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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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的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和起源出发,简要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和社会意义,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的调查和简析,为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策建议;现状简析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

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4)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也有明显差异,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大为不同,特别是东部和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律援助建设有着千差万别。下面以笔者生活以及前期调查走访的安徽省宁国市为例,结合上文所提的法律援助的几个特征,浅析我国目前的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宁国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皖南山区东北侧,东邻浙江杭州,西靠黄山,连接皖浙两省七个县市,市域总面积2487平方公里,总人口38.38万人,全市辖6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五个乡,其中包含一个畲族民族乡。宁国市多次入选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人均GDP居安徽省县级前列。

截止2015年,宁国市在全市各乡镇都已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近50人,除此以外,宁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19个乡镇、街道建立了以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利益为宗旨的法律援助数据库。结合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可以看出以下特点:

(1) 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量明显增加,且增幅较大,寻求法律援助的人群显著增多。

(2) 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较为稳定。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为民事案件,约占到总数的80%,刑事与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3) 受援助对象较为明确。从受助对象的身份来看,老年人、残疾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和儿童所占比例也较小。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1) 法律援助点设立分布不均。经济基础较发达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完备,如乡镇企业较多、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法律援助点设立较为成熟,援助点成员较多,结构合理。经济情况较差的乡镇援助点组织机构构建较为松散,人员不齐,经常一人身兼多职,甚至只能一人承担援助点的全部工作。

(2) 法律援助人员配备不足,且个别人员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法律援助力量薄弱,少量的人员难以承担日渐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导致部分案件被搁置,受助对象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少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援助的质量参次不齐。

(3) 从业人员待遇不高,缺乏积极性。因为法律援助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质,所以收费较低,导致很多法律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者对待法律案件案件积极性较低,经常搁置拖拉或者敷衍了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效果较差。

(4) 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遇到纠纷,老百姓往往第一选择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主要原因有两点:1.多数普通百姓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理解法治的内涵和意义;2.宣传工作不到位,普法宣传有待加强,虽然当下各县市都会举办法律宣讲会等普法活动,但有很多与人民群众实际生产生活相脱离,难以引起群众共鸣,导致群众参与性不高。

(5)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狭窄。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残疾

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范围内,这主要是受法律援助资金的限制,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较为严苛,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公正与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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