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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5]86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结合基础前沿科技项目(课题)、公益性科研项目(课题)、市场导向类项目(课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项目(课题)等不同类型项目(课题)的要求和特点,强化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的结合,依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据实列支,杜绝随意性。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公正透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或通过科技政策引导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单位或团队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组成。

各计划的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或企业联盟攻关,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确定的,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xx]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

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

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一、项目管理概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及结题等环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 项目申报应符合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计划的主题和重点。

(2) 申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确保项目内容和目标清晰明确。

2. 项目评审(1) 评审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委员由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

(2) 评审主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科技创新度、预期效益及实施计划等三、项目立项1. 立项审查(1) 立项审查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2)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完整齐全的立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 立项公告(1) 项目经立项审核通过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2) 公告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经费、研究内容及计划等。

四、项目管理与实施1. 项目经费管理(1) 项目经费按照立项经费和进度付款的原则进行管理。

(2) 项目经费应当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活动等目的,不得私分2. 项目进度管理(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2) 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计划及时进行进度评估,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五、项目结项1. 结项审核(1)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结项报告。

(2) 结项审核由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主要考虑项目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

2. 结项公示(1) 审核通过的项目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结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等。

(2) 结项公示期限为30天。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篇一: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课题)计划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

第七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问题;(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五)监督、指导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与积累,组织项目(课题)档案评估和确认;(六)负责对项目(课题)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课题)信息化管理;(八)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课题)档案管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方法。

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管理的基础项目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该办法规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执行、考核等多个环节,同时也需要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管理的实施,能够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质量和效果,从而有效的提高科技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的质量。

二、项目立项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为整个项目管理的起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的立项需要经过多级审批,涉及的部门包括科技局、项目单位、区或市级项目管理中心等多个级别。

项目立项的审批,需要科学的评估、论证和分析,以便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执行的管理项目的执行是项目管理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环节。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逐步推进项目的进展。

项目执行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变更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便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项目考核的管理项目考核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的关键环节之一。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需要对项目效果和成果进行考核,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等多个方面。

项目考核的管理,可以用于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的投资布局,提高项目成果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是管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需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如项目管理软件、信息管理系统、进度表、GANTT 图等来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和控制。

这些工具和方法,可以帮助科技人员和管理者更好的完成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科技发展的有组织的举措。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发放、使用、终止、检查以及完成项目课题的权限、责任和程序。

管理依据要求,按照行政审批、科研课题申报和结题等标准流程进行,确保资金使用按规定用于科技创新。

第一,领取北京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课题)须在履行发放、使用、终止、检查责任及其有关流程的要求和条件下完成,每个项目(课题)必须按照规定有结项书并根据实际报告情况按期报告。

第二,项目(课题)终止权责属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在项目(课题)使用期内特定时段内检查和复核查询,对申报情况与实施内容以及拨款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资金使用,有权及时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和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相关的项目(课题)申报及实施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多方参与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确保公平公开、按照诉求行使公权。

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其后续文件必须在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公示,以形成共同监督。

以上就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完整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办法,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才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管理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且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壹般实行“项目-课题”俩级管理。

项目是指于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且于壹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仍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于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能够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且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壹)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且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于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壹)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方案书》(附件壹,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方案书》),且随时方案有关重大问题;(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篇)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篇)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题第七条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

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第十一条申报的程序:1、各部门应在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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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文档科技计划也称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

下文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

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

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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