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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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社
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思考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时,我们应该从以
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足、服务能力弱,许
多农村地区甚至没有法律援助机构。

应该加大政府投入,增加援助机构的数量,并且提升
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还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法律援助,例如引导律师事务所、
公益组织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扩大援助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

要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以刑事案件为重点,为农
村居民提供的法律援助相对较少。

需要在政策层面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将农
村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当前,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人才,这导致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不理想。

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吸
引更多的有志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才到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
助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要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

许多农村居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缺乏法律
意识和维权意识。

应该开展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普及工作,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咨
询点,组织普法宣讲、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律援助的农村和城市发展

法律援助的农村和城市发展

法律援助的农村和城市发展尽管法律援助对社会公正至关重要,但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居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和资源而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努力推动法律援助在农村和城市的均衡发展。

一、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的重要性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人才,农民往往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们的合同纠纷、土地权益问题以及其他法律争议可能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公正。

因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决法律援助不平衡的措施1.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需求,应当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增加律师、法务工作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同时,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架构,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提高资金投入政府应适当增加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支持,特别是农村地区。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足够的经费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使更多的人受益。

3. 宣传法律援助知识通过广告宣传、社区讲座和网络平台等方式,普及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

这有助于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促使他们主动寻求帮助。

三、法律援助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尽管城市地区相较于农村地区拥有更多的法律资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很多城市居民在劳动合同、消费维权、房屋租赁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也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

四、促进城市法律援助的发展1. 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在城市中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居民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

这些中心可以设立在社区、法院或政府机构等地方,方便居民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2. 拓宽法律援助渠道除了传统的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通过增设法律援助热线、建立在线咨询平台等方式,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渠道,方便他们获得帮助。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在城市发展中,可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采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解决农民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城市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不平衡和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加大政府投入,提升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很多农民无力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提供更多的资源用于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相对不完善,很多地方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力度,增加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

还可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加强对法律援助对象的宣传和教育。

目前,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度较低,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不够了解。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并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

第四,创新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造成农民难以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发展信息技术,推行远程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线上咨询、在线解答等服务,方便他们获得及时解决问题的帮助。

还可以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进农村,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方便农民解决法律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评估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在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方面的权益保障较弱,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整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
法 制 村 法 律 援 助 体 系 的 构 建
李 志金
( 集贤县人 民检 察院 双鸭 山 集贤 l 5 0 ) 9 0 5
[ 摘 要]构建农 村法律 援助 体系 ,有利 于更好地 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 益 [ 关键 词 ] 农村 法 律 援 助 构 建 中 图分 类 号 :D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1 x(0 ) 8 0 1 - 2 0 9 9 2 1 2 - 3 0 4 0 2
( ) 规 范 金 融 秩 序 一
得更 大 的利 益 ,低 成 本 高收 益 的诱 惑 力 ,使更 多 的犯 罪者 铤 而走 险 ,要 遏制 这 种势 头 ,只 有 惩 治于 己然 ,防 患于 未然 ,彻 底消 除
犯罪 分子 侥 幸心 理 ,才 能 使其 不 想 犯 罪 ,不 敢 犯罪 ,不 能犯 罪 。 ( )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四 提 高 金 融机 构 工作 人 员 的综 合 素质 ,就要 加 强工 作人 员的 教 育,这 是一个 永远不 能放松 的任 务 。一 是针对 有些职 工对社会主义
我 国建 立 法律 援助 制 度 ,就 是 从法 律 角度 ,最 终 目的是 实 现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宪法原则 ,让社会弱势群 体享有公 民在 法律面前 的平等权 利。中国农 民由于受经济 条件 的影响,受教育程度 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对 于运用 法律来维护 自 身合法权益 的意 识也十 分模 糊,这就需要有 更加完善 的法律服 务体系来确保其 权利 的实现 。 完善的法律援助服 务体 系是实现 “ 最终 目的”的重 要手段 。因此,要 在农村建立法律援 助体系就显得尤 为迫切 ,成 为亟待解决的 问题 。
一是要正确把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律充款实行审贷分离储蓄存款实名制等决策机制以抵御各种关系贷分运用预防工作实践性针对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提出切实人情贷风险贷以及利用假姓名将非法收入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非可行的预防措施推动金融系统加大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强化防法所得而因此产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范工作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由于农村人口众多,而法律援助设施相对不足,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要通过设立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
员等业务人员来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

