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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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手册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附属XXXX服务有限公司

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实习基地和实习生的行为,维护实习基地和实习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实习生手册》。

第2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实习基地是指给学生提供实习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附属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实习岗位;实习生是指XXXX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岗位实习录用的所有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学生和普通实习生)。

第3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基地所有实习生,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普通实习生;对特殊职位的实习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实习生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本实习基地录用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5条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实行全面考核、内部实习中选用、任人唯贤、择优留用的原则,不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实习生。

第6条实习生应聘实习基地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实习生应聘实习基地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专业实习学生个人信息档案》,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实习生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实习基地。

第9条实习基地十分重视实习生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实习生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实习生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实习基地对新录用的实习生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6个月的,试用期为1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一年的,试用期2个月;《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满两年的,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实习基地的工作年限。定向技能培训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实习协议”。

第三章“实习协议”管理

第11条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实行”实习协议”制度,自实习生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实习协议”统一使用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印制的”实习协议”文本,”实习协议”必须经实习生本人、实习基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实习基地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实习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实习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4条在本实习基地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基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实习协议”,但实习基地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5条实习基地与实习生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实习协议”,由实习基地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依法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 1条支付);由实习生提出解除”实习协议”的,可以不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实习协议”的内容,包括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实习基地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基地的情况下与基地签订”实习协议”,致本实习基地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实习协议”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实习基地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基地造成损害者;

(4)对本实习基地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泄露基地服务、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劳动教养的;

(10)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本实习基地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实习基地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实习生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基地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实习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基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基地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实习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实习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8条:本实习基地按第17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第19条实习基地与实习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违反”实习协议”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20条:实习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实习协议”的约定解除”实习协议”,应赔偿实习基地下列损失:

(1)实习基地录用实习生所支付的费用;

(2)实习基地为实习生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非实习基地过错,实习生提出解除”实习协议”,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基地。

知悉实习基地商业秘密的实习生,”实习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实习生给实习基地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实习协议”。

实习生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实习协议”,应当按本规定第20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实习基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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