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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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本文简述了音乐作品有条件共享的必要性,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在微电影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指出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公众更要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关键词】微电影;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

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微电影配乐相关。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于“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以及对第一款使用限制的理解。

首先,“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自然人或包括其所属的家庭。绝大多数是工作室或团队来制作微电影,即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音乐通过网络的传播,感染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点击观看视屏的广大网民。所以微电影其实是一个艺术化、品牌化、高端化的广告长片[4]。其次,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满足实现欣赏、研究、学习的目的,而不扩展至

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网络因其特有的传播速度范围巨大等属性,要求制作者的视屏必须通过上传至一定门户网站公开发表,甚至复制多次播放来得到公众肯定,博得预期效果,已经远远超出了不能扩展至第三人等的限制。再是,现在网络上的微电影因为多数是由工作室制作,所以都能见到其为了推广品牌所打出的特有的工作室标识。不难看出,这是为了给团队带来更好更大的声誉或是经济效益的一种投入。这一点与当初轰动一时的美廉美超市侵权一案中商场用音乐吸引顾客是一种行为。所以,微电影背景音乐的使用,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其侵权责任的违反可能。但也有一些特例。因多数古典名曲(如莫扎特等过世多年的音乐家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所以演奏或是以背景音乐形式出现的这些世界名曲,使用者并不侵犯这些音乐家的著作权。但同时容易被忽视的是,在微电影中使用世界名曲时,仍需要考虑名曲的演奏者,因为演奏者同样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通常有四点:

第一,使用目的。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使用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随着微电影市场不断扩大,很多公司从中看到商机,利用微电影植入商业广告或是直接作为宣传短片,这样的短片严格意义上仍属于微电影范畴,但是已经脱离微电影以往较为单纯个人欣赏的性质,也违反了合理使用的标准。

第二,使用性质。在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和法官通常都“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

围。”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再加上判断标准具体化的缺失,让合理使用的性质判断在实际操作很困难。

第三,使用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因为音乐时长上的局限性,在一部微电影中,很有可能同时存在十几份甚至几十份一两分钟的侵权音乐作品。也就是说,使用者可能只是很少部分的侵犯到某几个具体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整个侵权作品数量却十分巨大。

第四,市场影响。这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最终总要落在行为结果的市场影响上,作为微电影,现今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不少工作室将其作为推出团队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影响力不可小觑。所以不能将这一类商业化了的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划归为“合理使用”范围。

中国微电影的版权制度尚在起步阶段,这也给很多想靠娱乐混取名利的一些人可趁之机,正如微电影《浮云》爆出的抄袭事件。就像是微电影的背景音乐问题,要想正确合理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不仅需要著作权人积极主张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电影制作团队尊重音乐版权,正确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著作权相对复杂,其保护意识近两年在我国迅速升温,著作权日常保护意识的欠缺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案例逐渐增多。但同时保护著作权不能只靠“对簿公堂”,更需要公众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参考文献】

[1] 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8-5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4.

[3] 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9日国权〔1999〕43号.

[4]王殿学.美廉美因背景音乐被诉.黄河之声,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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