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预、各负其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即将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要特殊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采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并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上报。教育局、各乡教办每学期要对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组织 1-2 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教育局要进行抽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特别要结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三条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会、主题校会、班队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

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

第十四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匡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用,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 次。

第四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要赋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课任教师负责,课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

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完善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巡视员对校园内部

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

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者推出校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

者者验证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

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学校聘用的暂时用工人员,除必须具有的相关证件外,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并报

辖区派出所审核及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

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wei)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

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

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wei)险品的劳动或

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批准后 ,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游泳、滑冰、军训和

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预防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

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

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校舍及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时常性地对校舍

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 2 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

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对学校建造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住手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

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它通道,要

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火灾照明应急灯。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学校建造内的消防设施要完好,发现缺漏、损坏,应

即将更换、维修;没有消防设施的应购买灭火器材备用。消防器材应

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教学活动先后进出教学楼或者放学时,学校

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逐层安排专人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培养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边行走,不拥挤

打闹的良好行为习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