同时,也需要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管理员的队伍,增设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保证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面覆盖。

其次,我们还应该推进普法宣传,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达到增进农村居民法律
知识的目的。

可以通过在村委会、农业合作社、基层组织等地区开展义务普法教育,定期
发送法律宣传材料到农村地区进行普及。

再次,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的金融支持,缓解农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因缺乏资金而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问题。

可以通过财政补
贴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进行资金支持,实现整个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要实现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培训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法律援助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处事公正、决策科学,促进法律援
助服务的规范化。

总之,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们要以法律为基础,以工作落实为重点,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意识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针对这些问题,农民需要法律援助的帮助解决。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构建起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形成对农民法律援助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服务。

在村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上,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村委会融合、与法律服务所共建等方式,提高村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覆盖面、服务质量和能力。

同时,应重点培养一批熟悉当地法律情况、擅长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

二、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农村地区贫困的现状,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明确责任,加快资金拨付和监督。

同时,可以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引入社会捐赠、爱心帮扶等方式,以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对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至关重要。

应该建立健全宣传和培训机制,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如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知识咨询、开展法律知识普及等。

此外,可以定期举办法律援助工作技能培训班,提高农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能力,让他们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四、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当加快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库,提高这个行业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上咨询、线上服务,并积极探索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总之,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渐受重视。

然而,现实中
我们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如法律援助覆盖不全、机构不健全、专业能力不足等。

要想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由多方面入手。

首先,应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
的覆盖范围,将其从目前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向行政和非诉讼领域拓展,包括土地、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

其次,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全国和地方需要
更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以提高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性。

同时,应引入更多专业化的
法律援助人员,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此外,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投
入也要得到保障,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法律援助系统的财务运转。

对于解决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问题,还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以提高农民的法律
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全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愿法律服务的机构建设,从社会层面支持
和促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发展和普及。

此外,还需要广泛吸纳志愿者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工
作中,也可以通过为志愿者提供相关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能力。

在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中,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三者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宣
传和支持,个人也应积极地参与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为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的体系和机制。

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一、优化机构设置,完善服务范围。

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多为县级或以下的机构。

这些机构办公条件较差,服务范围较窄,面对很多农民的诉求,很难满足其需求。

因此,应当建立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在乡镇级别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站,以确保管辖范围全面、服务更加精准。

二、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宣传工作。

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还没有科学、全面的宣传机制和方式。

要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增强农民自觉维权的自信心和力度。

三、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助力实力。

法律援助机构应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引进优秀律师并加强培训,提高律师助力实力。

同时,建立健全律师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四、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增强实效性。

针对农村法律援助难度较大、案件复杂度高的特点,应探索更加有效的服务模式,如法律咨询热线、现场咨询、移动法律维权车等,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制度有序运行。

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队伍的监督,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倒逼机构和律师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投诉反馈机制,为农民提供监督渠道。

总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能仅仅是政策文件和制度安排,并不能为农民提供实际帮助。

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拓宽服务渠道、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以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一个薄弱环节,严重制约着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思考,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

要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站点。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农村居民难以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站点,提高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援助的便利度。

还可以通过设立手机、网络等远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增加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提高法律援助的渗透率和覆盖面。

要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当前,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缺乏资金支持,导致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需求。

需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立法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来源,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

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目前,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农村居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需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引进专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方式,提升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还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意识不强,容易成为法律权益的被动者。

需要加强农村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热线等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对于他们来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寻求法律援助的需求愈发迫切。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解决农村居民法律问题的重要保障,下面我就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进行探讨。

