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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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的诚信经营

【摘要】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而企业作为社会基本经济组织,其诚信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本文归纳了我国企业诚信经营的内容和意义,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诚信经营的现状和问题,以及诚信流失的成因。并就加强和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措施进行了初步的阐述。

【关键词】诚信经营成因措施

古往今来,“诚信”就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

精髓之一,孟子有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一代圣人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古老、悠久而优秀的文化造就了我中华民族诚而守信的优良传统。也成就了许多讲诚信的中国企业,但近年来,诚信被屡屡践踏,一些企业经营不讲诚信,互相欺诈,用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食品行业尤甚,“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由于部分企业为了一已私利而践踏诚信的经营行为,使国人对部分本国产品失去了信心,食品方面更是使人忧心,“地沟油”、“苏丹红”等让人不敢下嘴,“毒奶粉”更是在损害祖国的根基,在毒害我们未来的希望,让人不敢想像,我们喝着“毒奶粉”长大的下一代用什么去建设未来、去保卫这个国家。同时,这样的践踏也让诚信成为危机,成为中国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阻碍。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从长远看,中国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诚信缺乏成了我国企业的通病由此可见一斑。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社会的无赖现象日益膨胀,整个社会诚信链条已经是相当脆弱。在一个社会中,少数企业经营不讲诚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企业经营不讲诚信,社会对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麻木不仁,企业

之间还相互效仿。可以说,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它像瘟疫一样侵蚀着企业之间的信任以及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对我国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这样一个千百年来一直有着“民无信不立”、“内不欺己,外不欺人”优秀诚信文化熏陶的社会里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企业在不诚信经营?其原因是什么?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从企业内部和社会环境两个角度提出解决企业诚信缺乏的一些对策和措施。

一、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成因。

造成我国企业在当前经济生活中种种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的驱动是企业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重利原则潜藏着诱发人们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金钱至上”成了许多企业主奉行的致理名言。丰厚的利润让这些老板们见利忘义,突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甚至法律底线。以“地沟油”为例,“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中的潲水油,这样

的生产原料可以说是不用成本或是很少的成本,而以正品食用油的价格出售,可见其利润之高。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挺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

(二)法制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是导致企业信用缺失的直接原因。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不能给于及时、严厉的打击,就是对守信者的惩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虽然在相关法律中有关于诚信守法及违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而且明显不能驾驭现在企业在信用问题上多变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空白,给失信造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也给执法造成困难。其次,相关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太轻,失信成本过低,使企业受罚后仍有利可图。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主要是以罚为主,而且罚没并没有使他们倾家荡产。在今天稽查力度十分有限的态势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2—3次逃脱罚没,就有利可图。

(三)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支持和纵容,及部分官员的腐加剧了企业诚信的缺失。

近年来,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官员不正确的政绩意识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由于地方利益作怪,对于所属企业恶意欠债逃债,千方百计予以包庇保护,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对于外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依法加以保护,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一任政绩私利,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制假售假听之任之,视而不见,甚至直接充当其保护伞。极少数干部甚至与制假售假者沆瀣一气,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干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查处,成为制假售假的保护伞。所以,一些地方制假售假达到相当的规模,形成了产业化、规模化的水平,其生产者和销售者毫不掩饰,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大干快上。有些制假售假企业作为地方的利税大户,还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表彰。政府部门对失信行为的纵容,最深的危害是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使企业失信之风蔓延并危害全社会。

(四)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征信成本太高也导致企业诚信的降低

我国的征信体系还没有健全,如果想要了解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不是相当困难,就是成本过高。例如人民银行虽然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登记系统,但这个系统只对银行自己开放,所以要了解一家企业在银行登记的信贷记录、付款记录、财产抵押情况,简直比登天还难。即使是最基本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信息的查询也是需要收费,且查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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