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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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

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

(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

(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

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

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

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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