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城市相对更为完善,但在农村地区的设置较少且覆盖面不足。

应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服务站,以便居民更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

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居民普遍经济状况相对较低,律师费用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应加大政府对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还可以通过建立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的经济负担,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应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面临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如何行动。

应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撰写农村法律知识手册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

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

在农村地区,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与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紧密相关,需进行协调处理。

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衔接,使法律援助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应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援助保障。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加强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加强农村法律援助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以及积极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积极发展,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但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在法律援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以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仍然不够,部分农村地区的群众难以获得法律援助。

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和投入,增加援助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使其能够覆盖更广泛的农村地区。

还应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农村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益。

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援助技能。

应该加强队伍建设,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提高援助机构的整体能力。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很多群众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应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援助机构能够正常运行。

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法律援助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

许多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因此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往往难以主动寻求援助。

应该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通过援助解决问题的意识。

还应该开展针对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自信心。

我们还应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才能真正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援助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还应该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建设

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建设

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中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存在着法律援助不足的问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解决法律问题常常面临高昂的成本和资源匮乏的局面。

为了推动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本文将围绕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设展开,通过分析现状、问题与对策来探讨该主题。

一、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制十分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分配不均:大部分法律援助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面临着资源匮乏的情况,尤其是偏远地区更是严重。

这导致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

2.人员缺乏:农村地区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服务不能及时响应农村居民的需求。

同时,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情况了解不深入,服务效果受限。

3.宣传力度不够: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在遇到法律困境时可以获得帮助。

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了许多困扰农村居民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问题分析上述现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上予以解决。

1.法律援助难:农村居民普遍面临着法律援助难的问题,他们负担不起律师费用,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机会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2.权益保障不到位:农村地区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如土地维权、劳动权益保障等。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导致农村居民往往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司法公正缺失:农村地区许多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较低。

在农村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可以逍遥法外,给农村居民带来诸多困扰。

三、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加大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投入,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确保法律援助资源在农村地区的普遍覆盖。

2.提供培训: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与管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与管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与管理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要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是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织。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建设与管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问题,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案件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点。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与设置1. 法律援助机构的类型及功能划分在建设法律援助机构之前,需明确机构的类型和各自的职能。

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分为依法设立的官方机构和社会力量组织的非官方机构。

合理的机构设置能够更好地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

2. 法律援助机构的层级与地域分布受经济与人口密度的影响,法律援助机构的层级与地域分布应进行科学规划。

在城市层面,建议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便于集中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在乡村层面,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加强与当地社区的联系,方便群众获取援助。

三、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1. 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招募与培训法律援助机构的核心人员是律师,因此,招募具备援助能力和责任感的律师是关键。

同时,应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与提高,提升其法律援助技能,增强服务质量。

2. 辅助人员的配置与协作机制在律师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还需要配置行政支持人员、调查员、文员等,以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建立科学的内部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与工作衔接。

四、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管理1. 案件申请与受理流程设计合理的案件申请与受理流程,是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

建议采用线上申请系统,提高申请效率,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案件分配与进展跟踪在接受案件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合理安排律师资源,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同时,应建立案件进展跟踪机制,确保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并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反馈。

五、法律援助机构的质量控制1. 制定质量评估标准与机制设立质量评估标准,对律师的法律援助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培训、外部评估等方式,提高律师群体的整体素质。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工作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承担着为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性法律援助机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机构。

首先,它为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使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证协助、诉讼代理等服务,有效缓解了法律服务需求旺盛的矛盾。

最后,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考虑。

首先,在现实层面上,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有助于解决“贫困者无法访求、贫困者不敢访求、贫困者得不到访求”的问题,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

其次,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机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推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必然要求。

最后,从长远考虑,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高我国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普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三、建设法律援助机构的可行性建设法律援助机构是可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化的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能。

结语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律援助机构不仅具有现实意义,更是推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践需求。

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各方的努力,相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将为我国法律服务工作带来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

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

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在城乡结构转型的进程中,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权益,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对如何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为了实现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的目标,建立一个覆盖广泛、便利高效、运转完善的法律援助网络至关重要。

