(委),扬州、泰州市房产局: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及“成品住房装修”,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制定了《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联系。
附件: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转变住宅建设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住宅建设和消费模式,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优秀住宅示范工程”,是指以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为目标,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科技为先导,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建造方式和居住理念等方面有所创新,在推进住宅产业化方面起到示范引导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办法所称“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是指以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体,以装修工业化生产为目标,逐步提高装配化程度,在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有所创新,通过装修(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完成的成品住房装修项目。
第四条管理分工:(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监管实施、中期检查、考核验收及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江苏01定额用)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砼的扣款方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2002)80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砼的扣款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砼的扣款方法)的通知》[苏建函定(2002)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预拌砼现场泵送费、泵车进(退)场费指导价如下:1、泵送费(按泵送高度)0-20m(含±0.00以下工程)12.00元/m30-50m(含±0.00以下工程)14.50元/m30-100m(含±0.00以下工程)18.20元/m30-150m(含±0.00以下工程)25.70元/m30-200m(含±0.00以下工程)34.00元/m32、泵车进(退)场费泵车一次进(退)场费:605元/次固定泵一次进(退)场费:854元/次附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砼的扣款方法)的通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市计、经委,市各有关局,各区(县)计经委、建设(建工)局,市造价处,市招标办为配合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使用,推广使用预拌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扣除的人工费、机械费、垂直运输费是根据新定额含量综合确定的,应与两本定额配套使用。
一、檐高在20m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预制构件使用泵送预拌砼的扣除办法。
单位:元/m31、钻孔灌注桩扣后台上料人工9.1、砼搅拌机400L 6.68、机动翻斗车6.68小计:22.46元/m32、沉管灌注桩扣后台上料人工10.4、砼搅拌机400L 9、机动翻斗车9小计:28.4元/m33、基础垫层、地坪、场地扣后台上料人工14.3、砼搅拌机400L 3.38、塔式起重机(10.37)(小计:17..68元/m34、砼基础扣后台上料人工8.84、砼搅拌机400L 3.47、机动翻斗车11.66、塔式起重机(10.37)(5.19)小计:23.97元/m35、现场预制构件扣后台上料人工15.6、砼搅拌机400L 5.52、塔式起重机14.4小计:35.52元/m36、柱、梁、墙、板及其他构件扣后台上料人工16.9、砼搅拌机400L 4、机动翻斗车8.1 小计:29元/m3注:1、现浇使用非泵送预拌砼时,机动翻斗车、塔式起重机不扣。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点查处内容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重点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七大类”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中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1.对照正面清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应实现施工许可清单和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的数据共享,管理联动,严格监管既有建筑改建、扩建、装修工程。
压实小型(临时)建设工程中既有建筑项目的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织密巡查网络。
充分依托属地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无资质承揽、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
按照“统筹推进、部门协同”的原则,强化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联动,建立规范的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工作衔接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行业监管或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相应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的,原实施机关应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3.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受理、处置,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3.22
•【字号】扬尘管控办〔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
知
市扬尘管控办各成员单位;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精准化、高标准防治,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提升,根据省、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和《苏州市空气质量强化提升百日攻坚方案》(苏气办〔2022〕2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9〕41号)等文件要求,市扬尘管控办制定了《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2022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3月22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苏建函建〔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经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是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在实名制考勤的基础上,通过将现场农民工“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唯一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农民工“一人一码一卡”的工资支付机制。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监管标准农民工工作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最高为189元/工日。
为规范监管,统一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
各企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种的不同制订差异化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
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根据省指导价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行“日计酬、月结算”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核定上一月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项目部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宣贯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住建物[2013]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4.15
【实施日期】201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宣
贯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物〔2013〕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宣贯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对《省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省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省条例》梳理了我省物业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汲取了省内各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对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行业的行政监管、物业管理区域等作
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市场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广大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好《省条例》精神,全面、准确领会好《省条例》实质。
同时要主动向所在地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和《省条例》精神,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
二、精心组织,搞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9.13
•【字号】苏住建建〔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8〕3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现将《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建函价〔2018〕7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pdf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3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苏住建建〔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资质(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63号)要求,市住建局将进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开展复核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人员备案部门”为苏州市住建局相关部门的、持有建筑施工资质(市级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需核查资质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请各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准备相应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提交至指定邮箱,市住建局将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三、相关要求1.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复核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2.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质复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招投标和承揽新的工程,不得办理合同信息归集,不得办理资质升级、增项、调整主管部门等事项。
3.对整改期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咨询联系方式:房建资质联系人:谭颖;联系电话:65237809;邮箱:****************。
市政资质联系人:祝佳音;联系电话:65113992;邮箱:***************。
附件:1.市住建局开展复核清理工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2.企业提供核查材料内容及要求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5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夯实建筑企业监管工作基础,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2022〕1号)、《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9号),市住建局对相关企业开展了动态资质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局通过系统排查、资料核查等方式,对取得市级许可资质的部分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核查。
第一批共核查97家建筑业企业的122项资质,发现1家企业在核查阶段注销资质(详见附件1),65家企业的78项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65家企业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截止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
二、存在问题部分企业不重视日常资质维护,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配备不足,人员社保未按规定缴纳,企业净资产不达标等情况。
三、处理意见整改期间,上述65家企业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新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归集、调整主管部门和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合并、重组、分立。
市住建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专项清查已整改达标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市住建局将抄送市行政审批局撤回相关企业建筑业资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1.全市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的要求,建立企业动态自查机制,加强自查自纠和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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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建[2014]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4〕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涉及的项目信息、合同备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内容的信息维护和传送工作。
请苏州市建设信
息中心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与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完整上传。
二、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时可以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