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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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姓名梁永前
学号 *************
指导教师张震
日期 2015年5月8日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抓好农村法治是关键。搞好农村法治,抓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是重要途径。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举步维艰。而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当前农村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不可避免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这促使农村中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等角度浅论法律援助在农村中的现状并提出法律援助可行性的意见与对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法律的现状与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三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问题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无法可依”,即缺乏系统、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中。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但是规定较为分散,仍然缺乏系统性,如对其性质、职能、设置等各项内容、工作制度规定不详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在现实中充分实行。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与第十条分别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各地区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性”。从全国范围来说,法律援助的规定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统一性,从而造成了各地区法律援助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并且容易形成“异地异援助待遇”的尴尬局面,不利于法制与实践的统一。
2.法律援助资源匮乏,导致供需矛盾紧张。
资源配备是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法
律援助经费等。在人员配备方面,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我国大部分法律人才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则相对较少。农村的法律人才那就更加匮乏了。在经费配置方面,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费用的主要来源,但是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远小于其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当前农村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长年累月积聚下来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农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的资源匮乏,法律援助人才与资金的紧缺,这无疑加大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3.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即受案范围与受援助对象过于局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采用两个标准:经济困难或者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特殊案情的情况。《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从受案范围与受援助对象都对法律援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等。这直接排除了很多在法律上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即部分经济并不富裕但非贫困的农民等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很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范围之外,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帮助,继而违背了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初衷。
4.农村的法制状况及历史传统的影响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虽然经过不断的城镇化建设,农业人口仍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由于农村宗族意识较强,个人之间的纷争往往很容易演变为家族的纷争。此外,再加上目前在农村的法制宣传与教育的力度也远远不够,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与信赖感不强,因此直接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更倾向于使用“人脉”、“上访”等非正常解决矛盾的方式,甚至在有些矛盾得不到很好地解决的情况下,有的人会走向极端而违法犯罪。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5.法律援助机制与机构有待完善。
由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缺乏统一的运作制度、管理机制等问题。同时,法律援助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法律援助与其他司法相关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与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与发展,此外,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是四级组织框架,即分别在国家司法部、省或自治区、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具备条件的旗县或区级地方各设立一级法律援助中心。但是这些法律援助机构的最低一级也设立在旗县或区级地方而并没有真正深入农村,加上农村的法律援助的宣传也远远不够,致使农村广大人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认同感不强,因而给农民获得法律援助带来诸多不便,使法律援助在农村收效甚微。
三、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没有统一可行的立法是阻碍法律援助在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在农村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对法律援助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各部门协调机制等相关方面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使法律援勘在各个环节上都具有可操作性,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