应该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将其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和农村居民进行紧密联系,形成统一协调、互补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培养专业法律援助人才在农村地区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的过程中,培养专业法律援助人才是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有志于从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才,同时提供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律援助宣传。

通过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义务法律咨询、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内容和流程,增加他们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和接受度。

四、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是造成援助力度不足的一个原因。

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援助范围、流程和标准,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了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合理的财政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该适度增加财政拨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援助机构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模式在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力度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援助模式。

除了传统的法律援助机构之外,还可以借鉴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

七、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农村法律援助力度的提升需要依赖一批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

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应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使其真正胸怀法律援助职能,为农村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一、农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与意义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民在面临各种法律问题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和原则农民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农民法律援助体系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等原则。

三、农民法律援助的主体机构及职责分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体系需要明确主体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法律援助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与农村组织、社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四、加强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建设法律援助人员是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中坚力量。

应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法律援助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并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五、拓宽农民法律援助的渠道和方式除了传统的法律援助方式,如电话咨询、法律咨询点等,还应积极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农村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较低,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质。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并加强法律援助知识的普及。

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估体系,可以及时了解法律援助服务的实际效果和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协作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常常面临多种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援助。

因此,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全面的援助。

九、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定的财政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农村地区在许多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变化,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分配上存在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

因此,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吸纳一批优秀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应该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农村地区的群众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可以减少农村居民与法律机构发生争端的概率。

第三,应该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法律服务费等多种渠道。

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比例较低,导致农村居民的法律援助难度较大。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公平的法律援助服务。

最后,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素质提高。

法律援助工作者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素质提高,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为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培训和提高,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内容提要:历史传统与教育因素导致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事关大局。

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要,造成机构制度性缺失。

从成本效益看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是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农村法治法律援助乡镇司法所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政治参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虽然是中国改革的试验起点,但到今天,在基础设施、人口素质、经济建设等方面等问题已经凸现,无法满足国家法治与现代化的需要。

从上世纪末开始,“三农”问题就已成为政府高层的“心病”。

如何解决“三农”问题,见仁见智,但农村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是农村各方面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拟从农村社会法治状况及各种组织对农民权利的影响论述农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一.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影响因素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

内在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对广大农民而言,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在因素则指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是否依法办事,能否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对农民心理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形成就有传承作用,而法律意识的内在因素有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等。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j中国传统社会中充满着王权至上、权大于法,伦理至上、情大于法的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强调家庭团体而忽视个人权益。

“宗法制度在两重意义上塑造了中国农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使用权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纱下面,农民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以个体名义争讼的自主性。

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论文

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论文

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论文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对象覆盖面不全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只针对那些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没有将法人和社会组织纳入其援助的范围内。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自然人,其应该覆盖到法人与社会组织。

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困难或特定农民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处于法律困境的乡镇企业或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却得不到法律援助。

如果这些经济组织陷入了困境,势必会牵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请农村法律援助。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农村经济组织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

因此,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条例》来看,只有当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条件被侵害时才可以对其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很多农民都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

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纠纷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很多与农民关系密切的纠纷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外。

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很多涉法问题都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日积月累成为老案,危害了整个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

所以,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层面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法律援助人才匮乏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导致我国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匀,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严重匮乏。

这种情况导致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剧。

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多承担民事与行政代理,为农民提供民事调解、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

但是这些人很少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有限。

所以,在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培养农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乡等多种措施。

(三)组织机构存在重叠的问题当前,乡镇司法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具有很大差别,给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不少阻力。

基层司法所隶属于司法行政体系,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对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服务行业具有监管职能;基层法律服务所则是在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机构,其多为私营单位。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并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实现诉权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应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近年来,各地重视法律援助工作,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初步建成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骨干、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辅助、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各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能,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还没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一、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因素1、法律援助知晓率偏低。

近年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城镇,广大偏远乡村由于受自然条件、宣传手段和经费等因素制约,宣传工作做得较少,一些农民对法律援助维权的途径和内容知之甚少。

