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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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汇总
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财产损坏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物权的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为物品的损坏赔偿提供法律保障和赔偿标准。
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一、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赔偿现金标准:
(1)损坏玻璃一块赔款5~10元。
(2)损坏日光灯一盏赔款10~80元。
(3)损坏凳脚一只赔款5~10元。
(4)损坏凳面一张赔款5~20元。
(5)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赔款10~200元。
(6)损坏树木、花卉赔款2~10元。
(7)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公共设施等,视情节赔偿。
二、赔款原则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
三、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当天交清有困难者,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后赎回,由本校师生带入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四、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五、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无人头,教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六、以上赔款,随物价浮动而作适当调整。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的物权法为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对于侵犯物权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和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也是对损坏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