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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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及对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冲击刷新了我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认识,也拉近了我们与风险管理的距离。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专题指引》以及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得法律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1]。但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企业如何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等问题仍然是困扰企业的难题。我国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大多仍然游离于全面风险管理的殿堂之外。《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作为我国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份法律文件,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及ERM框架值得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学习借鉴。本文将结合《中央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称“ERM框架”)对此进行论述,并从法律风险的管理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框架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推进路径。
一、厘定法律风险定义,奠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有正式法律文件对法律风险的定义作正面描述,律师、会计师、管理咨询顾问等实务界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仅提到了法律风险,但并没有该术语加以定义。《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了企业风险的定义及分类,但却没有对法律风险进行界定,而是给出了法律风险信息收集方面的要求[3]。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认为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定义涵盖了企业的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并强调企业风险与企业经营目标的相关性。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相并列,把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从该指引对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要求来看,法律风险信息收集的不仅包括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不足或缺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还包括合规风险信息、监管风险信息等。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引要求企业收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这打破了将法律风险管理归结为责任风险的狭隘立场,关注企业的权利减损或扩张,有利于通过对企业权利如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企业战略/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价值的提升。
结合上述内容本文认为,一个清晰的法律风险定义应当符合如下四个要求:
(1)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法律风险是由严重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项或一系列事项引起的。这排除了过分强调法律风险且认为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形。
(2)与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内部业务流程及基础管理等因素相关,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展。
(3)与企业其他风险相区别。尽管法律风险与企业其他风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企业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中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4)适应战略/竞争优势管理的需要,超越责任风险的概念。
基于此,本文给法律风险从风险源角度下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即法律风险指企业合同、诉讼、知识产权、合规等法律事务安排的未来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自身目标的影响。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支付的罚款、罚金、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敞口[4]和企业法律权益的损益。这些风险敞口及权益损益主要由各种企业法律因素如不完善或有问题的法律事务内控程序、人员[5]及系统、外部事件等操作性因素所导致。
二、界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概念,树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一种,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了解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对企业来说不是个新概念,然而目前对其尚没有统一的认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无疑有利于澄清人们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该指引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该定义存在以下要素:
(1)与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相关;
(2)一套包括策略、措施、组织职能、系统、内部控制在内的管理体系;
(3)一套旨在处理风险的流程;
(4)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5)贯穿于企业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一样,并没有特别规定单种风险管理的要素。结合指引关于企业可选择单项风险进行管理试点的规定[6],上述要素应当也适用于法律风险管理。
因此,借用以上要素,本文认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管理法律风险的基础能力(包括流程、技术、组织、文化等),以识别、衡量、评估、处理、监控、沟通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该风险与企业目标和风险偏好协调一致。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
将风险管理引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与之相比运营管理背景下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中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
(1)局限于职能部门式的管理模式,缺乏沟通。这不仅体现在缺乏与企业决策层、底层员工的纵向沟通上,而且还体现在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上。
(2)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受制于经理层或仅处于决策的参谋地位,企业战略与法律风险管理脱节。
(3)企业对法律法规有规不循或有循不规。前者体现在企业决策层及经理层凌驾于企业法律事务内部控制机制之上,后者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重视限于口头文章,而无执行细则。
(4)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缺乏流程观和风险意识,法律危机发生后对法律顾问的事后责难司空见惯。
(5)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文档空白,对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数据和先例支持。
(6)注重企业现时法律问题的集中解决,缺乏对法律风险的预警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