2、部门协作、乡镇配合和考核机制不完善。

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与工、青、妇、残等部门建立了一些协作机制,同其他部门还缺乏沟通联系。

有些部门对法律援助不十分了解,一些人把法律援助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行为,致使法律援助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案件甚至无法律援助进入诉讼程序。

一些没有设司法所的乡镇工作站,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工作站成为“空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基层政府还没有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长期疏于考核。

3、人员配备不够。

法律援助机构大部分是行政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单位,随着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现有的人员力量不足,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不强,影响法律援助的质量。

4、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

办公经费不足,一些地方虽然窗口已沿街落地,但配套设施没有跟上,没有配备“148”平台。

办案经费不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低且难以兑现。

人员培训经费不足,县法律援助机构对乡镇、村居法律援助站(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只能停留在局部,无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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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内容提要:历史传统与教育因素导致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事关大局。

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要,造成机构制度性缺失。

从成本效益看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是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农村法治法律援助乡镇司法所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政治参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虽然是中国改革的试验起点,但到今天,在基础设施、人口素质、经济建设等方面等问题已经凸现,无法满足国家法治与现代化的需要。

从上世纪末开始,“三农”问题就已成为政府高层的“心病”。

如何解决“三农”问题,见仁见智,但农村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是农村各方面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拟从农村社会法治状况及各种组织对农民权利的影响论述农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一.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影响因素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

内在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对广大农民而言,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在因素则指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是否依法办事,能否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对农民心理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形成就有传承作用,而法律意识的内在因素有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等。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j中国传统社会中充满着王权至上、权大于法,伦理至上、情大于法的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强调家庭团体而忽视个人权益。

“宗法制度在两重意义上塑造了中国农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使用权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纱下面,农民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以个体名义争讼的自主性。

”k习惯中农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礼俗来调解和缓和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

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这种意识仍决定着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

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一五”、“二五”、“三五”三个阶段17年时间。

第一阶段以公民的法律启蒙为主,对农民而言填补了法律常识的空白。

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广大民众普遍承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对广大农民重情礼轻法纪的传统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但由于缺乏对受众的细分和浓厚的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几年前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看到一本发给或是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

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l普法成了一些公职人员必须完成的表面文章。

即使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山东“从总体上看,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在普法教育中强调普法重点的多,强调普法教育的少,普法布臵多检查落实少,形式单调缺乏吸引力。

特别是对某些偏远农村来说,普法教育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有些地区甚至从没有开展过。

”m对农民真正有意义的普法活动应该是第一阶段,然而受限于农民文化程度瓶颈,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尤其是上述一些走过场的行为影响了普法效果。

二.农民权利保护机构的制度性缺失对农民权利产生影响的农村社会组织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从历史角度看,解放前农村处于相对封闭独立的境地,血缘性与地域性相互结合使宗族保持了对农民的相对强大的控制。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甚至公社化手段有力冲击了农村的基本组织和控制手段,国家权力得以渗透到农村基层,但这种冲击是以行政权力扩大化来进行,农民对这种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关系是基于对强力行政权的服慑而非内心的需要和自觉认同。

更为消极的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等极端左侧行为使农民加深了权大于法的观念。

从现实的一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治的强大惯性至今使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仍更多依靠行政权力来解决而不是在这过程中强调依照法律处理问题,它留给农民的印象是权力的强大而不是法律的神圣:广西南宁市所属农村生产基本实现了小机械化,是广西农村较为发达的地区。

今年3月,城北区一乡村部分村民以围墙圈地企图继承其地主祖父解放前所有的土地。

处理该事件的乡司法员和另一工作人员因与该部分村民有亲戚关系,初期偏袒其主张。

但现已取得使用权和其他交通严重受阻的其他村民不服,认为解放后这些土地已经处理,使用权已变更,强行拆除围墙导致发生群架的剧烈冲突,乡政府最后不得不强令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对法律的无知要求继承地主土地的主张固然荒唐,反映了部分农民极低的法律意识,但乡政府在处理事件中的反复使我们看到提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与提高农民意识同样紧迫。

