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合集下载

主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

主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

主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
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如下:
1. 学分数:每年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获得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在五年内,Ⅰ类学分应达到25-50学分,Ⅱ类学分应达到75-100学分。

2. 国家级继续考试项目: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考试项目获得10学分。

3. 学分不可替代: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4. 学分授予和登记: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5. 学时要求:内科主治医师继续教育需要75学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10个学分,即30个学时;第二阶段需要15个学分,即45个学时。

只有当继续教育学时达到这个标准后,才能继续注册。

总的来说,主治医师需要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以确保能够维持其专业资格。

更多具体要求可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 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 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 单位。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 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 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 分。(基本未涉及到) 3、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 不超过2学分。(每个人的自学笔记,10000字) 4、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 满半年并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分Ⅰ、 Ⅱ类学分);不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 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 参加者0.5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 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10-11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第3—11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保定市传染病医院
目录
学分分类 学分授予标准 学分要求 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学分分类
Ⅰ类学分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壹、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分别经之上学(协)会组织评审且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壹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于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且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如何对继续医学教育进行考核、登记、评估?

如何对继续医学教育进行考核、登记、评估?

如何对继续医学教育进行考核、登记、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

Ⅰ类学分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由主办单位承办。

其主要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等脱产集中学习形式。

Ⅱ类学分项目分为自管项目和单位管理项目两类。

自管项目的形式为有计划、有检查的自学笔记和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内容并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授分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医学科研成果、医学著作、公开发表的医学音像教材、专题调研报告、医学译文等。

单位管理项目的形式为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临床病理讨论会、病案讨论会、大查房等。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
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者作为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
的必备条件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评估制度。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 学分,II 类学分15-20 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

I 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H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 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07〕2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 号),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我厅对《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4〕68 号文件附件一)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⑶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⑷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沧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

沧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

沧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版)一、政策依据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1. 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 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 n 类学分两类。

4.1.1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

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 I 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4.2.3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 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类学分。

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 25 学分。

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 (含出国进修) 满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4.3 学分授予标准4.3.1I 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分计算方法(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流程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流程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流程随着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促使医生进行持续的学习,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制度,要求医生积累一定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是指医生通过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或完成专业培训后,将所获得的学分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的过程。

以下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的一般流程:1. 登录平台:医生首先需要登录指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平台。

这个平台通常由相关的医疗协会或教育机构负责管理。

2. 选择活动:在平台上,医生可以浏览和选择符合要求的学术活动、研讨会、学术会议、在线课程等。

这些活动通常由权威的医学组织或知名的医学机构提供。

3. 参加学习活动:医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学习活动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线下的面对面授课,也可以是线上的网络学习。

4. 获得学分:完成学习活动后,医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的数量通常与学习活动的时长和内容有关,一般以学时为单位。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学分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5. 录入学分:医生需要将获得的学分录入到个人学分账户中。

在平台上,医生需要填写学分来源、学时、学分类型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学习报告等。

6. 审核和认证:医生提交学分后,平台会进行审核和认证。

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学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学分符合要求,平台会将学分记录在医生的学分账户中。

7. 学分积累和管理:医生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查看自己的学分积分情况。

学分积分可以用于申请职称晋升、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奖励或补贴等。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流程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医生的专业发展和学术研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医生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临床技能,适应医学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 参加者0.5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 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10-11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第3—11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 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012年承办的佑安医院的感染大 会属国家级Ⅰ类学分。所有外出学习的纸质的学分到医务科统 一由系统录入方可生效)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 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今年我院已申报省级一类学分3项共 6分,学分卡里的10分,6分可以学习Ⅱ类学分。年度的Ⅱ类 达标15分,还有4分差额,大家可以通过学习市级其他医院学 习获得,医务科也会积极申报下半年的市级Ⅱ类学分,各科室 要配合申报) 3、 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 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 分。(继教委统一组织的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保定市传染病医院
目录
学分分类 学分授予标准 学分要求 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学分分类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推广项目
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好医生网上学习 的项目)
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 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 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以上者,视 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刊物 5 -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 2学分 内部刊物 3 - 1学分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市直、县直、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监督所、职防所、血站、社区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 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其他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均 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完成25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 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 相替代。
学分要求
市级医疗卫生单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3、3、产 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 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 (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 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 试(考核)合格者,实行电子学分授予及登记。(省、市 级项目申报成功后,可以由医务科从继续教育网上下载, 直接刷卡得分) (三)我市学员到外地参加学习,按相关要求持有效 学分证明,由学员所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按保 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录入ICME系统, 进行学分登记。 项目活动开始(即使用POS机第一次刷卡)后两周内 将刷卡学习记录上传至服务器,学分方可计入ICME系统, 两周后系统自动关闭,数据将无法上传,不能计入学分, 同时该项目视为未完成。(各科室学习完成后要积极刷卡)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 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 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 单位。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 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 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 分。(基本未涉及到) 3、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年最多 不超过2学分。(每个人的自学笔记,10000字) 4、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 满半年并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分Ⅰ、 Ⅱ类学分);不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每月授予0.5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Ⅰ类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初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录入 ICME系统;Ⅱ类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 录入ICME系统。 (五)学分审验工作通过ICME系统进行。市、县两级卫 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要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 动态管理。 (六)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 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科室或委托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 ICME系统,并打印本单位人员年度学分汇总表,该汇总表作 为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唯一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由 验证主管部门审验。(自己可以从好医生网上直接查自己得 分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学分达标,网上统计统一打 印,否则无法审核) (七)各县(市、区)、各单位于次年3月20日之前,将 上一年度的学分审验结果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 度学分审验。 (八)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文件上公布。审验过 程中,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卫生人员,所获年度学分一 律作废;并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 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