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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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9-06-18T15:01:54.520Z 来源:《科技研究》2019年4期作者:陈建能

[导读] 笔者选以企业发展为本文切入点,深入分析企业运营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优化对策。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广东东莞 523710)

摘要:近年来,虽然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长足发展与诸多建树,石油化工、建筑、机械制造等行业纷纷迎来时代发展浪潮,但与此同时,社会的生产运行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破坏,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而导致传染病的患者数量逐年提升。因此,笔者选以企业发展为本文切入点,深入分析企业运营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优化对策。

关键词:企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与影响辐射范围都呈现逐渐提升态势,不但出现酸雨、雾霾等自然灾害气候,还存在着南北极冰川融化、全球气温变暖、臭氧层日益稀薄等世界性生态环境问题。而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社会生产运行过程中,所排放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污染物过多,部分生产型企业为追求企业更高的经济成本,排放大量处理不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偷排偷放的污染物,从而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程度逐渐提升。而在新常态下,构建生态文明环境,打造可持续发展社会不但是国家层面的战略号召,也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

一、企业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以及各类污染问题

(一)我国部地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重视程度,过于重视经济发展

这一问题在我国很多区域较为常见。在这一类区域中,部分地方政府为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选择将城市经济发展规划方向制定为:粗放型经济、人口密集型、低端制造行业,这一发展方向虽然有着门槛低、短期经济发展速度快等优势,但其劣势也极为明显,绝大部分行业领域的低端制造企业都会对周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污染,生产排放大量污染物。而在我国以及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已经陷入了为刺激经济发展——引入大量重污染的生产型企业——生态环境污染恶化——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生态环境的死循环。

总而言之,这一问题的主要出现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短期政绩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从而忽视了企业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关系。而这一部分企业也并未承担自身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导致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二)在宏观层面上,我国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尚待优化

首先,在我国社会经济自身结构层面上,十大社会支柱型产业在发展与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或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影响。例如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对施工区域周边环境造成噪音、光、水污、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汽车制造行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会造成大气污染,纸业行业会造成重金属污染、纺织行业会造成水污染等生态污染问题。相较于西方传统发达国家而言,虽然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极为迅猛,但在社会经济总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仍旧尚待优化调整。

其次,我国近年来虽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外资企业与海外投资最多的国家。但是所引进的投资企业绝大部分为生产型企业,例如富士康、苹果等公司,同时也带动了一批为其配套的生产企业,这一类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而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存在优化空间,对于生产型企业所排放的污染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缺乏执法依据或未依法执行、从轻执行。

(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部分企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在充分意识到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弃物向生态环境中排放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与恶劣影响的前提基础上,依旧知法犯法,将企业自身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生态环境之上,并没有承担企业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与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其次,部分企业在新常态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缺乏深入了解与正确认知,并未及时明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理念纳入企业文化中、没有设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净化处理所生产污染物的具体工作部门、没有将社会资源消耗与生态环境受污染程度纳入企业生产运营成本体系中。

最后,由于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与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有所欠缺,因此部分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对废水、废气、废弃物的排放标准有意模糊,在相关部门进行巡查时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企业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实现协调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宏观层面上的措施建议

第一,在政府层面上而言,政府应注重于根据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各行业领域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并针对性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进行完善补充。此外,政府也应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社会总体经济现有结构布局进行优化,在确保国家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实际国情与世界定位的前提基础上,在政策层面加以调整,例如对重污染行业企业征收生态环境保护税、对所造成生态污染问题在可接受与控制范围内的行业与企业加以一定程度的政策扶持。

第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投入力度,对上述所提及知法犯法的企业加以严格执法与监督,从而在根源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例如,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部门、环境保护督查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整体治理工作评审体系内,确保各级地方政府不会为追求短期政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而纵容辖区内部分企业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与违法行为。

(二)在企业层面上的措施建议

首先,各企业管理者与决策者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与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进行正确认知,并在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注重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开展和企业文化核心精神。唯有企业内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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