其实我国法律对这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适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批复和《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和相邻权的规定就可得到解决。

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并未明示其决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知政府的决定不得不服从,却无从知悉法理依据。

n在一份对山东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中有6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于法。

现实中一些基层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曲解法律、知法枉法,造成农村法治氛围严重不足,农民缺乏法律信仰,遇事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习惯。

在涉及农民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中,村委会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一方面它是农民自己选举,代表着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基层政权组织,客观上肩负着一些诸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秩序维护等责任。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乡政村治后行政权力在农村受到压缩,村委会的一些权力让渡给了分散的家庭,不再是过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全能调控型组织,权力与经济控制能力的下降导致权威的丧失。

在经济贫困地区,村委会没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能吸引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致使基层组织涣散,机构不健全,干部大量流失,后继乏人,甚至有的村组织名存实亡。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村集体拥有相对丰富的财产,村委会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也就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出现操纵选举的非正常现象。

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村委会正处于由原来以集体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政权组织过渡到村民自治组织的时期。

这一时期由于法律不健全、规范不到位,社会体制与农民之间的纽带发生断裂,国家法律、方针政策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农村基层组织的弱化一方面导致宗族势力复苏,一方面使村委会失去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在被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后可能成为危害农民利益的新威胁。

宗族势力由同血缘的同姓家庭扩展而成,建立在血缘认同基础上。

改革开放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宗族利益一般并不重要。

但如今农民在经营上不再依赖集体组织和基层政权,宗族成员间的相互依靠重新变得重要,导致宗族势力日益膨胀。

广东湛江市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乡镇基层能够当村委会主任或村长的,其家族大、兄弟多是一个重要原因。

如雷州市沈塘村捐花村,族头族老鼓动、威逼村民选举“烂仔”当村长,成为该村黑恶势力的操纵者。

p在宗族势力的影响下,村民之间因祖坟、山林、土地权限之间的纠纷不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诉诸武力。

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往往是农民冲突不经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大规模械斗的地方。

广东省湛江市自改革开放至1987年,共发生宗族械斗1300多次,吴川市仅2000年1月至高无8月共发生群体性冲突39起。

q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村委会选举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但在村委会选举规则进入乡村社会后,宗族力量对选举的影响并非都是负面影响,它可以成为村委会选举法的动员力量,在参与选举中摒弃以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在选举博弈中形成竞争、妥协、宽容等民主品格,同时村委会授权来源的改变使村委会干部由眼睛向上变成向下,使村委会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已任。

在当前情况下,乡镇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农民纠纷,村委会正处于转型时期,选举中的一些问题使其尚未成为新的保护机制。

如果国家不能杜绝基层政权行政执法中伤农坑农问题,不能及时为农民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必然会影响法律在农村社会中权威的树立。

习惯上农民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是村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现行《宪法》第111条、《民事诉讼法》第16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

村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化解了许多民间纠纷。

但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

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履行各种审判职能,工作繁重,几个乡镇才设一个派出法庭,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造成调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为指导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难以执行,造成调解组织的威信降低。

甚至在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建立过调委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冲突加剧,可调解性下降。

尤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口号的指引下,村委会、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对农民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说农民之间的利益纷争可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等传统途径来解决,而当行政性质的权力介入纠纷时,这些传统途径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如土地、山林、池塘水库、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开发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拆迁中对农民权利的侵害等。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

在失去了维护农民利益的农民协会后,如今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无法肩负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

何况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对贫者弱者所负有的一种责任,民间机构往往因经费、人员、机制等因素而力不从心,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救济方面存在机构缺失的制度性问题,为社会秩序的动荡留下了隐患,以下事例可见一斑:2002年11月29日,广西防城港市政府以“保证港口至防城航道畅通,减少港池淤积”为由,通告责令全部一千多养殖户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防城入口到江山一带浅海养殖设施全部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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